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工作机制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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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工作机制再思考

2012年3月14日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为适应简易程序案件全部出庭的新形势,我院通过创新工作举措、制定工作方案、优化公诉资源等多项措施,在全市首创简易程序集中审理“一二三”工作机制。通过一年来的实践,“一二三”工作机制,既强化了对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监督,又缓解了办案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既保证了办案质量,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一制度,增强工作的实效,现结合我院公诉科2012年7月以来开展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出庭工作的实际,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工作机制以及保障机制建设作如下的探讨。

一、现行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工作机制架构

(一)规范行为,建立“一套制度”。我院在探索简易案件公诉人集中出庭的过程中,推行用制度规范行为、靠制度管人的运行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我院联合区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公诉工作的意见(试行)》和《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集中公诉和审理办法(试行)》,并制定了可以供集中出庭参考使用的《公诉意见书》(模板)及《出庭模板》,以加强对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及集中出庭行为的流程管理,规范公诉人的出庭行为。同时,我院公诉部门成立了简易程序办案小组专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首先由公诉科科长进行初步审查,对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根据繁简分流的原则,交专门办案小组承办。目前,办案小组已按照相关工作规则进行简易审案件的办理,承担了90%以上的简易审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工作,并同步开展了办案情况记录和评估。

(二)稳步推进,强化“两项措施”。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诉讼权益,做到程序选择与程序转换相结合。办案人员应确保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变更权。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制作《告知书》;在庭审中应监督法庭是否明确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异议等分歧,公诉人应当按规定程序建议法庭终止适用简易程序,另行择时以普通程序审理。二是简化庭审程序,做到程序规范和合理简化相结合。在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公诉人省略讯问;有异议的,公诉人仅就有疑问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法庭调查采用概括举证的方式,仅就证据的名称及证明事项进行归纳说明。对不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敏感度或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公诉人直接发表适用法律、量刑建议等案件处理意见,并视情况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简要答辩。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建议法院先对刑事部分集中审理,后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理,公诉人视情况只参与刑事部分审理。

(三)突出重点,实现“三个集中”。 即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与法院、公安建立集中受理、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的协作配合机制。针对简易程序自身的特点,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时,我院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等五类案件,协调公安部门集中移送审查起诉。同时,我院积极争取法院的支持配合,并与法院形成共识。每周定期集中向法院移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在不违反程序的前提下及时将开庭时间通知公诉部门并于固定时间集中开庭审理此类案件。2012年7月份以来,已集中开庭74次,对372件不同罪名的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

二、现行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工作机制实践中的问题

我院推行的简易程序集中审理“一二三”工作模式,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不少矛盾与困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专人办案制度面临着公诉人考评机制的制约。简易程序办案小组办理的案件相对简单而数量较多,其他承办人所办理的案件相对复杂而数量较少,公诉部门的考核量化更多的是以办案数量来计算,对于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承办人的工作考核也面临制度限制;而定期轮换的方式,虽然避免了整体案件数量不均的矛盾,同时也让青年干警得到了锻炼,但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在一定周期内办理相对简单的简易程序案件,势必会削弱公诉部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力量,使得公诉部门人手不足、青黄不接的矛盾更为突出,给公诉部门的案件质量带来了影响。

2.简化法律文书面临着系统内部案件质量考核机制的制约。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夕,最高检、省高检相继下发了文书格式样本。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公诉办案工作流程在实践办案工作中虽已逐步淡化,但却未明令废止。在条线尤其是系统的案件质量考核中,对案件质量的检查仍以办案流程为依据,相关的法律文书仍以最高检、省高检的文书格式为样本。而最高检、省高检在全国、全省统一的文书格式,显然已不能适应基层院办案的具体要求。

3.多元化的出庭公诉机制面临着上级院规范性文件的制约。现行刑事诉讼法仅简易程序案件全部派员出庭这一项,给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公诉部门带来工作量剧增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基层院公诉部门在短期内通过增加人员缓解工作压力可能性甚小。而目前最便于节约司法资源的指定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和实行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都存在审查起诉承办人与实际出席法庭公诉人不一致情况,与上级院规定的“应坚持案件承办人与出庭公诉人相一致的原则”相矛盾。

三、强化简易程序集中审理制度的探讨

(一)更新理念,充分调动现有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一是做到因人设岗。根据简易程序办案小组办案人员的个性特点,采取专人办专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办案小组人员结构,将同类案件交由同一检察人员进行审查,为集中提起公诉、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创造条件,同时为推进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公诉工作深入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二是注重整体提升。采取“老带新”、“师教徒”、“组帮组”等形式,给年青干警压担子,下任务,明指标,在充分熟悉盗窃、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相对简单案件基础上,逐步接触和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推动公诉人队伍办案水平和能力的提升。三是更新评价要素。改变公诉部门以案件数量论英雄的'考评观念,制订合乎公诉部门现状的衡量制度,如对案件综合质量以及疑难复杂案件数作为测评干警办案质量的主要依据和指标之一,使公诉队伍老中青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质量上同步发展、同步提高,从而解决办案因繁简不一,数量不均的矛盾,充分调动公诉队伍全员办案积极性。

2.紧扣实际,努力提高简易程序文书的实效性。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条线、条块的案件质量检查对提高和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公正执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案件质量的考评应注重检查案件实体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而不是拘泥于法律文书的格式。对最高检、省高院下发的文书格式,基层院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在遵循总体要求的情况下,应结合本院的案件类型、特点,制作适用本部门的可操作文书,达到简易程序案件文书制作精简化。如根据本院办理简易程序的案件数和复杂程度,制定《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报告模板》,在高检院、省高院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基础上,适用两种审查报告。对于有辩护人、共同犯罪,被告人可能翻供或法定情节存在争议的案件,对其中无争议的方面简化到力求省略,有争议的方面力求简化。但同时要求根据个案特点,突出重点,说明关键问题。对于无任何争议的一般简易程序案件,制定表格式审查报告,承办人只需按照类案分类进行表格式的填写,每一类的表格总结该类案件的常见证据和共性问题作为参数和内容,以便作为新案件办理的参考。

3.多措并举,致力实现出庭公诉模式的多元性。

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更多的为体现公正价值,一方面代表国家控诉犯罪支持公诉,履行自身法律监督职责,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是否违法;另一方面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和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由于简易程序案件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上,即使出庭公诉人虽非案件承办人,没有亲历办案,但其属于简案专办小组成员,事先已了解案情,只要具备一定的出庭经验,完全可以胜任控诉与监督的出庭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原则执行“案件承办人与出庭公诉人相一致”的要求,可以尝试多元化出庭模式,如多起简易程序案件同时开庭时,可指定简案专办小组成员中的一人出庭支持公诉,既能区分情况、因案制宜,化解公诉部门人案矛盾,又能确保出庭人员能够了解案件情况,及时应对庭审问题,对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质量负责,从而实现了简易程序出庭价值的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契合。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盐城 22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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