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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布高校学费标准 严禁强制服务性收费
 2007-08-18



    30日,市物价局公布了《关于天津市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增强教育收费透明度,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不得强行统一配备;按学分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各高校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天津:公布高校学费标准 严禁强制服务性收费 

   学分制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教育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都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高等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须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按学分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床上用品和日用品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高等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高校应制定具体退费管理办法,向全体学生公布,并报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备案。

  严禁强制服务性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高校可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但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学生有权拒缴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

  各高校应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津价费[2002]309号)规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高校要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以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查询、监督。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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