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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民校规定学生转学不退费 法院判无效
 2007-09-18



    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民办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学校须部分退还转学学生已缴学杂费,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学生转学不退还已缴费用属无效条款。

    2003年2月,6岁男童郑某进入福州一民办学校读书。郑某之父以监护人名义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根据约定,学校同意录取郑某为全日制寄宿学生,郑某从幼儿班开始注册,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从小学一直读至高中毕业;若郑某触犯法规被责令退学或自行要求退学(转学),学校有权不予退还其已缴的一切费用。

    协议签订后,学校向郑某收取学杂费2.5万元。郑某在该学校就读了7个学期后,因不适应学校生活,提出转学要求。2006年7月,郑某与学校办理了退学手续。同年12月,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返还1万元学杂费。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书》中关于学生退学、转学不退还已缴费用的条款是校方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制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参照我国《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法院最后判决:学校应退还郑某已交学杂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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