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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校规凌驾于法律之上?
 2007-09-18



      今年3月,辽宁阜新县实验中学的5名学生因大便后没有及时冲厕所或在厕所内吐痰,而被劝退转学。该学校校长称:这些学生的行为违反了每年校方和新入学的学生和家长签订的一份承诺书。在家长们多次向阜新市市民投诉中心投诉之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曾要求该校撤消对这几名学生的处理。但对于县教育局要求学校在五一长假后召回学生的文件,校方没有反应(8月5日《辽沈晚报》)。

  不冲厕所固然不对,但仅仅因为不冲厕所就断然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这显然是更大的错误。就算当初学生及其家长“自觉、自愿”地读签了这份如同生死状的承诺书,但这显然并不意味着学校就此获得了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对照之下,学校那纸所谓的“承诺书”显然不是哪个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规定。同时,《国际儿童权力公约》规定的四项原则第一条就是“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其主要意义就是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把儿童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果学生一做错事情就予以劝退,那还怎么教书育人?

  说实话,很是有些不明白,如此违法的校规,当初又是如何出笼的?而更值得警惕的是,时下我国各地又有多少类似涉嫌违法的校规,还在张牙舞爪,成为令人贻笑大方的“笑规”。

  从媒体报道的一些情况来看,如今一些校规异化为“笑规”的,可谓比比皆是。比如有有大热天学生必须穿长衣长裤上学的校规(5月25日《楚天金报》);比如有广州百名中学女生头发长度超标被停课理发的校规(3月1日《南方都市报》);比如有男女同学牵手列为不文明行为,竟然是华南师范大学南海分院刚刚出台的校规(7月19日《新快报》)。有些时候,实在是很“佩服”如今的一些学校,因为他们实在是太“有才”了,以至于发明出了一个个置法律、公德、常识于不顾荒诞不经的校规来。

  国有国法,校有校规,但任何校规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正如著名教育管理学者汉森所说,将重视依靠规章制度来进行科学管理的古典管理理论运用于学校是具有相当价值的,但如果毫无艺术地运用它,那就会给学校系统带来可怕的灾难。因此,在一个健康、正常的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任何学校的任何校规,都应该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的要求;而对于那些涉嫌违法的校规,也确实到了好好依法予以校正和规范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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