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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发展 市教育局出台十禁令
 2007-09-18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的办学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楼院子内及各类建筑的地下室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分校等分支机构;学校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或增设教学点;教学面积与学生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同时期公办高中学校的班级设置标准;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含批准设置的教学点)租借教学、实验、办公用房的,租期不得少于两年,并应当与被租借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学校财产不等转让或担保;不得让公办学校借用本校名义给学生加课;不得以联合办学学校的名义开展招生、宣传;不得擅自使用学校自编教材;严禁违法刊登招生、宣传广告等。

  昨天,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非学历培训学校的设置条件、办学行为,制止民办培训学校用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从而引导民办非学历学校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目前,我市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已发展到535所,在校进行各类专业培训的学生达30万人,已成为我市构建全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力量。但是,在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个别学校未经批准随意开设教学点、办学条件简陋、在竞争中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学生等问题,干扰了我市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全市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的办学声誉。

  学校不得“窝居”居民楼

  据了解,该通知针对的主要对象是民办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当前许多非学历培训学校都把校址设置在地下室、居民楼内,对此,通知明确指出,学校的办学场所应当设置在符合安全、消防、通风、采光、照明等项目标准的学校,商业网点,商住办公楼、商用门头房内,严禁设置在居民楼院内及各类建筑的地下室中。如果学校需要变更地址或增设教学点,应当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而不可随意增设,同时也不可以任何名义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记者了解到,该通知还要求学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每个班的学生人数应当与所在班级教室面积相适应,教学面积与学生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同时期公办高中学校的班级设置标准。提倡小班教学模式。

  租赁用房期限不少于两年

  对于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在外租赁教学、实验、办公用房等,通知要求,租期不得少于两年。并须与被租借单位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租借合同上须写明租借双方的详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租借面积、租借起止时间、租借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租借双方应当在租借合同上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学校应当配备专用电话、计算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并配备与办学内容及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学校师资教材、严格把关

  通知还指出,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应当配备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长。学校的举办人和校长的年龄不得超过70岁。学校应当配备与专业设置及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聘任的教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适时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其实施情况,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规定;使用国家正式出版的规范教材,自编教材应当经有关部门审定。

  学校财产不得转让或担保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必须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学校的财产、财务、票据和收、退费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不得用于转让或担保。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票据。

  禁止非法招生及联合办学

  通知要求,鼓励支持民办非学历学校与社会声誉好的院校开展联合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但是必须慎重选择合作对象,合作方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合作双方应当依法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合作双方的详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合作办学的层次、专业、毕(结)业证书的性质和发放院校;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方式、收费时间;合作办学起止时间、双方费用支配比例、费用支付时间和方式;争议解决的办法等内容,合作双方应当在联合办学协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得以联合办学学校的名义开展招生、宣传。同时,民办非学历学校不得让公办学校借用本校名义给学生加课,也不能随意刊登招生宣传广告或散发学校宣传资料,须经得有关部门同意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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