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眠离婚呼唤别居制度

时间:2021-09-24 16:00:1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冬眠离婚呼唤别居制度

【摘要】“冬眠离婚”是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名词,然而对这一新生事物如何认定,如何看待其法律效力,却在理论界出现了分歧。这一现象的出现,说明司法实践需要法学理论的支撑,“冬眠离婚”制度其实就是英美法系国家家庭婚姻法中别居制度的中国版。我国有必要在《婚姻法》中增设别居制度。

冬眠离婚呼唤别居制度

【关键词】冬眠离婚;理论争议;别居制度;设立必要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离婚成了一件越来越简单的事情。首先,是简化离婚的手续,离婚不再要求出示男女双方各自的离婚证明,只需出示各自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当地民政部门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使整个离婚过程加起来不会超过1小时;其次,是取消了1个月的调解期。它实现了婚姻登记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创了婚姻登记工作的新局面。

而离婚,是除了配偶一方死亡外,解除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行为,从婚姻关系建立的那一天起,就随时有可能发生。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法的不断改进,现代人对待婚姻的态度越来越宽容,“合则聚,不和则散”,中国的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据中国民政部统计:2003年中国的结婚率为12.6‰,比上年上升0.4个千分点;离婚率为2.1‰,比上年上升0.3个千分点。特别是现在人们对待离婚的态度更加宽容,加之现代年轻人的爱情快餐、“闪婚”等新形式的出现,都增加了婚姻的不稳定性。于是一种名叫“冬眠离婚”的制度在中国大陆悄然兴起。

“冬眠离婚”就如同在严肃的法律里糅合进了一些人情,告诉那些还在围城中徘徊的`人,离婚是可以妥协的。婚姻是个严肃的事情,已经进入婚姻的人们必须要慎重的对待它。那么究竟什么是“冬眠离婚”?它与国外一些国家的“别居制度”又有什么区别?对我国婚姻法的完善又有怎样的意义呢?

一、“冬眠离婚”制度的出台

中安网以“法院尝试‘冬眠离婚’五个月内不履行夫妻义务”为题进行了报道: 郑州晚报8月29日讯一气之下夫妻怒而分手离婚,但等事情过去一段时间,双方冷静下来之后,很多人便开始为自己当时的过激行为后悔。出于减少此类现象发生的目的,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法院孙口法庭从2004年5月开始尝试实行“冬眠离婚”制度。

“冬眠离婚”也有人把它称作“试验离婚”即指的是夫妻双方在法官确认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调解不能和好的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种承诺,夫妻双方在三至五个月内暂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的生活情境,从理性的高度审视婚姻,然后再决定是否离婚。而配之程序上要求主办法官先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子女抚养情况记录在案,在试验期内只要有“第三者”或财产转移情况出现时“冬眠离婚”停止。“冬眠离婚”期满后,当事人自愿和好的,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调解无效的依法作出判决。

2005年8月24日,台前县法院孙口法庭副庭长张西敏见到《郑州晚报》独家责任记者时,对此案仍记忆犹新。“我联想到一些年轻人在吵架时,一冲动就闹着要离婚,但内心里并没有离婚的意思,如果两个人都互相赌气,在目前离婚程序又极其简单的情况下,离婚是特别简单的事情,但离婚后再复婚,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从那时起,我就开始琢磨采用什么方法,尽量避免因为冲动而造成的离婚,减少离婚给双方以及孩子带来的伤害。”

张西敏说,在刚开始采取这个制度时,其实并没有一个名字,最初称为“试离婚”,后来县法院让写经验介绍,又用了“休克离婚”,后来想想,越想越感觉“休克离婚”这个词不太好,因为“休克”属于一种病态,于是考虑来考虑去,感觉“冬眠离婚”这个词不错,于是就用到了现在。孙口法庭在采用“冬眠离婚”前就考虑了这些问题,采用“冬眠离婚”是在不违背《婚姻法》和《诉讼法》的大前提下,调节婚姻案件的一种方式,它扩大了“冷处理”的外延。

不是所有离婚案件都适合“冬眠离婚”,采用“冬眠离婚”的案件要具备几个条件,首先实行“冬眠离婚”,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是自愿的。其次是法官经过详细了解情况,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只是在冲动下提出离婚的。张西敏说,这就需要法官甄别哪个案件适合“冬眠离婚”,对法官业务素质、工作经验都是个考验。如果双方没有像某些行将离婚的双方一样反目成仇,急于逃离“婚姻围城”,他们的婚姻中有着一些值得留恋的情景,“冬眠离婚”可以说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较好方法。

但客观的讲,根据相关法律“冬眠离婚”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因此在“冬眠离婚”期间,夫妻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都存在。如期间任何一方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不仅如此,在一定程度上,“冬眠离婚”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从冲动中冷静下来的“缓冲地带”,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从这种意义上说,“冬眠离婚”应该是一种对法律有益的实践。

一个现实是,自实施以来,在占1/4离婚案件中有10对欲离婚的夫妻尝试了“冬眠离婚”,其中有9对已经破镜重圆,一对仍在离婚的“冬眠”阶段。[1]台前县法院的一位负责人告知,“冬眠离婚”制度得到了濮阳市中级法院的认可。[2]

二、“冬眠离婚”引争议

这种制度的出现引起社会上,特别是学术界激烈的争论。

一些专家认为,冬眠离婚制度的施行让人们在离婚问题上更加理性。主要表现为:(1)减少草率离婚造成的不幸;(2)给心理一个适应期;(3)可以重新审视情感;(4)增加夫妻的责任感等一系列好处。这样可以给想离婚的夫妻一个缓冲过程,免得因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离婚的决定后又后悔不已,且离婚后再去复婚只是增加当事人和民政机构的工作难度。

据国家民政部的资料显示,2002年全国复婚的夫妻有68081对,在上海、温州、贵阳等地复婚率仍不断上升。但更多的可以复婚的夫妻,由于时空的距离,“面子”的阻隔,重新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只能化为泡影。阳原县人民法院城镇法庭推出“试离婚”制度以来,从实践的效果看,很大一部分人都和好如初,这对当事人和社会的伤害大大减少了。这不仅符合治病救人的法律精神,还给冰冷的法律添加了人文情怀,告诉那些在情感中徘徊的夫妻:离婚是可以妥协的。对这一新事物,许多专家持肯定的态度。

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专家陈新欣提出:“试离婚”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后,结婚、离婚的手续都比以前简单的前提下,缓解家庭婚姻危机的好办法。离婚前,冷静地对婚姻进行反思,对他或她进行再认识。给婚姻一个缓冲期再决定是离还是不离。经过冷静思考以后再作出正确、理智的选择也不迟。婚姻,要讲究效率,更需要深思熟虑。“试离婚”是一种理智、成熟和慎重的婚姻观,值得提倡。[3]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叶林教授个人认为“冬眠离婚”没有干涉离婚自由。因为“冬眠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通过“冬眠离婚”最终放弃了离婚,说明他(她)在当初提出离婚时是一时冲动,为激-情行为,缺乏理性的思考。“冬眠离婚”是“强迫”当事人从冲动到冷静,减少激-情离婚的比率,是一种法律的人文关怀而不是侵犯了其离婚自由的权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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