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个税筹划面临的困境与应对措施论文

时间:2021-09-02 14:10:53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高校个税筹划面临的困境与应对措施论文

  摘要:如今国家税务总局将高等院校和大学教师列为个人所得税征管重点。如何在守法前提下, 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减轻教职工的纳税负担, 已成为高校教职工关注的热点。本文基于当下税务环境和高校收入特点, 运用个税筹划理论, 以H大学为例, 对高校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践进行探析, 以期为税务决策提供参考。

高校个税筹划面临的困境与应对措施论文

  关键词:高校工薪收入;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实践;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2010年, 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 将高等院校和大学教师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对象。之后,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从2014年10月开始推行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2016年8月, 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 对深化依法治税、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也对全员全额个税源泉扣缴提出了更高要求。

  然而现实中高校教师仍存在许多生活困难者, 减轻其税负对改善其生活水平意义重大。因此, 在新形势下如何对高校教职工个人收入进行管理, 保证依法纳税并获得最大收益, 已逐步成为高校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 不仅有利于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也有利于高校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税[1994]89号文, 在任职单位取得的一切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高校教师校内收入无论名目再多, 都是从任职单位获得的收入, 都需依据工资薪金所得交税。所以本文以H大学纳税筹划实践为例, 对高校工薪收入进行纳税筹划探析。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现状

  1、纳税筹划定义

  纳税筹划是指在依法纳税前提下, 通过合理方法, 充分利用优惠税收政策和可选择性条款, 达到降低或消除纳税义务的有计划有目的行为。纳税筹划强调合规、事前, 任何法律不允许、事后修改的行为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 且筹划最终目标是降低税负。

  2、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现状

  2011年9月1日,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通过CNKI, 以“个人所得税筹划”为关键字检索, 可以检索出2012—2017年10月间, 共有文献167篇 (见表1) , 从文献时间分布看, 2012年新法颁布时较多且近三年出现增长趋势, 可见纳税筹划越来越成为学术界的焦点。其中, 研究“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有37篇, 占总文献22.2%;在时间分布上, 近三年也出现增长趋势, 可见高校个税筹划越来越受重视, 但研究还不太多。由于高校收入有其自身特点, 与其他实体有显着差别, 故非常有必要进行单独研究。

  表1 文献检索分布表

  3、工薪收入纳税筹划基本方法

  在我国, 工薪所得个税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故想要减税就得从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着手。梳理以往研究, 筹划基本思路可概括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降低适用税率, 具体从增加扣除项目、利用税收优惠、收入福利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平均发放、利用年终一次性降低适用税率。这些方法大多是理论上的`, 在实施时部分缺乏操作性, 特别是对更具特点的高校。因此, 理论结合实际, 进行纳税筹划实践显得格外必要。

  三、高校个税筹划面临的困境———以H大学为例

  1、H大学收入概况

  表2 某教师201x年奖励性绩效及其他收入统计表

  H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高校, 现有教职工3800余人, 专任教师1900余人, 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等事业收入, 教职工工薪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他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构成;其他收入包括学院创收绩效、课时费、评审费、优秀奖励、科研绩效等。

  H大学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中的岗位津贴由人事部门统一核定, 此部分收入各月固定且均衡。部分奖励性绩效及其他收入不固定, 不同的发放方式会有不同的纳税结果, 具有较大的筹划空间。

  2、H大学个税筹划面临的困境

  H大学在纳税筹划中遇到一些困难, 这些困难也是高校工薪个税筹划的通病, 以H大学某教师全年收入为例, 分析如下。

  表3 不同年收入下最优年终奖筹划表

  (1) 发放口径多、统筹难, 筹划职责不明。目前我国高校内部分配体制多元化, 如某教师全年变动收入来源于组织部、科研部、研究生院、人事处、不同学院等多个部门。在现实纳税筹划中, 各部门缺乏配合和事前统筹, 最后总把责任推到财务部, 但财务部只负责发放, 无法在事后完成筹划工作。

  (2) 缺乏纳税时间管理, 筹划实践难度大。由表2可见, 高校收入在发放时间上很不均衡, 例如课时费、绩效津贴一般都在期末年末才能算出来并发放;但税法要求发放当月进行扣税, 集中发放导致税负过高, 损害教师利益。

  (3) 筹划成本高, 程度难把控。当前不进行纳税筹划会增加教职工税负, 进行纳税筹划又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 增加各单位间修改返工的人力和时间成本;纳税筹划是做到适合大部分人的政策理论性筹划, 还是针对每个人具体筹划, 成本和程度难把握。

