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教育主管部门:民校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 |
| 200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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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哈尔滨市教育主管部门日前决定,民办学校的收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强制学生跨学年一次性预收。在每学年开始时,向学生一次性收取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通勤费等,收费时统一专用发票。学生因特殊情况不在原校继续学习的,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家长提出退学退费申请,学校可根据该生在校学习时间确定返退学费、住宿费和通勤费等的额度。 针对收费标准的制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作出了规定: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由于物价部门一般按照学籍来核定学费标准,因此,跨年度收费属于向家长提前收取费用,这显然有违“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规定精神。哈尔滨市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一些问题进行细化性的规定,有助于在操作性层面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从而避免受教育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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