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 |
| 200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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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办学场所开进地下室,不得让公办学校借用本学校名义给学生加课,提倡小班化教学。近日,青岛市教育局对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办学下发通知,禁止该类学校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记者今天从青岛市教育局了解到,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是指民办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为进一步规范该类学校的设置条件、办学行为,该市日前下发通知提出,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的办学场所应当设置在符合安全、消防、通风、采光、照明等项目标准的学校、商业网点、商住办公楼、商用门头房内,不得设置在居民楼院内及各类建筑的地下室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分校等分支机构。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每个班的学生人数应当与所在班级教室面积相适应,教室面积与学生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同时期公办高中学校的班级设置标准,提倡小班化教学。不得让公办学校借用本学校名义给学生加课。对外开展招生宣传和办学活动应当使用与办学许可证一致的规范校名,不得以联合办学学校的名义对外开展招生、宣传活动等。 据了解,目前,青岛市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共535所,在校进行各类专业培训的学生达30万人,已成为该市构建全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力量。但是,在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个别学校未经批准随意开设教学点、办学条件简陋、在竞争中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学生等问题。 记者 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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