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3-11-10 10:30:22 炜亮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精选11篇)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

  第一条、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已达到零事故的目标。

  第二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

  第四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第五条、危险作业审批。

  (一)、在进行项目部危险作业前,应由执行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由公司安监部审批。

  (二)、对于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报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实施。

  (一)、作业前,项目部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二)、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单位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惊醒监督检查。

  (五)、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六)、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第七条、本项目部危险作业范围。

  (一)、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二)、起重作业。

  (三)、爆破作业。

  (四)、电气焊作业。

  (五)、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

  (六)、潜水作业。

  (七)、电工作业。

  第八条、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二)起重作业: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指挥证进行作业,并认真执行其中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则:

  1、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地下埋设物不准吊;

  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8、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三)爆破危险作业。

  1、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4、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5、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6、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负责,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各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各级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直接作业和辅助人员的生命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己的安全工作负责;外来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队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规范作业,防止事故。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七条针对在作业中发生的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严肃处理与考核。

  第二章危险作业种类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危险作业种类。

  1、高空作业。

  2、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危险的作业。

  3、进入天棚内作业。

  4、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禁火区动火作业。

  7、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

  第九条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

  1、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应合格,确保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的员工身体健康。

  2、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严重关节炎、深度近视眼病及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严禁从事危险作业。

  3、工作人员饮酒后,精神不振时禁止危险作业。

  第三章危险作业申请审批。

  第十条在危险作业前,由从事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见附表A或附表B)一试二份,明确填写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日期、确定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人员与身体健康状况、现场监护人和指挥人、制定“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二份,作业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由外来工程施工队来公司到部门从事危险作业,由外来工程施工队负责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先报所在部门审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员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签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队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三份,外来工程施工队一份、所在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现场应定人负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委会领导。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公司级负责监查,监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对在监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或违章行为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时限期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每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当收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签名,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在限定时期内整改完毕,同时将整改情况填写在《整改通知单》第三联,并将第三联及时反馈给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消防专职管理员。

  第十五条各部门对公司级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专管人员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与条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在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时,被检部门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查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下来,向安全部门、消防部门领导或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

  第五章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一的,应将存在问题部门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体以下:

  1、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在作业前未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

  2、作业前,部门未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未满18周岁的;

  4、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

  5、作业中,作业人员未按“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内容执行的;

  6、作业现场监护人以任何理由离开了监护点的;

  7、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

  8、危险作业现场未划出禁区,禁区未挂“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牌等;

  9、夜间作业或在设备容器内、下水道内作业现场没有充足的照明;

  10、在电焊、气割场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带;

  11、有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12、作业后,未及时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时清除铁角、火种、废物废料等;未及时拆除临时用电源线等。

  第十八条对造成重大安全、工伤、消防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高空作业:是指距离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空作业级别划分: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2、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等危险的作业:是指进入糊化锅、糖化锅、过滤槽、煮沸锅、汁沉淀槽、啤酒发酵罐、洗瓶机、杀菌机、立仓、锅炉炉膛内作业的。

  3、进入房顶天棚内作业:是指在老糖化、包装一部房顶内作业。

  4、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个下水主干道。

  5、禁火区动火作业:是指消防重点部位:煤气柴油库、化工库、洒精库。

  6、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是指煤气瓶、乙炔瓶、氧气瓶、氨瓶、0.1Mpa以上的压力容器。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3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务必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状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

  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

  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善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检维修、改造等项目中的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转动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

  第三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对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

  第四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向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出安全组织、技术和管理要求,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

  第五条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培训不合格的严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向项目实施部门提出危险作业申请。项目实施部门应在对安全组织、技术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基础上进行审批,确保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涉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应事先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审批单应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实行一处一审批,不应用一张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进行多处危险作业。

  第三章作业要求

  第八条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一)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不动火、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不落实不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用火。

  (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申请重新审批。

  (四)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作业。

  (五)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所在区域空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上注明。

  (六)作业人员要清楚工作内容,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设置监护人员,设置警戒线或隔离,排净易燃易爆介质,清除周围可燃物质。

  (七)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八)电焊时保证接头和线路完好,防止发生漏电。在高处焊接或切割时,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对地沟、窨井、电缆等进行遮盖,放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溅落。

  (八)不得擅自扩大动火范围。

  (九)作业人员离开检修现场时,应切断施工电源,搞好现场清洁。

  第九条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炉、罐、仓、管道、烟道、下水道、污水道等封闭、半封闭的设备、设施及场所的各类施工作业,也即进入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的作业活动。

  (一)作业单位应事先辨识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合格才能作业。

  (二)作业单位应事先向作业人员告知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准备好应急救援物资,设置警示牌。

  (三)设置外部监护人员,监护人应由有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保持通信联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中断作业并撤离现场。

  (四)因密闭空间环境较差,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实行轮班制。

  (五)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需要用电时,应使用安全电压。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有限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有限空间。

  (七)受限空间作业应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环境中作业,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作业,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等防护服装;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作业,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穿防腐鞋。

