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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贞操权被侵犯的后果……
 2007-09-18



      女大学生张萌(化名)在男上司的狂热追求与多方承诺下,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当她怀孕后,竟发现男友早有家室,极度悲愤中,她以侵犯“贞操权”为由,将男友告上法庭。近日,广东东莞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男方侵害女方贞操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民主与法制》5月30日)

  红颜一怒提起的“贞操权”诉讼,令法界内外关注——贞操是权利还是义务?贞操是否需要民事立法予以保护?法学专家与伦理学专家各执己见,对此判决的看法也大相径庭。中国人民大学曹刚教授认为,贞操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义务,不赞同以“贞操权”立法。他说:“尤其在当代社会,价值多元化、道德多元化风行一时,对待性的态度也变得自由和开放,强调贞操是一种义务尤其重要。”

  根据《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确实,贞操,与配偶权中的“忠实义务”相互契合。但是,贞操仅仅是一种义务吗?这种理解并不全面,贞操,也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权利。首先,正如许多学者所认识到的,“贞操”是一种人格权。性,作为贞操权的核心内容,不仅包括性自由,也包括性安全和性纯洁。尽管我国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并未将“贞操权”列入其中,只规定了公民的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是,对他人贞操的剥夺或带有欺骗性地获取,却很可能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自由、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造成损害。

  此外,“贞操权”也是一种身份权。身份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配偶权。配偶权要求,配偶一方在向对方履行忠实义务的同时,也应该同时享有向对方主张贞操保持的权利。这种“贞操主张权”,也是一种请求权,即请求对方保持性纯洁。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他的《民法》一书中写道:“配偶间的各种人身利益是配偶身份的男女专有的,法律确认这些人身利益是一种权利,就产生了身份权。在这里,“配偶间的各种人身利益”当然包括相互之间的贞操保持利益,即配偶一方有要求对方不为婚外性行为、保持婚内性纯洁的权利。

  在此案中,尽管张萌与其男上司只是同居关系,但在张萌主观看来,却相当于“事实婚姻”。其男上司的欺骗行为,不但对其人格精神造成了伤害,也侵犯了张萌合法的“贞操主张权”。“贞操权”在我国虽然多有提及,但并没有真正入法,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曹刚教授认为,以贞操权立法,会引来大量诉讼,尤其是欺骗性诉讼。其实,这是对贞操权的一种误读。在《德国民法典》中,就有关于女性贞操权的规定,“因诈欺、胁迫或滥用从属关系,使妇女允许为婚姻外之性交者,对该妇女就此而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显然,侵害“贞操权”的认定也是有条件,并不是任何婚外性关系都构成侵权。

  从民法上来说,只有侵犯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并且故意,客观上当事人的贞操权有受侵害的事实,并且存在因果联系,才能被认定为侵权。其实,除德国之外,瑞士、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也都有对“贞操权”的认定和具体保护措施。这些国家,似乎也没有因此而出现什么“诉讼爆炸”或“滥诉”。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妇女贞操权的保护,多年来,却仅仅局限于刑法等公法关于强奸、猥亵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 在民法等私法的保护方法及损害赔偿方面,或少有提及、或尽量回避。以前,也曾发生过当事人以“侵害贞操权”提起诉讼的案例,但大多数皆被驳回或败诉。如今,这个判例无疑是一个新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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