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论文

时间:2021-10-06 12:16:25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租赁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论文

  摘要:租赁业务在我国兴起的时间不长,由于与之相配套的租赁会计体系的建立不够完善,因而形成了租赁行业发展不协调的局面。本文以我国制定颁布的租赁会计准则为基准点,在结合目前我国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下,对租赁会计准则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剖析。从我国自身租赁行业的发展特点所形成的对租赁会计体系的要求出发,通过对我国、美国及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关于定义、融资租赁的确认以及承租人和出租人账务处理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存在的差异着重分析其对租赁会计信息的影响及如何进一步加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对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做出客观的评价。

租赁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论文

  关键词:经营租赁;租赁会计准则比较;融资租赁

  我国租赁会计与其他国家相比产生较晚,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租赁会计处理也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有比较才有借鉴。将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其他比较成熟的具有代表性的租赁准则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租赁业的实际情况,能够对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有更客观的认识,改进租赁准则在会计实务中反映出来的不足,为租赁业发展创造完善的会计规范。虽然从世界范围看,租赁业务很早就产生了,但是现代租赁业务却发源于美国,所以美国租赁会计研究也最成熟,世界各国都借鉴美国研究的经验来制定自己的租赁会计规范;同时,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作为协调各国会计理论差异的一种国际经济语言,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准则所无法取代的。因此,本文将此二者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一、关于租赁定义的比较研究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以下简称 IAS17)[3]认为,租赁是指在一个议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某项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换取一项或一系列支付的协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租赁会计》(以下简称 FAS13)[4]认为,租赁是指在一定规定的期间内转让财产、厂房和设备(土地或可折旧资产)的使用权的协议;《企业租赁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我国租赁准则)[5]认为,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三者对租赁定义的认识基本一致,都是“租赁协议观”的体现。其实租赁本身就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就不同形式的资产租赁行为达成的一种协议,有时确实类似于一种购买交易,如长期融资租赁; 有时类似于一种借贷交易,比如简单的经营租赁;有时又类似于一种销售和借贷式的混合交易,比如售后租回。细微的区别就是我国租赁定义中不包括土地租赁,而IAS17 和FAS13 包括土地租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而企业只有土地使用权。

  二、关于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的比较研究

  同一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处理方式下,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具有显著差异。经营租赁较融资租赁的主要优点在于经营租赁具有表外融资的作用。所谓表外融资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未予以反映的融资行为,企业通过经营租赁,并不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数额,可以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这样做既可以使企业获得大量资产的使用权,又可以保持良好的资产收益率。因此各国对于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到实际运用中的操作性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如何能够真实地反映财务会计信息,使其具有可比性。

  1、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入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站在承租人角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其中,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为:

  (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同规定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廉价购买权;

  (3)租赁期等于或大于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75%。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4)租赁开始目,最低租金付款额的现值,至少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其己使用年限超过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3、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标准不适用;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4、各国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为融资租赁的确认提出了较明确的数量界线,如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年限的75%或以上;租赁开始日,最低租金付款额的现值,至少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等。这些量化标准比较直观,操作性强,而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均使用了比较模糊的文字规定,如“大部分”、“几乎相当于”等。

  除了前面谈到的融资租赁判断标准外,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还提出了导致一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另外三种情况:

  (1)果承租人撤销该租赁,撤销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值的公允价值波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归于承租人;

  (3)承租人能够以大大低于市场租价的租金继续该租赁至第二个期间。

  而美国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中没有这三项规定。

  且在租赁开始日,我国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取代了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普遍使用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比较,来确认该租赁是否为融资租赁。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更多地借鉴了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做法,对融资租赁的认定考虑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同之处在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特别提出了另外三种情况有可能导致某种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而这三种情况因为涉及公允价值或承租人的未来信用担保,在我国目前的`租赁业状况下没有相关的监督机制,因此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没有将此内容包括在内。所以对融资租赁的界定范围,国际租赁会计准则要比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考虑得更全面一些。

  在认定手段上,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以量化的指标为标准,而我国和国际准则更侧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种做法一方面提高了认定的灵活性,但另一方面在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情况下,可能形成随意操纵会计信息的隐患。

  三、承租人账务处理的比较研究

  承租人在确认租入资产的同时,要确认一项长期负债。对于如何计量租入资产和长期负债,存在三种不同作法:(1)直接将应付租金的金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并按相同金额确认一项负债。这种作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是采用终值来计量现时资产和负债,计价基础不科学;(2)将应付租金的现值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应付租金确认为长期负债,二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种作法能够反映承租人为租赁资产所付出的代价,但资产按现值计价,负债却按终值计价,计价基础不一致;(3)资产和负债的金额都按照应付租金的现值确认,不记录未确认融资费用。这种作法的优点是计价基础科学、一致,但不能反映承租人为租赁资产所付出的代价。

