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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和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招生计划。(转摘市教委文件)
(1)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免试招收初中优秀推荐生工作(简称“推优生”)。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下同)的30%,其中二分之一原则上面向全市分配。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5% 。
(2)推优生名额按照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要求分配。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色,制订面向全市推优生招生计划,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各初中学校的在籍应届毕业生人数,将推优生名额下达到各初中学校,逐步达到比例大体均衡。
(3)区县重点中学是否开展招收推优生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如决定实行,其推优生招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0%以内,招生范围限于本区县。
3.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
试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简称“名额分配”)的招生方法。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本区县各初中学校在籍应届毕业生人数比例,将区域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招生计划数的10%的名额,平均分配到本区县内各初中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择优录取。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另行制订。
4.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计划。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试行自主招生,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首次试行自主招生的学校不超过5%)。
5.“零志愿招生”计划。
(1)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提前录取(简称“零志愿招生”)的方法。“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学校招生计划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零志愿招生”工作应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
(2)上海市回民中学 “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零志愿招生”,录取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3)部分区县重点高中和综合高中,经市教委批准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但不列入“零志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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