  (八)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九)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时,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十)作业完成,务必清点作业人数,确保作业人员全部撤离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同时拆除各种警示牌。

  第十条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一)不能上下同时垂直作业,高压线下禁止作业。

  (二)大风、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能高处作业。

  (三)避免夜间高处作业,如需夜间高处作业要评估风险,制定安全措施,保证有充足的灯光照明。

  (四)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五)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设置警戒线或围栏。监护人员要加强监控和联络,出现异常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安全快速撤离现场。

  (六)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病症、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休息。

  (七)高处作业人员应熟知工作内容,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八)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器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九)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备是否坚固牢靠。

  (十)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作业时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十一)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完善。

  (十二)带电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绝缘工具或穿绝缘服。

  (十三)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刚瓦、石棉瓦、瓦棱板结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人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四)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十五)发现高处作业时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是指在生产、检修和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一)吊装作业前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派专人监护。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二)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三)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四)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及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五)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六)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七)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八)操作人员应服从指挥,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险情。

  (九)吊装作业严禁下列行为

  1、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重操作。

  2、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3、严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9、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1、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是指进行地面挖掘、钻孔、打桩、爆破、建构筑物拆除等各项动土作业。

  (一)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二)指定现场监护人员,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避免夜间作业,如需夜间作业要评估风险,制定安全措施,保证有充足的灯光照明。

  (四)动土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动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五)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动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动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六)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七)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八)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九)动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监理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十)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车辆、人员等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进行的作业。

  (一)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二)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三)临时线路施工必须在安全监护人监督下进行。

  (四)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五)临时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按固定线路架设,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路必须与负荷相匹配,必须设总开关控制,如有分路应设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露天作业的要有防雨措施。

  (六)临时线路必须设有专人负责,实行安装、使用、拆除全过程管理。

  (七)临时线路上的作业,停送电等事宜均按固定线路规定进行,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劳保用品。

  (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切断与设备连接的电源,在开关箱或总闸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九)检修设备和处理故障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整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定值。

  (十)项目实施部门每天应进行两次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十一)作业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四条转动设备检修作业是指有驱动机带动的转动设备,如泵、压缩机、风机等检修作业。

  (一)检修带电设备,先联系相关人员切断电源,在开关箱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

  (三)拆除设备防护设施必须使用工具进行拆除,禁止用手锤直接击打,防止金属碎片飞出伤人。

  (四)对于正在运转中的设备,不准装卸和校正以及修理工作。

  (五)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确认无人员或工具留在机械内部后,方可启动。

  (六)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罩应牢固地装复,否则不准启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具体实施危险作业单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作业现场管理,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实施部门对批准的危险作业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作业单位遵守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督促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危险作业列入安全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

  为了确保锅炉、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人身的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锅炉的安全管理

  1·1、非公司生产部部门人员和锅炉操作者其他人严禁入内,如因其它需要必须经过生产部负责人批准方可入内;

  1·2、锅炉操作者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考核,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1·3、锅炉房内严禁悬挂和堆放其他任何无关的物品;

  1·4、锅炉安全阀压力表,必须灵敏可靠,不得超压运行;

  1·5、锅炉设备检修时必须悬挂警告牌,并有人监护;

  1·6、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维修;

  1·7、锅炉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并形成记录。

  1·8、锅炉操作者按规定作好运行记录。

  2、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2·1、机动车辆指:来厂装运的各种运输车辆及私用汽车;

  2·2、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必须按公司规定的范围和时速行驶,厂区内限速5公里/小时,车辆在车间内或转弯处限速2公里/小时,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进入厂区要遵守交通规则;

  2·3、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有效,技术性能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2·4、机动车驾驶员应接受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员有责任安全行车,保养车辆,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应保持身体健康,严禁疲劳驾驶;

  2·5、公司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应主动避让其它车辆和人员;

  2·6、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

  3、电气设备和电工作业的管理

  3·1、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必须合理设计,正确安装,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2、电气设备的安装、接拆电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3·3、对接触电气设备的职工,要加强用电教育,避免因使用不当引起触电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3·4、电气设备应加强检查、维护,防止本身着火,电气线路要定期检查,防止腐蚀老化线路引起漏电短路;

  3·5、不准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和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和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并挂上“严禁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末结束或末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3·6、必须带电检修时,应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3·7、电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必须的安全劳保用品;

  3·8、电器室要严密,除电工外,其它任何人严禁入内。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6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一、危险作业范围:

  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2 、带电作业

  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4、有限空间作业(包括有危险和有中毒、窒息危险作业)

  5、设备(构件)吊装拆卸作业

  6、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二、审批手续与安全措施:

  1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交公司安保科审查和现场检查后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经公司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

  3 、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进行现场统一指挥。

  4、公司安保科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布置安全专(兼)职人员做好现场监督,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 、各部门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三、作业人员条件与要求: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并持有本工种作业有效期内的`专业操作证。

  4、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否则不准上岗。

  5、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6、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辅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7、要严格遵守各类危险作业的专业安全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8、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要通畅,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9、作业完成后,要按规定做好现场整理和清点工作,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10、高空作业应衣着灵便,不得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乘吊篮上下,工具材料严禁向下抛掷;交叉作业,要保证隔离防护棚牢固严密。

