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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两年还款体现助学贷款的政策善意
 2007-09-18



    [新闻回放]据《竞报》昨日报道: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大学生欠贷主要是信用意识薄弱、毕业后流动大和就业状况不佳无力还款。负责人介绍,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规定,学生毕业以后6年内还清贷款。但如果毕业以后没有马上找到工作或者收入不高,在前两年可以先不还款,到第三个年头再开始还款。

    在曝光欠贷毕业生层出不穷的新闻中,教育部门的此次表态让我感到的是设身处地为学生着想的善意。虽然,从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来看,那些未能如期履约的“欠贷毕业生”,辜负了银行的信任,透支了社会的爱心,似乎应该受到处罚与谴责。虽然,助学贷款的政策需要有一个严格执行制度,需要有一些“杀一儆百”的个案示范,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此前的助学贷款制度本身缺乏足够的善意。
    按照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银行与学生签订的合同中,银行规定:借款学生从毕业当年9月起开始分期偿还借款本息。如果学生连续三个月未偿还本息,银行就将有权解除合同。这个看起来合情合理的约定,对于借款的贫困生而言却是一种苛刻的要求。因为,这个规定是建立在学生一毕业就可以找到待遇可观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这个基础,一毕业就还贷的规定自然会成为无法承受之重。
    而现实是怎样呢?需要借款的学生,往往都是家境贫寒的学生,他们不仅经济贫困,而且少有宽广的人脉。在就业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他们仅凭自身的成绩和个人的努力,能否在毕业时就找到一份回报丰厚的工作,将成为一个大大的疑问。并且,还有那些追求上进,靠奋斗考上了研究生的学生,毕业时,依然没有收入的他们,如何来履行毕业即还款的任务?
    这些情形都是可能存在的。如果一个毕业生没有找到好工作,或者考上了研究生,在刚毕业的时候,他的还款能力就会非常有限。自然,也就有可能无力履行原先的约定。这个时候,尽管学生的表现同骗贷的老赖并无两样,但其实他们是有还款之心无还款之力,他们承受的是心灵的煎熬,而不是伎俩得逞的暗喜。究其根本,是急迫的还款约定,让他们在无奈中成为了老赖。
    其实,银行完全可以更体贴一些,给学生以足够的还款缓冲时间。毕竟,当他们决定贷款给学生时,其行为的公益色彩就已经浓过商业色彩;既然这样,又何必在乎最终的赢利能否最大化呢?当然,银行态度的转变有赖于教育部门的协调,从根本上说,在助学贷款中,教育部门的责任最大,它有义务对此进行正确的表态。而此次,我们通过两年内可以先不还贷的规定,看到的就是教育部门的善意,这种善意是政策的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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