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企业运输生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1-07-11 18:23:53 管理办法 我要投稿

交通企业运输生产管理办法

**分公司运输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输征管,提高运输生产运送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依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生产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规范运作,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兼顾,车辆和客运站同步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运输管理 

    第三条 所有进站参运车辆必须保证各项手续齐全,技术状况达到参运要求。

第四条 参运车辆应按规定的进、出口进出站场,实行分区域规范管理,停放有序,坚持进站有检查,出站有登记。逐步实现人车分流。

第五条 车辆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和调度安排。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辱骂、侮辱、殴打站场管理工作人员、旅客及其他经营者,严禁聚众打架~、堵车砸车、破坏公物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违者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 营运车辆必须按运输管理部门审批的线路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申报,经公司同意,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 参运车辆按规定的'线路、班次、发车时间运行,并悬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线路牌,严禁悬挂自制线路标志牌,路单由车站签发,如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车辆发班后在规定范围内不许再上客并禁止在站场内滞留。

第八条 车辆如需报停班次、调班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发车的,应提前通知车站并经车站同意,否则按塌班、误班处理。

第九条 加班由车站统一调度安排,车辆不准私自在外加班和包车,如在不影响车站正班的前提下,在外加班和包车的必须主动到车站补足票款后才可发车。

第十条 春运期间,车辆加班和包车的,在公司的指导下按一定比例回收管理费和线路效益分成费,具体实施按公司春运期间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必须执行国家或公司安排的救灾,抢险,国防等指令性运输任务。其费用按政策规定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营运车辆因客观因素需临时变更营运线路,必须经车站调度同意,并开具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行。

第十三条 非劳务费包干车辆由车站统一售票,车辆经营者不许以任何形式收取票款,也不得接受站外“票贩子”送来的旅客,不准雇人喊客及拉客、抢客和欺骗甚至侵犯旅客人身权利的行为。旅客购票采取自愿的形式,如需讲价由车站叫来车主当面协商后买票。对有较多车辆经营同一路段的班线,可依据实际情况做到统一售票,联合经营。

第十四条  快巴按统一售票、统一结算、一票直达方式运行。

      第十五条 对开班运行必须接受对方站的管理,不得自行售票揽客收费,运费由公司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 加强车辆安全工作,车辆进出站接受安全检查,定期保养,杜绝事故隐患。车辆严禁超载,必须按核定座位售票,超载部分应转驳给其它车辆或由车站另行安排车辆加班。

第十七条 车辆按规定接受车站运管检查,不得拒绝或强行冲关,车站开出的三联单由运管上车核对人数检验无误并盖上稽查章后,才能在县公司财务结算,否则一概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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