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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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论文

  [摘要] 本文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进行了比较分析,我国目前情况下允许两种方法同时存在,是体现中国特色的产物。

探究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论文

  [关键词] 企业合并 购买法 权益结合法

  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定义为“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对这两种方法的选用,在会计界一直存在争议。

  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主要区别

  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两种核算方法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一是被并企业的净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二是合并成本中的商誉是否在账面上确认;三是被并企业的利润是否应并入购买方。

  购买法按公允价值记录收到的资产和负债并确认商誉,商誉由原来的摊销改为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只有合并日后被并企业的利润才能进入购买方的利润。

  权益结合法按被并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商誉,参与合并的企业的整个年度利润全部包括在合并后的企业实体中。同时,参与合并的企业的整个年度留存收益也转入合并后的企业实体中。

  二、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对企业利润及税负的影响

  1.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采用购买法会使并购企业的盈利水平下降。因为购买法以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当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需要确认商誉并要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加上较高的折旧费用,导致合并利润下降;另外,运用购买法时,只能将合并日后被并企业的收益计入并购企业,而合并日前被并企业的收益不能并入,从而影响并购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因此,购买法对并购企业的利润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而采用权益结合法会迅速增加企业的利润。因为按照权益结合法,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均按账面价值计量,不考虑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商誉,而一般情况下账面价值又低于公允价值,这样就有可能产生未实现损益。并购方若对外出售这些资产,就能马上获得收益;即使不出售,也可以较低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摊销,从而使利润增加;且在权益结合法下,不管是在年初还是在年中合并,其合并利润中都包括被并企业在合并时整个会计年度的利润,这样并购方的利润会迅速增加。由此可见,权益结合法对并购企业的`利润产生了有利的影响。

  2.对纳税的影响

  购买法下纳税的影响:第一,减少合并企业留存收益,增大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购买法下,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留存收益的减少,意味着提高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从而增大了潜在的节税作用。第二,增加合并企业资产价值,加大资产的未来“税收挡板”作用。购买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般情况下,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要高于账面价值,因此,合并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增加了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从而加大了未来“税收挡板”作用。第三,确认被并企业的商誉,于每年年末要进行一次减值测试,与原企业制度规定的直接定期摊销相比,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也起到一定的节税作用。

  权益结合法下纳税影响:权益结合法下,企业合并资产按历史成本计量,不能反映其真实的现时价值,造成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少计,从而使资产的成本补偿不足,企业税负增加。

  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优缺点

  购买法的优点有:采用公允价值核算,更能反映企业合并是公平交易的结果;有利于避免企业操纵利润,通过企业合并迅速增利。其缺点是:计价基础不一致,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是按账面价值,而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却以公允价值来计价,只确认被并企业的商誉,而不确认合并企业的商誉;我国目前市场信息不够充分,资产负债的公允计价其可靠性值得怀疑;过高的估价会给企业今后的经营带来负担。

  权益结合法的优点有: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和持续经营观念;易于操作,由于直接按账面价值合并报表,因而比购买法下须先确定公允价值要简单易行;有利于促进企业合并的进行。其缺点在于:缺乏明确合理的概念基础,易导致滥用;管理当局通过年度的合并,尽快出售并入的资产即可迅速增加利润,为操纵盈余提供了可能;不能反映合并的经济实质。

  四、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运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按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从国际上目前适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来看,基本倾向的做法是购买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先后废止了权益结合法,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而我国企业合并实务中出现的不少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合并或其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如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我国会计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能够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企业合并很多都可以按照权益结合法来处理,在我国权益结合法因公允价值的取得困难、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等原因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从另一各方面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权益结合法可能会给利润操纵留下较大的空间,这也可能成为个别公司进行企业合并的动因。因此,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允许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存并对权益结合法的适用范围实施严格限制的二元格局。

  由此可见,本准则既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表现,又是体现中国特色的产物。但是与国际趋同使用购买法是大势所趋,必须要着力完善购买法,特别是对公允价值、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等的完善。相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资产评估市场及其它条件的不断成熟,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并存的二元格局将会退出,而出现单一的购买法,提高企业间的可比性,避免投资者因对具有相同性质的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而做出次优的资源配置决策。

  参考文献:

  [1]范晓军刘学华冯亚琳: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反思与规范.财会通讯,2006.7

  [2]贺彩虹:浅析企业合并及其会计处理.江苏商论,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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