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历歧视”是个伪命题 |
| 200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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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业难的大背景下,就业歧视现象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笔者反对就业歧视,但同时认为,我们不能把就业歧视当成一个“筐”,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而需先厘清何为“就业歧视”,给“就业歧视”划定一个合理边界,然后才能对症下药。在人们历数的种种就业歧视中,笔者认为所谓“学历歧视”其实是一个伪命题——招聘单位的学历要求并不构成歧视。 这是因为:其一,任何招聘单位都希望招到学识较高、能力较强的人才,这既是人之常情,也是招聘单位的权利。当招聘单位对应聘者的实际学识、能力不甚了解的情况下,他们将应聘者的学历作为重要的招聘条件,并非没有道理,当我们反对就业歧视时,不能只顾及求职者的权利,而忽视招聘单位的权利;其二,试想,一个科研院所招聘研究人员,或一所高校招聘教师,一名硕士毕业生被录用了,而一名中专毕业生落聘了,如果我们就此指责这是就业歧视,无疑是非常可笑的,我们不能把正常的人才竞争与就业歧视混为一谈。 在笔者看来,尽管眼下一些招聘单位提出的学历要求,存在“唯学历论”等不务实趋向,但是从本质上讲,学历竞争是一种正常的人才竞争,而不属于就业歧视范畴。那么什么样的招聘条件才算歧视呢?我赞同有的学者的观点:当用人单位将应聘者与生俱来的、自己无法改变的“个人属性”设定为招聘条件时,就构成了歧视。比如应聘者的性别、年龄、户籍,乃至血型、相貌、身高等,这些“个人属性”是应聘者不能自我选择的,是他们无法通过后天努力改变的,用人单位不应将这些“个人属性”设定为招聘条件;而应聘者的学历、才能、工作经验等,则是他们可以通过后天努力来改变的,用人单位将这些后天禀赋设定为应聘条件,则无可厚非,不应被视作歧视。 实际上,国际劳工组织列出的就业歧视种类,包括了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社会出身7种情况,认为这7种情况“不能作为对求职者、雇员进行差别对待的理由”,其中并没有学历、能力、经验等。 如果我们将招聘单位对应聘者学历、能力、经验等后天禀赋的要求也视作就业歧视加以反对,那么不仅侵犯了招聘单位选择人才的正当权利,让招聘单位无所适从,而且对于那些学历高、工作经验丰富的应聘者不公平,将会淡化乃至恶化人才竞争,制造出新的就业不公。这无疑违背了我们反就业歧视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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