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城市建设方略

时间:2021-08-14 16:02:36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法制城市建设方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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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舒适、健康、安全、文明的现代宜居城市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宜居城市最根本的就是要有一个平安稳定的生活环境、透明公正的法治环境、和谐有序的人文环境,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可以为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提供保障,因此,要积极推进现代化宜居城市依法建设、依法治理和依法管理。

一、法治城市的基本内涵

法治城市的根本目标是城市社会的善治,城市善治以城市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为基本内涵。城市文明与善治需要城市法治,城市法治既是构成城市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又为城市善治奠定基础和提供保障。

第一,法治城市使城市更加民主,市民真正成为城市的主体,城市因此真正变成市民的城市。城市法治促使城市的政府、法院等公共机构将为市民服务作为永恒的主题,一切从市民意愿和利益出发。城市法治需要培育市民的主体意识,培育市民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守法观念,发展市民组织,促进市民及其组织与政府的互动与合作;城市法治维护市民的参政权,保障市民依法参与城市治理,实践基层民主和参与城市立法,参与城市公共行政,甚至参与司法。

第二,法治城市使城市变得更加以人为本,倡导着各种形式的人文关怀,促进着城市和谐。城市法治贯彻平等精神,抑制和消除社会歧视,促使城市放弃“自私”立场,用开放心态与胸怀面向城市之外,如为农民工的权益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城市法治确立城市的规则之治,使城市规则更加鲜明地突出关照人的生命、人格尊严等价值观念;城市法治推动着城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关注与照应城市边缘人和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彰显城市的人道情怀;城市法治制约着城市拆迁中的公权蛮横,为城市贫困者留出生存空间,缓和着城市管理执法中政府部门与社会边缘之间的冲突,凸显了现代城市的宽容精神。

第三,法治城市使城市变得更加安宁,促进着城市政治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城市法治推动依法综合治理与规范“严打”运动,通过减少重大、恶性犯罪和降低犯罪率为城市创造安全与和平;城市法治在提升城市安全感、维护市民重大利益的同时,已经开始促使政法部门更加注意通过设定权限、完善程序约束权力,更为关注和保障人权;城市法治畅通着信访、诉讼等权益救济渠道,疏解着市民的不满和积怨,为城市完善着政治和社会稳定机制;城市法治还不断完善自身体系,为城市准备应急法治,使城市以法治方式有效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以非常法制应对危机事态。

第四,法治城市使城市更值得信赖,使政府更有信用而社会更加诚信。

政府在诚信社会建设方面发挥着两重作用:一是建规立制,严格执行,二是以身作则,为民表率。前者是指政府要通过制度建设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奖励诚信行为,惩罚失信行为。后者则是指政府本身首先要诚实守信,成为整个社会的诚信表率。在我国,政府被群众看成是正义、道德和权威的化身,所以更应成为诚信建设的带头人。诚信社会,必然是政府先行。城市法治维护司法的地位和权威,保障司法在城市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促使政府和社会将司法判决等同于法律予以尊重和执行;城市法治反对造假、盗版和商业欺诈,承认和保护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维护城市商业秩序。公共信用和社会诚信为城市提供了另外一种安全,提升着城市的软竞争力,创新了城市的发展环境。

第五,城市法治使城市变得更为自然,维护自然环境对城市的意义,使城市的历史、人文、风土民情和生态和谐一体。城市法治不仅为城市提供生态理念,通过制度为城市供应绿色、阳光、蓝天、清新的空气和净水,更促进着城市与环境友好相处,促使政府与市民更好地理解环境权、环境公平和后代人的权益,认真履行城市和市民的生态责任与义务,使人与自然的关系既有利于城市发展和当代人的利益,又着眼于未来以实现城市社会真正的持续发展。

二、法治城市构建的路径

法治城市构建必须根植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基础之上,必须高度重视社会转型、城市化等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通过法律调整和制度创新,激发社会活力,协调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一) 建设有序、公信、高效、民主的善治政府

