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基础工作

时间:2021-07-05 11:45:07 秘书工作 我要投稿

出纳基础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出纳基础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凯里学院及所属经济实体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内部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全面负责学校会计工作。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会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分院、后勤、产业经济实体根据需要设置的财务会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会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计划财务处的指导。

第四条 学校事业收支实行一级会计核算体系,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计划财务处内部机构设置:会计核算科、综合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根据各分院财务收支的具体情况,设置各分院财务报帐员(常任),业务上接受计划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规、方针、政策,掌握高等学校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内部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内外报账员、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收入核算、费用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基建核算、房改核算、预算编制和分配、财务分析、网络维护、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第七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视学校情况实行有计划地轮岗。

第九条 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四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二)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主管校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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