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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
落地生根
大话空话
就业失业
(之一)
就业是民生之本。民生是社会之本。天下每一位劳动者,若不能享有公平就业和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分配不公,两极分化,腐败蔓延,劳资天平严重倾斜。则和谐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
一、已公布的《就业促进法(草案)》空有良好、善意的动机……。
近期,经反复通读全国人大为促进就业,解决民生、社会发展之“本”问题而公布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强烈感到它和正在执行的许多法律规章、红头文件、领导讲话一样。空有良好、善意的动机。同犯了法既不能落地,更难以指望生根的通病。虽经广泛征求意见达一万多条并归类成二十三个问题。但依然没有明确触及到以上这一问题的存在和对其危害的分析。而这恰恰是决定一个法律立法成败及所立之法,能否整治当前种种混乱,以正本清源,从而造福于民的不可或缺的根本性要件。
就已公布的(草案)全篇看,依然是大而化之、抽象笼统、高调的惯性表述和停留在概念、结构之间美丽但牵强、空泛的形式联接上。依然是官员加少数专家、学者从蓝本、从体系、从理论、从主观和固定的模式及形式出发,按从上至下的程序,拍脑袋拍出来的。明显缺乏自下而上,广泛深入汇集、综合民意民智,代表、体现民意民智;让主、客观经过认识的不断深化、升华和创新而达到辩证统一、两相符合的认识过程。从而表现出该(草案)立法观念上:权力、人治本位,精英设计、策划,而民则只能由之牧之、赏之罚之,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只能被管理、引导之的权威救世,权威治世思想。
其用概念努力堆砌或描绘出的,是一个脱离现实,悬在空中的,昂贵的,只极具观赏价值的“艺术品”。却根本治不了,造成当前就业状况十分困难并不断恶化的,种种腐败、混乱的劳动市场潜规则;治不了代价高昂,浪费严重,但效率效果却极其低下的,以图形式谋虚名、私利或干脆就是为欺骗而举办的各种招聘、中介活动及劳资关系中的严重不公平和肆无忌惮、触目惊心的违法违规现象。太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目标与手段。通篇都是相对这个群体,相对失业这个概念,主管部门和社会应该怎么怎么,要怎么怎么之类,悬在半空里的表态性官话大话套话。
而针对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的每一个具体的失业者。他或她究竟应该享有什么样最为关键的,具体的权利,却是一片空白。比如某甲。公办高校计划内招生的大学生,一毕业即失业。虽天南海北自愿到基层到民企求职,但至今已三年了,吃方便面睡广场蹲车站度日过夜,父母继续节身上衣,缩口中食省给他的求职费用花去近万,却只能干每小时三元左右,且什么合同都不签,什么社保都不缴的小时工。一说签合同,一提工作条件太恶劣、没有劳动防护、报酬低等基本的劳动保障和权益问题,老板就叫他随时走人。
这种就在我们身边,到处都是、每天都在发生,又投诉无门、投诉不起、投诉无用、投诉后后果更加不利于投诉者的现象。它究竟是否公平正义?是否合法合理合情?基层政府、主管部门的官员,对这些存在多年又极其普遍的现象,究竟知道不知道?!如果是知道的,对这些直接侵害劳动者权利权益,严重阻碍劳动者公平就业又毫无政府有效救济的现实。又是怎么认识、对待和解决的?
现实证明,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红头文件、领导讲话,已经解决不了上述问题。已公布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同样不能解决上述问题。根子就是:这些法规、条例是悬在半空里、落不了地,只能中看而不能中用的花瓶。
面对劳动市场和劳资关系中,这种违法违规和肆意侵权现象。依照宪法,每一个劳动者,究竟该不该享有公平公正的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权利?如果应该,那政府要不要把这些权利,为每一个劳动者规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并必须用政府的力量来保证这些权利得以顺利实现。否则要政府干什么?
