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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义务教育推给开发商”,让人担忧
 2007-09-18



     “孩子应该到哪里上学?”王先生的孩子到了法定上学年龄,却被附近学校告知,新建小区不属于该校义务教育招生范围,他们没有承担新建小区居民孩子义务教育的能力。

  没有承担新建小区孩子的义务教育能力,说这话的学校不止一家。笔者所在城市的7所中小学校,就曾在媒体上发表声明,说他们无义务接受附近几个新建小区的孩子入学。公立学校大面积赤裸裸宣称“没有承担孩子义务教育能力”,听起来刺耳,却于“法”有据。该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规定,“新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划配套建设或者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市教育主管部门解读这个规定时反复强调,开发商新建小区时,必须配套建设学校,建成后可移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就是说,建设学校的责任在开发商身上。

  按照新建小区必须同步建学校的逻辑,孩子能否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关键在开发商。如果开发商开发小区时同步建了学校,“王先生们”的孩子就能够顺利入学;当前王先生孩子遭遇的入学难,是因为开发商没有建学校,怨不得人家学校不“义务”。当地教育部门还介绍,1999年以来,开发商新建学校并移交给教育部门的,一个都没有。一些媒体和群众因此声讨开发商良知缺失,希望开发商不要掉进钱眼里而忘了责任。面对众口一辞的谴责,开发商却满腹牢骚,“我们缴纳了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凭什么还要建学校?”开发商的质疑,值得深思。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为实施义务教育建设学校,是政府的法定责任,而不是开发商的事儿,法律规定得再清晰不过了。显然,“开发商同步建学校”的说法,有违国家法律,必须纠正。那些“不承担新建小区孩子义务教育”、“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开发商建学校”等观点,大前提已错,自然站不住脚。现在新建小区越来越多,教育资源相对越来越少,矛盾日益突出。解开这个矛盾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有关部门在审批新建小区时,必须考虑当地教育资源等的配置情况,并同步实施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而不应该把责任推给开发商,进而转嫁到群众身上。必须明确:孩子上学接受义务教育,政府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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