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

时间:2021-08-17 15:07:13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

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09年4月至8月,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已下发整治方案及《公告》,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有本公告所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存在“霸王条款” 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今后,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12、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13、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15、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投诉举报电话: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管处,(024)96315转2712、2777;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09年4月至8月,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已下发整治方案及《公告》,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有本公告所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存在“霸王条款” 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今后,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12、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13、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15、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投诉举报电话: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管处,(024)96315转2712、2777;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文章: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11-13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01-18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01-18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1-10

物业服务合同报告10-28

北京物业服务合同10-29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1-22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01-01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