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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费标准:今后5年学费不得高于去年
 2007-08-17



     发改委公布部属高校学费标准

    省级政府无权出台新收费项目 学生有权拒缴违规收费

    据新华社电国家发改委近日向各地通报了中央部属高校学费标准,并于6日通过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布,明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强调,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都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高等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按学分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并需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高校可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这位负责人说:“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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