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的归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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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的归属研究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研究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研究

摘 要 目前汽车越来越普遍,各个住宅小区为了更多的吸引住

户,修建各种各样的车位和车库,但是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究其原因是停车位和车库的权属不明,虽然《物权法》和有关司法

解释进行了规定,但是关于车库却也没确定其归属,对于解决现实

问题是不够的。

关键词 停车位 开发商 归属

作者简介:李燕燕,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

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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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停车位的分类

关于小区停车位的分类众说纷纭,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大致

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情况: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

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和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这是实践中比较

主流的分法,我们说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这种分类太过简单和粗糙,

如住宅小区停车位也有建筑区划内的和不在建筑区划内之分,这样

不利于研究具体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

有的学者把住宅小区停车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地上停车位,另一

类是地下停车位。其中地上停车位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地面露

天停车位,另一种是建筑物的首层架空层。小区地下车位也分两种:

一种是专门规划用于停车的地下车位;一种是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开

发利用而建成的车位。再有就是独立车库,独立车库又分为地面独

立车库和地下独立车库。这种分类是比较科学和完善的,把各种情

况都囊括进来,从这种分类出发研究停车位的归属是比较完善和全

面的。

还有的学者把停车位分为具有独立产权的停车位;无独立产权的

停车位和改变原有法定用途的停车位。这种分类大体上是合理的,

但细细研究其内容,其中的问题太过庞杂和混乱,不是单纯的三个

分类就可以解决问题的。现实生活中如何确定什么是有独立产权的

停车位各个地方的做法不一,各个学者观点不同,我们要考虑的内

容远远比其要复杂,而且这种分类也没有把独立车库概括近来,是

一个疏忽。

笔者把各个学者的观点整合然后进行比较,提出自己的分类。第

一类是地面的露天停车位,其包括在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和占用业

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停车位。第二类是地下停车位,其包括专

门规划用来停车的停车位和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而建成的

车位。第三类是首层架空的停车位。第四类是独立的车库,包括地

面的独立车库和地下的独立车库。

二、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一)地面露天停车位的权属

地面露天停车位包含两种停车位,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第

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

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

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已经明确了两种停车位的归属。根据民法理论,建筑区划内规

划用于停车的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

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所以它的权利归

属于开发商,《物权法》第7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其归属,笔

者理解为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把车位有偿或无偿交付业主

使用。

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

业主共有,也就是说,业主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

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有偿,业主可以约

定是自行收取费用或者委托物业进行收费。但在74条中关于其他

场地界定不明确。因此我们先研究为什么占用公共道路的停车位是

业主共有,公共道路是小区的公共部分,是共有权的客体也是小区

的附属设施,所以是业主共有的。就是看停车位占用的土地的属性

来判断其归属,笔者认为只有业主共有的土地上的停车位是业主共

有的。例如在楼层的首层通过墙或柱架空形成的车位,是建筑在业

主公共的土地上的,并且它是依附于楼房而存在的,不能单独存在。

(二)地下停车位的归属

1.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分析

笔者认为专门规划用来停车的`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主要有以下

几点理由: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把车位定性为专有权的客体,这

就说明它是可以取得产权的,所以它的原始所有人是开发商,但同

样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其最后归属。

其次,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

公式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的第9条规定:“凡已作为

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共建筑面

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共建筑面积。”既然不计入

公共建筑面积,也就是说它并不属于公共用地,是独立于地面的建

筑用地使用权存在的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再次,199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管理的规定》第25条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

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

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也就是说地下的停车位是开发

商投资并且拥有所有权的。

最后,《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

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由此一条我们可以看出,地下车

位不适用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分离的原则,在这里,它可以

设立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它是归属于开发商所有的。

另外的观点认为地下车位的建造成本已经分摊给业主,成为房价

的一部分,但笔者认为影响房价的因素还有许多且不好考量的,不

能因为它影响了房价就要剥夺所有权。再者说规划用来停车的地下

停车位的修建首先应满足业主的需要,实践中开发商修建地下停车

位的积极性不高,小区内业主的车辆停放是很大的问题,我们应本

着服务业主的原则,提高开发商修建地下停车位的积极性,要赋予

他们所有权,这样才有利于缓和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

2.对地下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的停车位归属分析

还有另外一种就是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而建成的车位,对

于这种车位,从立法来看,它是归属于开发商的。建设部《城市地

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规定》第29条规定:“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

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

门和单位使用。”以及第25条规定的“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

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1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

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26条

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

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对于这种平时用于停车的地下人防工程车位,它也是不计入公用

建筑面积的,因此不是共有部分,以上都说明其原始的所有者是归

开发商,大事可以和业主约定其归属。但是它的使用是受到限制的,

它的修建是采用许可的方式,而且《人民防空法》规定,在战时,

这些都要归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

人必须无条件的服从,不得阻碍和干涉。

(三)首层架空的停车位

首层架空的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

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

算容积率的,因此,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能获得相应的

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房地产权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

元,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初始登记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可

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

面积。地面的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是不同的,地面的是适用房屋和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相分离的理论的,也就是说地随房走的,它不

能获得单独的产权证书,它的存在是依附于单元房的,所以它是一

个从物,笔者认为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依附并归属于

该幢楼房的全体房屋单元所有人,即业主共有。

(四)独立车库的归属

1.独立地下车库的归属分析

独立的地下车库是归开发商所有的,首先《物权法》第136条的

规定,是分别设立的建筑用地使用权。其次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管理的规定》的第25条的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

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再次,车库是不同于车位的,

车库本身具有四周的墙、柱等构筑成的封闭空间,就是一个独立的

建筑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规定了: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

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是专有部分,在实践中的做法是:具有

固定的墙壁间隔;具有直接的出入口和内部专用设施;能够登记成

为所有权的客体。就车库而言,它拥有固定的墙壁间隔,也有直接

的出入口和专用设施,它也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虽然司法

解释没有规定车库为专有部分,但其实它是符合专有部分的构成要

件的。各地因为规定不同而造成了大量的纠纷,所以笔者认为应该

把车库规定为专有部分。最后本着鼓励开发商修建停车位的原则,

我们认定它的原始所有权是开发商的,具体的原因和地下车位归属

开发商的原因是相同的,在此不做赘述。

2.独立的地面车库的归属分析

独立的地面车库也分为两种情况,可能是兴建在建筑区划内的,

也可能是兴建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上的,因此我们可以适

用《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知道车库应

该是独立的建筑物,但是根据其占用土地属性的不同其所有人也不

同。修建在建筑区划内用来停车的车库的原始所有权是开发商,当

然他和业主可以约定其归属。而修建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

上的独立的车库其归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通过管理规约中约定

其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以及费用如何收取。

以上笔者根据自己的分类,得出地面的露天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于

开发商,地下停车位的权利也是属于开发商的,而首层架空的停车

位是归属于业主共有的,独立的地下车库是开发商所有,独立的地

面车库可能是兴建在建筑区划内的,也可能是兴建在业主共有的道

路或其他场地上的,前者是业主共有的,后者是开发商所有的。笔

者进行的研究是根据自己对车位的分类进行的,可能由于实践知识

的不足有所欠缺,所以怀着求学的态度希望对此问题更有深入的了

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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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51test.net.2012-4-23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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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2006(5).

[3]杨秋林,王洪斌.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若干问题研究..江

西社会科学.2008(12).

[4]高富平,刘竞元.公建配套地下车库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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