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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求职工作正逐渐进入高峰期,大学生们在感叹工作越来越不好找的同时,就业歧视现象却屡见不鲜。许多求职者碰到的不平等和不公平待遇,令他们愤愤不平,但却无助又无奈。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会同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在招聘会上宣
传反就业歧视。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表示,目前在求职领域歧视无处不在,但在强大的就业压力下,求职者对于歧视往往无奈接受,甚至于麻木,长此以往歧视将根深蒂固。
■现场 求职学生承诺“五年内不结婚”
“五年内,我不准备结婚生子,以便能全身心投入工作,干出一番业绩,这是我的个人规划。”前段时间,一名研究生在一场“人才洽谈会”上应聘时,主动向企业招聘人员立下“军令状”,希望博得对方的好感。
大学生求职被成为“卖”早已不是新鲜的话题。但承诺“五年内不结婚”,乍听起来还是有“卖身”的感觉,让人在感叹就业难的同时,也不得不为求职者们面对就业歧视的无力和麻木而感到悲哀。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卖”出去,求职者做出的调整多种多样,几乎已经形成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
■观察 大学生面临怎样的歧视?
在本来已供大于求的就业市场上,用人单位的应聘限制条款也比比皆是:“男性”、“女160cm以上”、“35岁以下”、“本地户口”、“有经验者优先”等,甚至有单位明确表示:“不要某某省/地区人士。”
华南农业大学的唐同学谈到求职中遇到的问题,多次提到因为社会对农业大学的不理解。“我上次去一个地方面试,那人看我是农业大学的学生,就说你们学校的学生都是考研的啊,你怎么不考研呢……你们学校的学生不考研,可以做什么呢?”比起许多综合性的大学,农业大学、职业学院的学生在求职的过程中,会遇到更多的不理解。这种不理解,来自于用人单位对学校的歧视。
据了解,目前大学生求职,主要碰到的歧视,还是归于性别、学历、相貌身高、户籍和工作经验等方面。
一是性别歧视。在每年的大学毕业生双向选择会上,许多用人单位明确声明“不招女生”。其借口是,女的要生孩子,会耽误工作,生了孩子后就会不专心工作。有的用人单位更干脆:“我们只招男生。”
二是学历歧视。一些工作岗位许多本科生都可以胜任,但有些单位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引起社会对本单位拥有人才数目的重视,明确限定只招研究生,结果可能造成大材小用。
三是相貌、身高歧视。一些公司招聘员工好似选美,完全不看是否有真才实学。因身高被拒的中大陈同学也深有体会,“我差几厘米不到175cm,跟我能不能做销售有什么关系。”
四是户籍歧视。这种现象在大城市尤其突出,外地人在用人单位眼中好似“异类”,一纸户口簿就是一道“隔离墙”,不知多少有才能的人因此无法进入更能发挥自己才能的行业。
■疑问 是行业特质还是歧视?
面对招聘设置的种种条件,用人方这样解释:设置一定的学历门槛,是基于对高学历学生工作能力的信任;要求本地户口,是基于本地户口的学生长期以来在本地积累的人员脉络等。“这些招聘条件是属于正常的人才竞争。”“我们是用人单位,当然有招人自主权。”
然而,迫切求职的大学生们倍感委屈。中山大学2003级陈同学说,“我差几厘米不到175cm跟我能不能做销售有什么关系,许多身材高大者不见得比我有推销才能”,“招聘条件有专业对口一说我们不觉得奇怪,可为什么一定要粤语流利呢?要求粤语算不算专业对口?”
实际上,业内人士认为,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外,如果用人单位把一些与工作无关的要素作为招聘条件,如企业招聘员工时,把相貌、性别、年龄甚至户口、民族作为必要条件,从而使就业者不能平等就业,就是就业歧视。华南理工大学就业指导中心陈艳主任认为:“在招聘过程中,有些不合理要求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但在筛选过程中会作为参考因素,实际上也是一种歧视。”
而就业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歧视和不平等现象,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相关法制的不健全。比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传统的偏见,求职者法律意识的淡薄,相关法制不健全等等。
■调查 面对歧视,七成大学生忍气吞声
当面对招聘单位提出的种种条件限制时,即使明知这是种就业歧视,但大多数求职的大学生还是选择了回避。中央电视台的一个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大学生求职时遭遇过就业歧视,73%的人选择忍气吞声。
华南农业大学的唐同学说:“遇到这样的问题,我基本上就是放弃这样的公司,因为现在虽然是一个大学生‘泛滥’的年代,但是我们还是要树立‘双向选择’的思想。”可面对自己喜欢的工作,有些也是无奈的放弃,中大陈同学说:“现在所谓的双向选择还是企业在选择你啊,面对企业定出的不合理规则,我虽然不认同,可是没有办法,只能另选其他。”
针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条件,多数同学选择了妥协,他们表示,即使明明知道有些招聘单位的条件带有歧视性,但是没有可以投诉的部门,也没时间和他们理论。中山大学的彭同学说“实在不知道如何解决,‘食得咸鱼抵得渴’,你如果很看重那份工作的,就得答应条件。”
也有同学仍然积极应对,“我会具体分析企业的发展和自己的职业规划,以及是否会和我的情感生活冲突,但是当它极大地限制了我的生活,让我压抑,让我不开心时,我想我会慎重选择。”广州大学的杨同学如是说。
■专家支招 柔性沟通+法律维权
其实,就业歧视是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都有规定。比如,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但是,由于这些就业平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执行。
中山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王尔新副主任认为,学生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只要职业兴趣、职业能力、职业人格、职业价值观这四者中具备三者就是幸福的就业者。其他个人因素可由自己衡量。在遇到就业歧视问题时,因为目前还没有完善的途径进行投诉,希望毕业生领会政策以后与用人单位沟通。他不建议轻易付诸法律,一方面法律条件还不具备。因为没有签约,还不具备正式的雇佣关系,诉诸法律有困难。同学们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与学校有关部门联系共同沟通。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同学们遇到的就业歧视问题,华南理工大学就业指导中心陈艳主任认为:反大学生就业歧视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立法。只有完善反歧视的立法,才能保障学生的权力,保障学生公平权益。她呼吁用人单位需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而在学生方面,陈主任建议同学们应该加强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国外已经有成功的立法反歧视,并对学生有维权方面的启示。
沟通还是诉诸法律,要看学生们在维护自己权益哪个更有效。如果可以用沟通时解决问题,当然以和为贵。若用人单位确实伤害了自身的利益,学生在与工作不相关的方面受到了歧视,还是需要法律发挥作用。目前,因乙肝问题受到歧视的学生,在维权方面取得自己合法权益的人已有部分,对学生来说,也是个好消息。 http://www.ycwb.com/xkb/2006-12/27/content_13305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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