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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近期执行民办教育收费办法 虚假招生将退学费
 2007-09-18



    日前,《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出台。昨日,市物价局收费处任相春处长表示,我市已接到文件,正积极与教育等部门会商,近期将下发并按标准执行。

  【法规解读】

  代收代管费用学生可自愿选择

  大部分民办学校设有住宿生,新法规定,学校可对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但不得另设其他收费项目。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同时,学校必须及时结算,定期向学生和家长公布,同时代收代管的费用,不能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龋

  民办学校收费需经审批

  民办学校收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对于省以下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核后,由学校报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绝对不允许跨年收费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必须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收费;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按学习周期收费,不得跨周期收费。

  虚假招生要退全部学费

  学生在民办学校要退(转)学,学校应当按照成本补偿和违约补偿的原则进行退费结算。如果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及自行终止办学,学生要求退学,学校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申请办学须具备相应条件

  此外,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申请办学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在我市申请民办学校,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责任能力。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劳动教育设施和体、音、美器材都要符合办学要求,中小学农村、城市要达到不同的标准。

  同时,对有寄宿的学校,学生宿舍内学生每人的居住面积,每间的人数,学生用餐的食堂面积,以及学生活动场地的大小等都有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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