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统筹城乡就业的基本问题-飞浪淘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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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统筹城乡就业的内涵 统筹城乡就业,有两个层次的内涵。 第一个层次,就是要把统筹城乡就业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置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之中,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高度一体化地考虑就业与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外资政策、社会事业发展 政策等的关系,实现就业与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第二个层次,就是要兼顾城市就业和农村就业,并且把城市就业和农村就业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看待,立足于城乡就业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适应和促进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实现城乡就业的统筹规划、良性互动和整体健康发展。 统筹城乡就业是对传统二元就业制度的变革,是新时期就业工作重点转变的重要内容。统筹城乡就业,关键的问题是处理好政 府和市场的关系。统筹城乡就业的主体是政府,但政府不能包办城乡就业,而是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调整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导向,同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城乡就业协调发展和结构升级,促进城乡劳动力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在统筹城乡就业方面,政府应着重抓住统筹城乡就业规划与宏观调控、统筹城乡就业促进、统筹城乡就业管理与服务、统筹政府在城乡就业方面的职能和责任等几个核心环节。 2 统筹城乡就业的目标 统筹城乡就业的基本目标是促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和农村劳动力的有序和稳定转移,不断理顺和优化城乡就业关系,努力扩大城乡就业,提高城乡就业的现代化水平。具体目标有: 促进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按照城乡一体、全国各地区一盘棋的思路,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自由流动、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新型就业制度,引 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转移,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核心内容是消除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制度、体制和政策性分割,消除对农村和外来劳动者的歧视,强化就业服务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合理分配教育、培训、医疗等资源,改进和加强城乡劳动者人力资本投资和就业能力建设,缩小城乡劳动者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异,开通城市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的对接通道,完善城乡土地制度,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与社会保障权益的合理转换机制。 促进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 紧密结合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化发展战略目标,将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开发利用纳入当地和整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大盘子,充分利用全球化、一体化的市场环境,整合国际国内、地区内外部资源,优化国家和地区产业结构,不断提升经济发展能力,通过持续稳定健康的经济发展和有利于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发挥、劳动力资源充分开发利用的产业政策导向,扩大社会就业容量,优化城乡就业结构,保证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充分开发利用作为统筹城乡就业的一个重要目标,包括以下一系列指标:农村土地城镇化与农村居民市民化的 协同推进,城乡劳动力剩余情况的不断改善,劳动力配置和流动成本的降低,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对经济发展贡献率的不断提高等。 政府在就业的管理服务体制和责任上逐步实现城乡一体 改变过去只管城市不管农村、对外来劳动力重收费、轻管理服务的状况。实现政府劳动保障管理服务覆盖城乡、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覆盖城乡、职业技能培训网络覆盖城乡、政府就业扶持政策覆盖城乡。加强政府就业促进与就业管理职 能,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竞争环境不合理状况 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改变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特别是在劳资关系博弈中的弱势地位,改善劳动者的收入分配条件,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3 统筹城乡就业的进展 统筹城乡就业问题是针对我国在特定历史时期存在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国家在考虑和对待城乡就业关系上一度重城市轻农村、在促进就业方面以城市就业形势稳定作为优先目标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以牺牲或损害农村居民的就业权益为代价来维护城市劳动者的就业特权这样一种特定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提出来的。统筹城乡就业作为一种政策实践,很多地区早就在探索。 早在1991年1月,国家劳动部、农业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就提出了进行统筹城乡就业管理的精神。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劳动力市场,根据这个精神,劳动部提出要在“九五”期末基本形成现代劳动力市场的雏形,消除城乡劳动力的身份差别。2000年8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探索统筹城乡就业的途径,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的真正融合,取得经验后再向全国其他地区推广。 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我国把解决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随着这个问题基本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促进问题被逐步提上日益重要的日程。从2003年开始,国家取消了限制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些政策规定,并且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努力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环境。