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捐赠者可冠名民办培训学校 |
| 200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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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捐赠者对民办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用捐赠者姓名作为培训学校校名。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明天起实施。 该办法对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做出规定:办公用房至少20平方米以上,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方米以上。同时,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市劳动保障部门还将建立民办培训学校示范学校评选制度。评选出来的示范学校可承担本市失业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外地农民工、残疾人等培训任务,并按有关政策享受经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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