  11、临时用电必须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其安装、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非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在潮湿、危险场所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12、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起重机、物料提升机等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维护等工作,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完成。

  13、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防火、防爆、防晒、防剧烈震动措施,距离明火10m以上。

  14、防火区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指定专人监护。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15、在强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必须保持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加强通风。

  16、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充分做好准备,四周不得有障碍物,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吊具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业前须经试吊检验。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检修作业安全的、控制与管理,确保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守则》《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修安全管理规定》和“四个重点”安全管理要求等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检修作业。

  第三条、工程施工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操作纳入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将检修作业进行统计分类,明确一般检修作业、重点检修作业、危险检修作业等审批级别,分别明确管理责任人。所有检修作业均应适用作业票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前危险辨识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评估和作业审批、作业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实确认、联保互保关系确立和现场安全监控、作业现场恢复和结果验收等。

  第七条、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必须明确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措施、致使设备运转或安全装置失灵的动力能源控制措施、检修作业影响区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时应明确应急措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检修作业前明确检修作业单位和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应经常开展检修安全技能培训和检修安全知识教育。、中修工程施工前应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

  第十条、检修现场责任领导应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区域责任制度》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作业审批程序,作业审批人应对作业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规范各级作业票的使用,作业票内容应包括作业名称、主要内容、起止时间、地点区域、作业类别级别、作业单位(包括人数)、安全措施(责任人)、安全交底人(签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签字)、作业地点岗位人员(签字)、作业审批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负责人应随身携带作业票备查,作业结束后,应将作业票归档留存。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不断细化分解检修作业内容,逐步推进检修作业规程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所有检修作业均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六条、正常生产过程中的.维修,作业人员必须经岗位人员同意并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悬挂检修作业牌,方可进行检修作业。该区域的安全检查监控责任仍由原责任人负责。岗位人员和区域负责人有拒绝作业和随时终止作业的权力。

  第十七条、外单位进入本单位进行检修、抢修作业,必须经生产处组织安排,严格履行安全交接签字手续,双方应认真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负责人,应加强检修作业检查指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查检修作业过程中安全保障体系运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检修作业安全要求,规范作业票使用,凡有违本制度的作业行为,给予经济处罚5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学校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在校园内临时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由施工单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备案。

  3、施工场地要有护栏物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的标志,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4、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物资的看管,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5、施工单位人员要统一到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办理《临时出入证》,服从门卫管理,携带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签发出门证,否则,门卫有权暂扣查询。

  6、施工车辆进入校区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8

  1、学校要和施工队签定治安和安全生产合同书,明确施工队具体的安全治安治理保障措施,明确学校监督协调安全管理的责任。双方必须遵守安全法律及规章制度。

  2、施工队进驻学校内部必须缴验每个队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当地机关的'证明,无身份证明者不得在学校内部住宿。

  3、施工人员须在学校内部居住三个月以上者,保卫干部必须协助他们办理“临时居住证”。

  4、保卫干部要回同施工队负责人,依据“身份证”编制施工人员花名册。并写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等,如施工人员有变动要及时更正。

  5、施工单位要给施工队伍安排固定的居住场所,并要求他们做好防火、防盗、安全用电、用火,确保做好住所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6、施工人员必须凭施工单位发给的出入证进出门,出入证不准转借他人,遗失必须补办。

  7、施工队负责人必须指定易名治安人员配合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向队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严防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8、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要求,学校有责任全面做好队施工队员的安全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9

  一、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根据施工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二、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并由专业技术员向临电安装人员作书面交底,临电维修必须执行部颁及地方有关规定,做好送电、维修、检查记录。

  三、项目开工前,所有施工项目均有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四、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配戴安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保用品,严禁赤膊赤脚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五、施工现场的.孔洞、临边,均应设有效的安全防护。

  六、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所有工具应装入工具袋内,严禁抛扔物料。

  七、施工现场的各类小型工具,必须专机专人定期保养,电动机具的接零接地应牢固可靠,绝缘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现场有毒物品、危险物品必须专人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0

  为规范加油站内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加油站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动土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办理作业安全许可证。

  2、加油站需进行危险性作业时,站长负责向上一级部门提出作业申请,说明作业理由、地点等,由上一级部门委托专人负责进行危险性作业。

  3、各作业人员负责各自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措施落实、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等。

  4、各作业人员在作业时须经站长签字认可,否则不能进行作业。

  5、在危险性作业时,站长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危险性作业的`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

  6、危险性作业完成后,现场监护人员应按规定清理作业现场,在确认无隐患后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站长汇报作业完毕。

  7、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管理。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

  1、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1)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4)起吊安装大重型设备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7)处理化学毒品、易燃易爆物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8)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9)其它危险作业。

  2、危险作业审批

  (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安全管理机构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主管领导审批。

  (2)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施工。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经安全科室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3、危险作业的实施

  (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2)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6)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7)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8)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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