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校实施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完成人可获奖励 |
| 200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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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6)日,湖北省出台《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增强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高校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 20%的股份给予奖励,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另据介绍,高校将保证各级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投入,其中,学校投入每个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每年应不少于50万元,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应不少于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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