  四、H大学个税筹划实践

  伴随着金税三期上线, 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 中办发50号文出台对科研松绑, 加大人员激励绩效支出, H大学通过理论研究、兄弟高校调研, 对工薪收入个税筹划进行了一些探索与实践, 以期做好财务服务工作。

  图1 H大学某院系年终考核分配表

  1、明确筹划原则

  为进行纳税筹划, H大学明确了一些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依法进行;二是效益性原则, 纳税筹划工作要放眼全局, 以整体税负为出发点, 而不能仅着眼于个别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三是成本收益原则, 纳税筹划能降低税负, 也会增加人力和时间成本, 筹划工作应细化到何种程度, 必须考虑筹划的成本和收益。

  2、解读个税文件, 调动筹划积极性

  纳税筹划工作不是财务一方的工作, 需要全校教职工协调配合。为加强全校教职工的纳税筹划意识, H大学对个税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出具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税政策解读》、《关于年终一次性发放政策解读》、《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等解读文件;邀请税务部门开展税务知识讲座, 并依托报账员、联络员制度, 推动H大学税务知识宣传, 调动全员筹划积极性。

  3、依托信息化手段, 统筹协调筹划工作

  依托于学校“三平台”建设, H大学启用了“酬金申报系统”, 系统能对教职工全月发放的酬金进行汇总并试算税, 以方便纳税筹划、全员全额扣税及税费查询。结合自主研发的短信服务平台、财务信息查询平台, 纳税筹划人能清晰了解纳税人收入、税负及税后所得情况等纳税筹划必备信息, 为统筹协调筹划工作提供支持。

  4、综合成本收益、理顺筹划流程, 落实筹划工作

  H大学权衡筹划的普适性和针对性, 结合H大学院校两级财务改革权利下放的契机, 充分运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降低适用税率的纳税筹划方法, 重造纳税筹划工作流程, 落实个税筹划工作。

  (1) 放眼全局, 明确筹划工作分工。2012年以来, H大学进行了院校两级财务改革, 重塑了收入分配的权责。目前, H大学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中的岗位津贴由人事部门统一核定;其他非固定收入由各部门核定总量后下拨院系, 院系负责分配;而教师科研绩效的提取由教师自行决定。故在现有分配模式下, 人事处对固定性收入负责筹划;院系及教师对非固定性收入负责筹划, 财务处统筹协调筹划工作。

  (2) 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降低固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H大学固定收入由人事处核定, 对此部分收入, H大学通过:一是可扣除项目最大化, 用好用足社保、公积金、年金政策;二是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免税、收入福利化政策, 使教师在实际收入不减的情况下降低名义收入, 降低税额。

  (3) 院系分配用足年终一次性, 降低非固定收入适用税率。目前我国税法对月薪采用的是超额累进计税;年终奖是全额累进计税。故月工资与年终奖的不同组合会有不同的纳税效果, 表3为不同年收入下最优的年终奖金额。

  在现有的分配制度下, H大学教师非固定收入主要来自于院系分配和自身科研绩效, 且来自院系收入比重大, 具有普遍性。为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H大学对院系分配采用“年末一次性结算并按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即汇总全年各口径拨款, 对教师全年工作进行考核, 先确定其年终奖金额 (见图1) , 再根据表3结合教师前一年收入情况确定最优年终奖金额, 按年终一次性进行发放, 对超过最优年终奖的部分平均到下一年分月发放。

  (4) 均衡发放科研绩效, 降低非固定收入适用税率。教师科研绩效因人而异, 故这部分主要由教师自身筹划。具体的, 教师先通过“酬金申报系统”查询本人月收入及税收情况, 然后通过《工资收入纳税计算表》excel工具计算出计划发放绩效对应的税率, 最后综合考虑自身能承受税金及多次发放的成本, 自主决定分次发放绩效金额。

  (5) 零星发放, 合并月收入计税。考虑成本收益, H大学对其他零星发放合并月工薪扣税, 不做单独筹划。

  五、结语

  H大学通过实践对高校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行了一些探索, 取得了一些成绩, 切实维护了教职工利益, 调动了教职工积极性。但目前采用的筹划方法是权衡成本收益的结果, 并非理论上最优。为进一步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今后可从以下方面更加努力:第一, 推动年薪制实施, 进行全收入筹划;第二, 加强信息化建设, 实现信息集成流通;第三, 配备更专业人员, 负责纳税筹划工作;第四, 实行动态筹划, 适时修正筹划方案, 实现筹划目的。

  参考文献

  [1]刘娇娆:绩效工资制度下高校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J].河池学院学报, 2015 (8) .

  [2]徐建文:科研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J].财经界, 2016 (5) .

  [3]樊毅: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及优化系统构建[J].会计之友, 2016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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