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论文

时间:2021-09-21 10:48:55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浅谈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论文

  摘要:公司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对公司的发展壮大具有决定意义的则是有限责任制度的创造。有限责任制度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即使蒸汽机和电力也远不能与其相媲美,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实践中,这种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

浅谈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论文

  关键词:有限责任制度;功能优势;缺陷

  一、有限责任制度的定义

  公司的有限责任并非指公司负有限责任,而是指公司投资者(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最高限,对公司的债务和亏损所负的责任,此外,对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财产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特征:一是公司具有与其投资者(股东)个人互相分离的独立的人格。公司的人格即公司作为一个团体在法律上的资格,也就是指公司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只要公司经注册登记就取得了不同于其股东和债权人的独立资格,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具有无限延续的人格。公司对股东投资的资产享有独立的、排他的权利,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分离的`,公司对于自己的债务和亏损应由自己的全部资产而不是由股东承担。二是公司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的义务,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承担对公司的责任。在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一旦公司负债,股东便不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财产提出请求而无权直接向股东起诉。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的股东只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的责任。

  二、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优势

  (一)有限责任制度成为最佳的集资工具

  有限责任制度能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投资者选用公司形式能事先预见并将投资风险限制在其预见的范围内。尽管“有限责任并不是一种消除企业失败风险的手段,它只是将风险从个人投资者转移到公司自愿或非自愿的债权人身上”,但这种减少风险的特点,足以激起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二)有限责任制度促使股东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

  在有限责任制公司中,股东投资风险小,股东可以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尤其是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份的小额化和分散化,加剧了股东对公司直接管理的忽视和放松,公司的管理则寄希望于具有专门管理知识的公司经营阶层。公司在财产独立的基础上,经营管理独立,最终必然导致公司责任的独立,使公司具有真正的独立法律人格,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从这个意义上讲,有限责任制促使了股东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

  三、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首先,有限责任对那些基于信用而与之交易的公司债权人来说有失公平,会造成道德公害。首先,股东有权经营管理公司,当管理不善致使公司亏损不能履行其义务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的那部分债权额的损失,将由那些对公司经营不善完全无辜的外部债权人自己承担,而那些有权控制管理、避免这种情势发生的股东或成员却不用承受这种风险,这是显失公平的。

  其次,股东相对于外部债权人来说,在公司中总是居于有利地位。有限责任可能使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的活动,将公司资产转移到股东个人帐户上,以致公司往往不能合理地存续下去,公司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再次,在公司集团中,母公司利用其在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可以无视子公司的利益,把子公司当作推销商业政策的工具。母公司与子公司法人资格相混淆,没有相应的、明确的帐目,结果是母公司独吞子公司经营成果,又可利用子公司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这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而言,是绝对不公平的。

  四、有限责任制度是我国公司立法的必然选择

  有限责任制度由于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它不仅遭到了人们的批评,而且还有许多人正在从事改造有限责任,重构公司类型的研究。一种意见认为,应选用无限责任来代替有限责任。主张当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为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有权直接从股东处按照股东在公司中出资额比例得到赔偿,即“对公司侵权按比例分摊股东责任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可采取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存模式,以此代替有限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者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负无限责任的股东有权管理公司,但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以股东的有限保证责任来弥补单纯的有限责任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即由公司作为主债务人,约定由投资者以出资额的若干倍数作为公司未来承担责任的担保,当公司资产不足赔偿债权时,由投资者在担保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可否认,这些意见的提出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细加分析便可得出不宜采纳的结论。首先,从历史上看,早期商事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就是无限责任。但事实证明该制度并未得到充分发展,因为无限责任制度本身固有的先天性不足,制约着商事主体规模的扩大,必然使其随着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而逐渐退居次要的位置,并进而在某些国家被淘汰。即使以无限责任代替有限责任,也会遇到许多具体实施的问题。其次,双重责任模式虽是一种较早的形式,但现代以来,这种模式日趋衰落,实际中存在的极其稀少,而且这种责任模式破坏了现代公司赖以生存的有效资本市场的存在。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作为一种经过长期实践检验而确立下来的现代公司的基石,这是社会发展和法律进化的必然结果。它分散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优点,冲破了无限责任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适应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有效地实现了资本的积聚与集中,保护了投资者预期利益,如果否定有限责任,则会阻碍投资者的积极性,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社会发展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我们不否认有限责任对债权人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的道德公害,但这种道德公害在无限责任原则下仍然是存在的。极不谨慎的投资过度行为,使得公司或其股东不能偿付其所负债务是常有的事,一旦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而股东资产亦是有限的,也不一定就能担负起无限责任的风险。所以不能仅仅因为有限责任存有不足,就予以全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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