北京正在研究废止外来人员管理条例。从2004年开始,国家实施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为主要内容的“阳光工程”。这些举措对于保障外来人员的平等就业权益,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在市场化程度较高、计划经济体制遗留问题解决得比较充分的东南沿海地区,政府就业工作的重点已经由优先解决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转向统筹城乡就业上来。以广东为例,广东省政府有关部门专门成立统筹城乡就业战略研究课题,在系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统筹城乡就业的指导意见。内地一些省份,如四川省,也是研究推进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4 统筹城乡就业存在的问题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性障碍仍然存在,户籍制度带来的问题表现突出 一方面,大部分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即使长期在城镇居住、就业和生活,却仍保留农业户口,被称为“农民工”,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的边缘群体。城乡劳动力身份地位不完全平等,农村劳动力往往处于弱势,他们进城就业,主要从事城里人不愿干的累、苦、脏的工作,报酬相对偏低,往往仅能维持家庭在城市里的基本生活。同时,因为没有城镇户口,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方面要增 加比城里人支出更多;在福利享受方面比城里人要低,影响和制约了农民工向城镇转移的积极性;一些单位在招工中仍没有打破户籍限制,很多厂招工,好工作不收农村户口,户籍仍是一个门槛。 另一方面,由于附加在户口管理上的诸多职能,致使人户分离现象突出,出生登记不了、死亡不注销、婚嫁办理不了户口迁移手续等等。因此要取消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非户籍功能,如计划生育管理功能。 用工不规范和工资偏低问题突出, 产业结构面临转型 劳动用工不规范,影响和制约着农民工向城镇转移就业的积极性。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剩余劳动力时,劳动报酬偏低、超时工作、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沿海地区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进城农民工另眼相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常加班加点,拖欠工资或不按时支付工资,严重挫伤农民进城务工的积极性和就业稳定性。 工资水平偏低是农民不愿出来就业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一般外来普工月收入只有500-800元/月,扣除各种成本费用所剩无几。加上外出打工存在诸多不确定风险,这也是导致2004年出现“民工荒”(实质是民工结构性短缺)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社会保障制度问题 目前广东城市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市居民就业后,可以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但农村的基本社会保险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农民进入城镇就业,很多 用人单位也不按规定为他们投保。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体制问题 受传统体制的影响,统筹城乡就业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市场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还不能适应城乡就业一体化的需要。目前大多数基层镇均未能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仅有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提供的劳动力供求信息,远远无法满足农民工对劳动力供求信息的需求,从而增加了转移就业的难度。就业服务机构亦没有全面向乡镇和村社延伸,大多数贫困地区 没有规范的就业服务机构,没有经费保障,没有现代化的信息网络,没有专门的职业培训机构,难以向农村劳动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 劳动者的技能和培训问题 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就业竞争能力弱,这是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化水平低,尤其在35岁以上的群体中最为突出;二是技能缺乏,农村剩余劳动力中有技术专长尤 其是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很少,不能适应非农产业的发展要求,制约了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三是对技能培训兴趣不高。据调查统计,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大部分农民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0%,高中仅占40%,受过技能职业培训的仅占25%。不少农民进城务工的稳定性不强,进城务工一段时间后又回流到村里,重新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农民文化水平低、无一技之长,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收入低,无法或不愿在城里扎根。一方面,不少企业在本地招不到工人,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滞留在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由于素质偏低,存在就业找工难的问题。“招工难” 和“就业难”相互交织,造成“有工无人做,有人无工做”现象 ,使劳动力资源难以有效配置,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的就业稳定性较差,制约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大部分农民工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后,普遍采取临时性、季节性的方式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大部分也是在1年之内,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 据调查,在广东,外 来工较多的企业,职工年流动率一般在20%以上,高的甚至达到50%。不少打工者一年换两、三个厂的情况属于普遍现象。即使是待遇较好的技术工人,外流现象也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广东省企业调查队在一项调查中发现,1998-2000年企业技术工人外流的比重分别达到4.0%、6.0%、10.5%,关键岗位的外流人员占外流人员一半以上的企业有47.2%。按照国际通行标准,职业正常的年流动率应该控制在10%以内。过高的流动性,不仅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很大影响,不利于企业生产工艺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劳动者自身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的提高和事业的发展。
出处:http://www.hrmpc.org/html/2005-10-31/200510311127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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