1、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服务型政府是法治城市的善治政府的内在品质。政府不能只是“守夜人”,也不能包打天下。在城市经济的治理方面, 要从直接指挥转变为利用经济、法律等间接手段进行引导。在行使行政权力方面, 政府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加快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坚持行政审批“法定原则”, 提高效率, 加强监管。此外, 政府要敢于让权。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行业性、服务性的事务和社会自我管理的职能交还给社会, 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发展空间。

2、建立政府公信体系。公信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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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综合性概念, 公信度是城市法治化的实质性要件。在法冶城市的创建阶段, 可以通过多层面的公信基础建设, 促进公信体系的建立, 如建立政府诚信公约、市民诚信公约、企业诚信公约、金融诚信公约等。政府的公信体系建设应当通过以下两方面加以实施: 一是政府自身政务, 行使行政权力要公开、公平、公正。二是政府对市民社会要切实尊重、维护和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3、加强政府配套制度改革和建设。对建设法治城市而言, 首先要加快政府的电子政务制度建设。建设和完善政府电子政务系统, 目的在于城市的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推动政务信息面向社会公众, 从而形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具体包括: 完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 如建成并开通运行政务外网;;推动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化应用, 如整合政府各部门的各类咨询服务热线等等。此外, 应当加快制定政务公开的相关立法, 为电子政务制度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其次,要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社会保障制度要以基本保险社会化、补充保险商业化、社会救助制度化、劳动就业市场化、管理体制一体化、保障运行网络化为目标, 形成社会保障的新格局。当务之急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网络。再次, 政府要建立合理的人才机制, 培养法治人才, 强化法律素质。政府要向现代化管理型企业学习, 广纳群贤、人尽其材。建立一套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能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如绩效考核机制、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等等。此外, 政府要尤其注重对公务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和法律素质培养。

4、政府承担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职责。在建设中国法治城市的过程中, 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承担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 开展针对不同重点采取不同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为法治城市的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解决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群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产生利益矛盾与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关键要有表达利益诉求的顺畅渠道和及时解决利益冲突的有效机制,特别是对弱势群体予以更多的话语权。利益冲突解决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和效率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而经济主体在社会生产中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也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一般而言,效率型政策更能促进经济增长,而公平型政策更有益于社会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策的基本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从现实情况看,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增加社会公平,已经到了不得不为的地步。近年,民生问题和社会公平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目前,党和国家极力强调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构建和谐社会,强调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相应地,社会公共政策由效率型向公平型转变就成为必然,惟有如此,重大社会矛盾和纠纷才能从源头上得到控制,社会和谐才有可能实现。纠纷解决是利益冲突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的城市,冲突和纠纷频繁发生,并且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变动化、激烈化等特点。通过适当的途径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尽可能降低纠纷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周期,使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佳程度,是建构和谐城市面临的重大任务。纠纷的解决机制分为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与诉讼机制相比较,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但成本低、效率高,而且对纠纷解决的效果好,有利于修复因纠纷而导致的社会裂痕,从而使得主体间的冲突得以真正化解,主体从对抗走向对话、合作。为此,除了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外,还需要建立能够包括协商、调解、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多元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救济机制的良性互动、优势互补; 确保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合乎底线的程序保障, 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发挥民间自治的作用,使社会纠纷得以妥善、及时、有效地解决,受损的权利得到救济,合理的诉求得到满足,通过多元化途径,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

(三) 创新法律实施的机制

法律只有通过实施,才能从纸面的法变为社会中的法,法律秩序才能形成,社会和谐才有保障。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执法和司法是法律实施机制的两个最重要方面。完善和创新执法和司法机制是构建和谐城市的两大法律支柱。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当前,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程序法制建设,打造诚信、透明、责任型政府。实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符合城市特色的综合执法管理体制。通过以上改革和制度创新,提升城市行政执法能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司法担负着维护社会正义、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职能。构建和谐城市, 需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原则,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健全保障司法公正的良性机制。当前,需要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通过抵制权力、利益对公正司法的干扰,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通过强化对人权保障和合法财产保障, 加大执行力度,维护社会公平;通过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和法律援助制度推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使他们的权利和利益能够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实现社会正义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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