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几点理解论文

时间:2021-09-08 16:56:13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几点理解论文

  摘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规范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质量行为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重点。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几点理解论文

  关键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解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规范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质量行为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重点,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情况的实施依据,在其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现仍存在贯彻力度不够、掌握不全面等现象,现例较易忽视的几条与同行交流。

  一、未经设计同意擅自进行钢筋代换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5.11条指出:“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做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但在实际的施工当中,当现场缺乏设计所要求的`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时,施工单位往往只按照等强度原则进行代换,这与“强条”相违背。

  监理人员应责令施工单位按要求,必须由设计人员在对抗拉强度、抗裂缝能力、耐久性、构造要求等各个方面进行核实后,办理设计变更文件,方可进行钢筋代换。

  二、钢筋、水泥不能按照进场批次及相关要求进行复检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7.21条指出:“水泥进场时应按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较多数施工单位仍能按此要求执行,但一些施工单位在执行此“强条”时仍会违反:其一是当建设单位对钢材、水泥指定厂家和品牌,其价格偏高时,施工单位往往会采取对指定的厂家、品牌的少进一些,并取样送检,然后进其他价格较便宜的产品并漏检;其二是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节省检测费用,在复检单上填上最大代表批量,如钢筋按60T限量填,水泥按200T限量填,而实际进场材料与所填内容完全不符,这样会对某批次的材料漏检,造成质量隐患。

  监理人员应及时巡查现场材料的进场情况,统计数量,对水泥、钢筋建立台帐,检查钢筋原材上的炉号牌是否与钢筋出厂质量证明单的内容匹配,其出厂的批号重量是多少等。

  三、对模板支撑的施工质量未有足够的重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4.1.1条指出:“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注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强条”4.1.3条指出:“模板以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以上多数施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支撑系统无计算式、无设计或计算和设计与实际不符。支撑设置凭经验或搭设间距过大,不设扫地杆或少设,未有剪力撑,对稳定性不进行验算。很多监理人员对此也未有足够的重视,未按“强条”来监控。

  监理人员应按“强条”的要求认真审批施工单位的模板支撑及拆除方案,对地基土上设置支撑、木支撑、楼层高、跨度大的支撑,仔细审查其有无具体的加强措施,以及有无严格的拆模审批程序。对整个模板支撑体系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要求进行监理。

  四、楼梯间净宽要求得不到保证

  《住宅设计规范》4.1.2条指出:“楼梯踢段净宽不应小于1.1m”。4.1.4条指出:“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段净宽,且不小于1.2m”。现在开发商为了自身经济利益,楼梯宽度往往按以上“强条”的限制进行设计,但经常因为消防箱、消防管等在楼梯间的位置不合理,致使宽度满足不了“强条”的要求,其中消防箱位置不合理影响最大。

  在图纸会审时,应合理确定消防箱、消防管、给水管等的位置,避免出现违反“强条”的情况出现。

  五、对施工安全的“强条”置若罔闻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9.0.1条提出:“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而实际情况是多数架子工无证上岗,即使在资料上有几个上岗证,要么是人数与实际不符,要么就是张冠李戴,证上人员虚设。

  监理人员应对以上情况仔细检查,责令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施工。

  六、对程序性、管理性的“强条”轻视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际施工当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先将检验批、分项工程等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与监理工程师,这种情况表明,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的管理能力已经消弱。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后,对照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的要求,认真核查项目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在实际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中,如施工单位不能有效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应拒绝验收,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要求自检),如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仍不能及时有效的建立自检机能,应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直至建议更换施工单位。

  以上是笔者从事监理工作以来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几点理解,有不对之处敬请同行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住宅设计规范》.

  [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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