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可税前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
| 200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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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3月30日召开的2007年度全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年度工作会议上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发布通知,符合一定条件的学生实习报酬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据了解,该通知所称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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