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技能鉴定

时间:2021-08-20 11:40:05 职业技能鉴定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山西省技能鉴定

山西省技能鉴定

一、考评员是具有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对某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评分等工作;考务员是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考场的组织、准备等各项考务工作。

二、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前,必须熟悉掌握本次考核的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并配合考务员做好有关设备、监测仪器、安全操作的检查工作。

三、考评员和考务员在执行考评及考务工作时,必须佩戴由劳动行政部门制发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或考务人员工作证。

四、考评员、考务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1、开考前15分钟,应查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与应考人、应考工种相符。

2、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时制止考生顶替、夹带、偷看、抄袭等违纪行为,对考生的违纪行为要准确详细地填入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情况报告单并签名。

3、在执行考务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监考的,经考场负责人同意并派人接替后,才能离开。

4、考试结束时,考评员应指令考生停止考试,待考生退场后,整理、装订、密封好试卷或在考件上打号,将考卷交回考场保密室。

五、考评员必须认真、严肃的做好考核评分工作。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平,将考核结果填写在考核记录表上,并签名。

六、凡有考评员的亲属或本人任教班学员参加考核的,考评员应主动回避。

七、考评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考评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并应主动接受主考人的监督。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及至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一、考评员是具有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对某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评分等工作;考务员是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考场的组织、准备等各项考务工作。

二、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前,必须熟悉掌握本次考核的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并配合考务员做好有关设备、监测仪器、安全操作的`检查工作。

三、考评员和考务员在执行考评及考务工作时,必须佩戴由劳动行政部门制发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或考务人员工作证。

四、考评员、考务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1、开考前15分钟,应查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与应考人、应考工种相符。

2、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时制止考生顶替、夹带、偷看、抄袭等违纪行为,对考生的违纪行为要准确详细地填入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情况报告单并签名。

3、在执行考务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监考的,经考场负责人同意并派人接替后,才能离开。

4、考试结束时,考评员应指令考生停止考试,待考生退场后,整理、装订、密封好试卷或在考件上打号,将考卷交回考场保密室。

五、考评员必须认真、严肃的做好考核评分工作。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平,将考核结果填写在考核记录表上,并签名。

六、凡有考评员的亲属或本人任教班学员参加考核的,考评员应主动回避。

七、考评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考评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并应主动接受主考人的监督。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及至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山西省技能鉴定】相关文章: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12-17

山西省技能鉴定中心12-17

技能鉴定成绩12-14

技能鉴定试题12-14

技能等级鉴定12-17

烟草技能鉴定12-17

技能鉴定 职称12-18

邮政技能鉴定12-18

山西技能鉴定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