  1、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租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确认方式

  国际租赁会计准规定承租人采用净额法对融资租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即在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均以在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出租人应收到的各种补助金、税款减免后的净额入账,或者以等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入账,采用两者孰低的原则。

  2、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租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确认方式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在融资租赁之下,租赁资产的风险和利益已经转移给了承租人,因此承租人确认的资产和相应的负债金额均应等于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即最低租金付款额与承租人担保余值、不按约定续约时应支付的罚金或租赁期末低价购买租赁资产的价款之和的现值。如果该值大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则资产和负债均按公允价值入账。

  3、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租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确认方式

  我国在租赁会计准则颁布实施前,承租人按照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前面谈到的三种作法的第一种,后来的租赁会计准则改用了第二种处理方法,即总额法。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将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负债,同时将两者的差值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同时指出,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也可以采用第一种作法。这里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也就是说,承租人既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记录租入资产。

  4、承租人账务处理比较结果分析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于承租人租入资产的性质认定采用了一致的方法,即在租赁开始日,对租入资产进行资本化处理。但是对于相应的资产及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采用了不同的方法。

  如果不考虑出租人可能收到的各种补偿金或税款减免以及承租人不续约时应支付的罚金,那么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与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对承租人融资租赁时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方式是一致的,都采用了净额法且入账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于承租人融资租赁的资产和负债认定采用了总额法。这两种方法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在租赁开始日记录未确认融资费用。

  四、出租人账务处理的比较研究

  正如同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于租入资产的确认方式及金额在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不尽一致一样,对于出租人租赁债权即应收租赁融资款的确认,三个准则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同。

  1、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

  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明确提出了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净额、未确认融资收益等概念。其中,

  租赁投资总额=(出租人角度)最低租赁付款额+未担保余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付款额+未担保余值—(二者现值)

  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总额一未实现融资收益

  并指出,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所确认的租赁债权为租赁投资净额。

  2、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从出租人的角度把资本性租赁又迸一步分为直接融资租赁,销售型租赁和杠杆租赁。尽管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方式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但从本质上分析,无论哪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其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依旧围绕着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净额和未确认融资收益等基本概念。其中, 租赁投资总额=最低租赁付款额+未担保余值

  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总额—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的现值

  根据美国租赁会计准则,无论是销售型租赁还是直接融资租赁,在租赁开始

  日出租人所确认的租赁债权均为租赁投资总额。

  3、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单独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即租赁债权的入账价值。其中,

  租赁投资净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二者现值)

  4、出租人账务处理的比较结果分析

  中美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都要求出租人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不应视为固定资产,而应作为应收款项。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是制造商或经销商,不考虑销售损益的存在,仅从租赁债权的确认来看,国际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其金额等于出租人的租赁投资净额: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其等于租赁投资总额,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其等于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三个准则对于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除了在金额上出现不同外,更重要的是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明确记录未担保余值,这样做不仅使出租人所承担的风险明晰化,同时有利于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五、租赁会计准则的不足与应对措施

  无论是我国自有的社会机制、文化模式,还是不同经济发展过程所造成的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美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差异,都将对租赁会计的信息造成影响。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1)不符合谨慎性原则;

  (2)简化的会计处理方式掩盖了业务实质;

  (3)给企业增加利润造成人为操纵空间。

  因此,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1)删除多余备选项,直接反映会计业务实质;

  (2)具有前瞻性,为租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空间;

  (3)扩大横向比较研究的范围,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本文通过将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进行的横向比较,说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这些不足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固有的社会机制所造成的,同时由于不同的文化因素以及租赁业现状都对租赁准则的制定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影响。

  针对每个差异的存在文章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然后进一步指出这些差异对会计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他们涉及到是否明确表达了会计信息、是否全面体现了租赁业务的实质以及人为操纵空间的存在,最后从理论上提出应该如何有针对性地对租赁会计准则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兰凤云,张菁,朱艳玲,徐志成。 IASB/FASB租赁准则修订进展及我国应对之策[J]。万方数据,2013(10):107—109。

  [2]胡娟。租赁会计改革及应对策略[J]。财会通讯,2011(09):128—129。

  [3]汪祥耀。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

  [4]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美国会计准则解释与运用[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

  [5]杜兴强。 高级财务会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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