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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提高农牧区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
 2007-09-18


     近日,记者从青海省教育厅获悉,该省决定全面提高六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

    据了解,这次补助的范围和对象是六个民族自治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的农牧民家庭学生、非寄宿制公办学校中寄宿的农牧民家庭学生。青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青海省六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青南牧区玉树州、果洛州各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等14县寄宿学生,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1100元,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各县(市)及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寄宿学生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1050元,小学生每生每年不低于950元。

    本办法规定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按原规定,青南14个纯牧业县根据核定的享受助学金的实际人数,省财政每生每年补助300元;州级财政每生每年补助100元;县级财政小学生每生每年补助不低于250元,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不低于300元,补助时间每年按10个月计算。其他农牧区寄宿制学校按照贫困学生每生每年300元、非贫困生每生每年100元的标准,由省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时间按10个月计算。

    这次提高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实行中央承担每生每年500元,省级承担每生每年300元,不足部分由州财政负责统筹。县级财政原来安排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经费不得减少。青海省财政此项投入将达到5100万元,比去年增加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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