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个人小结 -总结

时间:2018-12-31 12:00:00 总结 我要投稿

见习个人小结 -总结

见习时间为一个月,

见习个人小结

。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以及自己的努力下,算是比较圆满的完成的此次见习,并且取得了一些收获。

见习个人小结 -总结

一、跟庭长的学习

第一,庭审现场熟悉庭审程序。见习的第一天,庭长安排我去旁听一个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于是,到法院的第一天起,我就开始了见习的主要内容——旁听。旁听主要是可以让我们熟悉庭审程序。庭审程序共有8个阶段:1、询问核定身份 2、法庭调查3、举证质证4、法庭辩论5、被告人最后陈述 6、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量刑  7、宣判  8、释法、法庭教育。我在法院旁听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择日宣判,因此庭审通常是进行到第六个阶段,剩下的择日再判。由于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是自愿认罪,庭审一般适用的是认罪程序,这样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节约了办案成本。庭审中比较复杂的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不仅要求对案件的刑事责任部分进行审理,还要对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裁定。就我所见的此类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大多数是在开庭之前由法官做民事调解,原被告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销附带民事诉讼,这样便可以简化庭审程序。

第二,重点刑事案卷指导与分析。在法院见习的另一个主要任务就是看案卷。平时没有庭审时,庭长会拿一些相对而言比较有代表性的案卷给我看。一些案件的立案起点、条件,案件定性上的关键性因素,

第三,法律文书的写作指导在法院见习期间,由于经常帮忙打判决书,对判决书的格式有一定的了解。但由于刑事判决书大多数都比较复杂,并未亲身尝试写判决书。但庭长写判决书的时候,和我说了一些写作上的要点。例如判决书从法律语言方面来看,语言文字要求准确精炼。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述必须与法律的精神相一致,必须与法律规定的提法相同。语言风格力求朴实简练,通俗易懂,不用或少用各种修辞手法,不能滥用文言文,造句多用肯定、陈述、判断句式,少用或不用反问、设问、疑问、感叹等加强语气和感情色彩的句式。

第四,整理案卷。见习期间正好碰上检查案卷,于是我的工作任务又多了一项,就是整理案卷。案卷分为三个部分,即公安卷、检察卷、法院卷。我主要负责整理的是法院卷。法院卷又分为法院正卷、法院副卷。案卷内的各种文书要求按照目录有顺序地排放,然后再装订成册。通过整理案卷,让我见识到了法院的'审判的严肃性与工作要求的严格性。

二、见习生之间的交流

假期来法院实习或是见习的学生很多,这给法院增添了不少热闹。我们这些学生平时在一起吃饭的时候经常谈论当天旁听的案件或是看过的案卷。有什么难以理解或是觉得有争议的问题,大家都会拿出来讨论,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发表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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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个人小结》(https://www.unjs.com)。这样的交流很容易让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通过讨论,也可以让我们加深对某些知识点的认识。

例如有一次,南昌市高级人民法院来我们院审理一起故意杀人的上诉案件。旁听过程中,通过公诉人以及被告人辩护律师对案件的两方面陈述,我们几个见习生一致觉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本案被告死刑的一审判决不正确。为此,我回去翻看了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理解释,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致人死亡案件一般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而不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人,由于本案被告不具备人杀人的主观目的,主观恶性不大,故不应该 。且当前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今后我国刑罚发展的方向应是轻缓化,人道化。之后我们又对本案的量刑进行了一番讨论,最终觉得本案判死缓比较合适。此案的宣判我们没有看到。不过这次的讨论让我们受益匪浅。

三、自学专业知识

此次见习我在办公室自学了一些专业知识。首先,熟悉刑法条文和相关罪名司法解释。由于我刑法还未学完,对刑法法条还不是很熟悉。这次见习由于看案卷和庭审的需要,我经常翻看相关罪名的法条以及司法解释,这样才可以全面把握案件的来由以及量刑。

其次,了解常见罪名的法理解释及区别。有些常见罪名,例如抢劫、抢夺、盗窃这三个罪名之间的转化就在于是否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是否公开进行。

再次,量刑规范。因为刑法条文上规定的量刑一般是比较笼统的,例如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五年以上等等。法官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究竟享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又是什么来衡量这种自由支配权,这些问题一直让我有很大的疑惑。后来我看到法官都有一本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规范,其中对每种常见类型的犯罪,量刑情节都做了十分细致的规定。这确保了法官在一定范围内,公平公正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理论与实践的区别于联系。这点可以说是自学,也可以算是得到了庭长的指导。例如法学理论和实践虽说密不可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就像写判决书,若是没见过范本,就难免搬上很多学理上的东西,一个罪名,习惯性的去罗列他的四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还有那些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之类的。但在实际写判决书的过程中,学理上的东西如无必要则不需要写在判决书中。

在人际交往方面,初进法院的时候,由于对法院的不了解,以及法院工作人员的不熟悉,和人交往的时候出现了不知道如何称呼,认人不清等现象。这让我觉得很尴尬。但随着后来在法院做的事情渐渐多了起来,接触的人也越来越多,我逐渐的适应了法院的人和事。与人交往变得更加容易,也更加有默契。在法院的日子,不仅结交一批实习生朋友,而且还得到了很多老师们的指导与帮助。正是因为有他们,让我对成为一个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更有信心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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