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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07届毕业生户口档案关系托管的通知 -★武汉理工大学物流工程学院2007届毕业生就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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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07届毕业生户口档案关系托管的通知

 

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2007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校今年邀请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武汉市人才中心到我校现场为毕业生办理户口档案关系托管手续,请各学院对毕业生做好宣传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托管对象:

1、已签署就业协议书但单位不予接收户口、档案关系;

2、未签署就业协议书,不准备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

3、未签约的毕业研究生由于考生来源非生源地,建议办理托管,否则按家庭所在生源地办理派遣手续。

二、办理时间和地点: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5月24日  马房山校区    一号招聘厅    9:00——17:00

5月25日  余家头校区    余区就业办    9:00——17:00

                        (电影场旁)

2、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

5月24日  余家头校区    余区就业办    9:00——17:00

                        (电影场旁)

5月25日  马房山校区    一号招聘厅    9:00——17:00

三、现场需审核的资料:

武汉理工大学就业协议书

四、托管单位联系方式: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87278289(联系业务及咨询)、87270597(档案管理及党员工作)  

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7-82835095  027-82836148

五、几点建议供毕业生选择挂靠单位时参考:

1、现正在找单位或准备考研、出国以及处于试聘阶段尚未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建议挂靠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现已找到就业单位,但单位暂不解决户口、档案等人事关系(如北京市、深圳市的部分单位),工作几年后可以将户口、档案调入该单位或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的,建议挂靠武汉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3、签约到上海市单位的一般落不了户口,为方便以后人事调动,建议毕业生把户口和档案托管到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

 

六、有关办理程序及交费见附件

 

 

武汉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007.4.30

 

 

附件1: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户口档案托管办法及申请表下载

 

一、如何申请
1、申请人到 “职业生涯规划与咨询中心( http://www.zz15.com)”首页表格区下载该表(请用A4纸正反面打印,一面打印申请表,一面打印托管办法,一式两份),填好后交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章。(第一批申请办理的时间为毕业生毕业当年的5月8日至31日,第二批申请办理的时间为当年的8月1日至31日。)
2、签章后的《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要与《报到证》(原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托管费于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一并交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方为有效。可由学校集中办理、亦可由学生本人交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本人留一份申请表作为今后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的凭据。 
3、为方便毕业生及时查询托管信息(如户档基本情况、变动情况、党员信息等),享受省就业中心提供的后续服务,请学校督促托管毕业生务必于毕业当年11月以后登录“职业生涯规划与咨询中心”( http://www.zz15.com)网站点击“户档托管”栏目,详细填写《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个人信息登记表》。

 

二、相关服务及收费标准
1、在本中心户档托管的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免费办理就业手续;免费保管户档两年;依据物价部门规定,一次性收取手续费、户口迁移费、档案转递邮寄费共80元;托管期间需开具非就业有关证明每次20元;超期两年若继续申请托管的,从毕业后的第25个月起每月收户档托管费15元。
2、本中心的户档托管服务不含转正定级及职称评定手续的办理。
3、本中心不属于办理生育指标受权单位,托管毕业生如要办理生育指标,可将户口转回原籍,在原籍办理;亦可由对方办理生育指标,对方须先在《生育服务证登记表》上注明生育指标由该方解决,我中心方可签章。


三、党员如何办理组织关系
托管办理完毕的毕业生党员(含预备党员),在报到时将由原学校组织部领取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与其他材料交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党总支,按照党章规定交纳党费,领取流动党员证,方为转接成功,不能空交介绍信。党员必须登录 http://www.zz15.com,点击“党员生活”专栏,参加党员活动。


四、法律责任
在户档托管期间,托管毕业生因违法、违规以及民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托管毕业生自行承担,与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无关。托管毕业生若有违法行为或因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权将托管毕业生的户口、档案转出,不再为其办理约定事宜。


五、如何办理户档迁出手续
凭《高校毕业生户档托管申请表》原件、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考研录取通知书等,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户档托管部办理。(自托管之日起,30日后方可办理户档迁出手续)

 

 

 

 

 

 

 

 

 

 

 

 

附件2:

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和人才市场机制作用,切实做好2007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配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为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报到、入户等系列服务。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为2007年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办法如下:

对到我市非公有制单位和实行“人事代理”的各类单位就业或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人事托管)配套服务。

 

(一)受理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1、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要求将户档委托保管的毕业生;

2、在我市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毕业生(自谋职业的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自主创业的要有市工商营业执照)。

 

(二)办理程序

1、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毕业生自行在武汉毕业生就业网(www.whbys.gov.cn)上办理网上注册,凭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学校毕业生工作部门签章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工作证明)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一式两份),市人才服务中心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工作证明)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同意人事代理”意见章,由毕业生本人返回学校一份作为办理派遣手续的依据。

2、办理报到入户手续。毕业生凭省毕办签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证明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市外生源毕业生领取《入户介绍信》。档案由毕业生所在学校或个人转递到市人才服务中心。

 

(三)提供服务

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后,在人事代理期间,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以下各项服务。

1、办理毕业生就业、入户和就业调整手续。对单位无集体户口及在本市无亲友挂靠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提供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落户,享受武汉市常驻户口待遇;对一年内在我市变更就业单位的,办理就业调整手续;对变更到市外就业单位的协助办理就业调整手续。

2、开展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对就业时间满一年的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对就业时间满一年要求办理调动手续的,出具同意调出意见,办理档案及人事关系转递手续。

3、职称评定。代办符合初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

 

(四)收费标准

对到高校内集中办理就业手续的,签订一年期人事代理

协议,一次性收取每人人事代理服务费100元(含一年的人事档案管理费)。

 

 

 

 

 

 

 

 

 

 

 

 

 

 

 

 

个人人事代理协议

 

甲    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    编:

乙    方: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委托人事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如下人事代理服务

1、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人事代理签章手续;

2、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符合进市条件的市外生源毕业生就业入户手续;

3、办理市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才引进和调动手续;

4、管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

5、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

6、出具与人事档案相关的各类人事证明;

7、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初聘和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评;

8、提供人事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

9、其他双方约定的人事代理服务: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1、及时提供委托乙方代办有关事宜所需证件材料;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费方式及标准向乙方支付人事代理服务费;

3、委托乙方开展第一款中第4(从托管日对应的第2年起算)、7、9项服务时,须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另行付费。

4、对甲方为符合进武汉市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经乙方办理就业入户手续后,具体落户由甲方自行解决。

三、乙方责任与义务

1、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为甲方提供第一款中的各项人事代理服务;

2、对受甲方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在人事档案转递到乙方后,须与甲方另行签订

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合同(托管期从到档日起算),并从托管日对应的第2年起收

取人事档案管理费。

3、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费的正规收款票据。

四、人事代理服务费

协议一经签订,甲方即向乙方支付        元人事代理服务费(包括第一款中的

第1、2、3、4<第1年>、5、6、8项服务)。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由违约方负全部责任。

六、乙方除为甲方提供上述人事代理服务外不负其他管理责任。

甲    方:                            乙方(盖章):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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