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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划分小学招生地段而状告教育局被驳回
 2007-09-28


  本网讯 李哲勋家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下沙温泉广场,其住所属龙江小学的施教区。因城市建设需要,龙江小学被拆迁,芗城区政府向芗城区教育局作出批复,确定龙江小学由新桥学区管辖,芗城区教育局将龙江小学师生划入新桥小学,李哲勋要到新桥小学入学就读。为此,李哲勋将芗城区教育局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将原告划入新桥小学施教区的行政行为违法,履行保障原告就近入学的法定职责。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芗城区教育局根据芗城区政府的要求,将原龙江小学施教区划入新桥小学施教区,这种划分招生地段的行为,是针对整个片区的所有适龄儿童长期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并不是针对原告本人。所以,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将原告划入新桥小学施教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李哲勋不服一审判决,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漳州中院以一审法院相同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郭宏鹏 王立明)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小学生不服划分小学招生地段而状告教育局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不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抽象行政行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1、看该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是确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确定的,无法统计的。2、看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使用。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使用。3、看能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直接的执行根据,必须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中介,才能进入执行过程。
  主审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首先,被告芗城区教育局将原龙江小学施教区划入新桥小学施教区的行为是针对整个片区的所有适龄儿童,并长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其不是针对原告本人实行的,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对事项或事件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其次,从被告提供的《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后小学学区设置的批复》及《关于芗城行政区市区小学调整施教区的意见》两份证据来看,其内容所涉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是对事项或事件可以反复适用、无法统计的抽象行政行为。由此可见,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将其划入新桥小学施教区的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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