比如甲:当他遇到以上这些困难时,他应该去找哪个部门兑现这个权利;那个部门又该如何按法定的程序必须给个有结果的说法;若需要证据那又如何取证等?这些都应该有一个严格缜密的明文的实施细则。让每一个维权者和侵权者同在公平正义面前,同在铁面无私的法律面前,对自己行为将产生的必然结果,有一个明确的可预期的判断——即法律条款中已经规定的惩罚,必是一道迈不过的坎。
如果社会有这样一个条文清晰、具体,可以“落地生根”的法律。对违法者的惩罚,又能够说到做到、如期而至。则侵权者自然就要三思违规的后果。维权者自然也就会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不是现在这样,只能望着落不了地的法律,怅然兴叹。如执行中的法规,果然是够硬够公。难道天下还有敢和法律较劲的人吗?还有治理、规范不好的社会关系吗?甲还会长期处在这样的困境中,连登记失业都无人办吗?如果政府和主管部门既不做事,还又不担责任,不受到任何追究。那就一定是法律留下了被人利用的漏洞。
有劳动能力者失业了,由谁来及时地认定、统计。本人怎样申报?最核心的是失业后应不应该一视同仁地享受救济,救济标准如何定?无住房的应不应该享受廉租屋或租房补贴?还有医疗保险,子女抚养、教育,免费的技能培训,用工信息提供,职业介绍,等维持体面生存和继续求职所必须的,最低的保障条件。这些究竟应该不应该是,任意一个失业的劳动者,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还是社会、官员、主管部门有条件时,富有时,才基于慈悲、同情、照顾的道德意愿而给予的恩赐和施舍。
如果是依法享有,而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却不能尽责,或眼皮拖着只管忽悠,就是不去做实事。那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应该承担什么法定的责任?如何追究这个责任?且在此情况下,又如何确保失业者先行获得及时的救济以维持生存。(人民的政府应该是无权让无辜失业者,无辜地承受生存困境煎熬的。)这些都应是《就业促进法》,必须向每一位劳动者,明确具体回答及规定的权利权益。否则,政府就没有促进就业的压力和动力,而这恰恰应该是政府的首要责任。
但在这次专门为促进就业而制定的这部(草案)里,立法依然落入许多正在执行的法律法规、红头文件、领导讲话——泛泛而谈、官话套话一大篇的窠臼。仍是抽象空洞的口号。象时下流行的什么,“一对一”“结对子”“能保尽保”“提高覆盖面”“尽力解决”“送岗到家”等。让人一听,就知是专为体现主管部门及官员,对弱者大慈大悲、救苦救难的体恤之心而创意出的噱头。它的主要作用只能是留着做宣传、做标本和发挥以点“代”面作用的银样——蜡枪头。充其量只能使少数人或部分人机会性受益,从而继续制造新的不平等和两极分化的恶性循环。
因这种“口号”的实质,是一种慈善——尚且难说一定就是德高所必致的选择,而没有什么别的动机。既然是慈善,它就只能依赖当事人主观的价值判断和自我觉醒,来对客体做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价值取舍和行为裁量——尤其是在面对孤立的、分散的、某一个的具体弱势者时,它更是这样。这就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所看到的:有权好办事;谁有关系谁好办事;“谁嘴大谁说了算”和常常是该受到“照顾”的,却没受到照顾;不该受到“照顾”的,却屡屡通过关系又再锦上添花的种种乱象,得以泛滥成灾的源头。
而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相关的法规、条例应平等对待每一位劳动者,失业者,和依照宪法赋予本就应属于每一位劳动者、失业者的:可以对号入座,具体落实,不落实就可追究说大话空话者失职、渎职责任的刚性权利和法。而这恰恰就是该(草案)此次欠缺的根本性立法漏洞。是现实中,名义上的法治,实际上的“人治”和老百姓、弱势者维权时,只能仰官员的鼻息,看官员的脸色,而不能昂首挺胸、理直气壮的根本原因。
该管不管就是放纵,有法不依、难依比无法更甚。因此,脱离实际不对症,“落不了地”的法律、规定、条例。空有良好、善意的动机。它难以解除正在承受着原本就不该承受的生活重压,时刻渴望能够早一天得到公平就业机会和平等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以保障的众多失业者(包括随时都面临失业的已就业者)——尤其是出校门就失业,只有继续依靠父母、亲友接济才能生存和继续高价艰辛求职;在求职过程中,又屡屡签定不了劳动合同的大中专毕业生,所正在遭受的种种极端不公,又求助无门的生存、求职、就业困境。
相反,还会延误社会对“就业是民生之本”、“民生是社会之本”问题的紧迫性、严峻性的正确认识和及时解决。而这正是当前一个严重损害公平、正义;损害和谐社会建设的最直接、最现实、最不合理也不合情的深层的社会矛盾和严重的利益冲突。
二、法律规章不能落地的根本成因及其危害。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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