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明卫所与州县关系探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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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卫所与州县关系探研论文

  明代“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都司、卫、所与布政使司、府、州、县构成了帝国疆域的两大系统。当存在与利益有关,又需要共同参与的事务时,相关的卫所、州县常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卫所月粮即是这样的事务。月粮是明代卫所军士的主要收入来源,其制度在洪武年间已基本确立。明代卫所有屯田,虽然明太祖曾说“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但完全依靠屯田养兵并不现实,万历时两广总督殷正茂曾指出,广东卫所的屯田自明初以来,就远不能满足军士的需求。正如明人陆容所言,“什伍之兵,官军之费用,修固城隍、缮完兵器之财,皆自府州县而出,岂可判而为二哉!”卫所与州县围绕月粮的来源、管理、发放等存在许多互动关系。

晚明卫所与州县关系探研论文

  明中期以后,各地卫所普遍报告月粮短缺,不仅对军士的生活产生了直接的损害,还造成了卫所与州县的冲突,并延伸到更广的层面,编制庞大、人数众多,月粮多源自州县供应的卫所更是如此。因此,以晚明卫所月粮为线索展开考察,不仅可以了解卫所军士的生活状况,还可以观察晚明卫所与州县的关系。本文拟以泗州卫月粮为线索,以地方志为主要材料,对泗州卫与泗州的关系进行考察。文章所讨论的泗州卫设立于洪武十三年(1380 年),直隶于中军都督府,与南直隶泗州同治一城。泗州卫规模庞大,旗军原额17791,接近普通卫所的3倍,月粮需求量也较普通卫所更多,需要泗州等州县供应,并因此与泗州有频繁的互动关系。

  一、月粮的供给与短缺

  明初卫所月粮供给的执行状况较好,缺粮的情况相对较少,但明中期以后,各地卫所普遍存在月粮消减、拖欠的情况。嘉靖以后,月粮短缺尤为严重,“天下各卫所军士之月粮久缺”,编制庞大,需要月粮较多的泗州卫也不例外。

  泗州卫的月粮有运军、操军、门军、局军、捕军、厂军等种类,数额各有不同,遇闰年皆增加一月支给。根据方志记载统计,嘉靖年间泗州卫额定月粮约为 61596.68石,由卫所屯田与附近的泗州、盱眙县、天长县、五河县和虹县5个州县共同提供。其中卫所屯田仅占月粮总数的40%有余,超过半数的月粮需要州县供给,其中由泗州提供者达到总数的30%以上。

  泗州不仅是泗州卫月粮主要的提供者,还是月粮的管理者。明初,月粮由卫所自行建仓管理发放。由于自行管理出现了诸多问题,宣德十年(1435年)朝廷对卫所仓库的管理权进行了改革,内地卫所仓库多交由附近州县管理,泗州卫即在当年废弃卫仓,改由泗州广济仓储存、发放月粮。约在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因广济仓被洪水淹没,难以复建,月粮又改在预备仓储存、发放瑏灛崳仍归泗州管理、发放月粮。

  泗州卫月粮改由泗州管理之初,正值“仁宣盛世”,月粮不仅能按时按量发放,甚至有因米麦储存较多,主动增加月粮的情况。但明中期以后,泗州卫月粮开始短缺,弘治十六年(1503年)廵抚凤阳都御史张缙奏:“凤阳、泗州等府卫,军民缺食,仓廪空虚。”此后月粮短缺越发严重,嘉靖时泗州知州承认由于月粮供给不及时,泗州卫官军常有“待哺之苦”。许多军士“终年应役,而止仰藉升斗,鲁所得之几何,而犹然不沾实惠。”

  不仅军士贫困,武官的收入也受到影响。嘉靖年间,在洪水冲毁卫署后,泗州卫武官按旧例应捐俸重建,但泗州无钱,以至长期借用民房作为卫署,直到有富户被谪发泗州,才借其财力重建卫署。由于泗州卫“官吏孤贫”,泗州需专门向泗州卫提供一笔经费,用以补助卫所官员的生计。

  针对月粮短缺的状况,朝廷要求泗州补齐差额,按时、足额发放月粮,泗州卫武官也常索取粮饷,但泗州困于财力窘迫,始终无力支付。泗州完全没有因为缺发月粮而财政宽裕,反而因供应月粮“库无余财,仓无余粟”,加之时而因卫所承担漕运等任务而支出额外粮饷,泗州官员“欲补东挪西借以应,不可得矣。”因此,月粮的缺乏未能解决,出现了月粮久缺的状况。

  有明一代,月粮的供应标准并未有太大变化,宣德、正统间泗州卫旗军众多,月粮供应充足,而到了嘉靖、万历年间,在籍旗军大为减少,却月粮久缺、军民皆苦。这种不合逻辑的情况在当时就已引起了关注,曾任泗州知州的袁淮、曾惟诚等人在他们编纂的方志中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二、月粮久缺的原因

  泗州卫月粮久缺,负有供给、管理、发放等职责的泗州政府自然难逃其咎。但在嘉靖、万历年间曾任泗州知州的袁淮、王升、曾惟诚等人看来,造成“月粮久缺”的原因并不在泗州,直接原因则是收入不足。泗州卫月粮由包括泗州、泗州卫在内的六个州县、卫所供应,其中以泗州卫屯田籽粒占比最大,为40.85%,但泗州卫军士长期拖欠屯田籽粒,卫所催督亦不积极,造成屯田籽粒上缴严重不足,曾惟诚认为此是造成收入不足的最主要原因。州县的供给也存在严重的拖欠问题,特别是五河、虹县两县距离相对较远,日常与泗州卫少有往来,因此上缴粮银最不积极,常不足额定的十分之一,至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虹县已累积拖欠折银5000余两,五河亦拖欠1700两,其他各县也各有拖欠。

  不仅收入不足,支出中也存在舞弊。伴随着卫所旗军的大量逃绝,领取月粮的人数本应当有显著下降,月粮支出也应随之降低。嘉靖年间,泗州卫在册旗军人数较明初已减少三分之二,万历时更下降到4641人。但现实情况却是在册旗军不断减少,领取月粮之人却“济济然,称繁盛”。泗州卫月粮的支取人数与在册旗军数量并无直接关系,而是任由卫所盈缩的。

  收入的减少与支出的虚高,是造成泗州卫月粮久缺的最直接原因,也是泗州知州袁淮、曾惟诚的主要观点。但以更广阔的视角观察,除这些人为因素外,泗州的自然环境也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泗州位于黄淮海平原南部,治所泗州城傍淮河而建。黄淮海平原是我国旱涝灾害最频繁的一个地区,且灾情常常很严重。加之黄河夺淮,明清时期江淮地区大范围的水灾和局部性水灾非常多,明代江淮地区较大的水灾又多集中于嘉靖、隆庆、万历年间。泗州受害尤其严重,明清两代泗州城曾多次被洪水淹没,并在康熙十九年(1680年)彻底沉入今洪泽湖下。除了水灾,明代泗州也常有旱灾、蝗灾发生,且嘉靖以后尤其频繁。据万历《帝乡纪略》中的赈济和灾患统计,嘉靖元年至万历二十六年(1522—1598年)间,泗州共发生水、旱、蝗等灾害72次,灾害发生的频率也各不相同,几乎每年都有灾患发生,但以万历年间的频率最高,平均达到1.19次。灾害的种类又以水旱灾占多数,水灾次数多达46次。泗州水灾不仅数量多,破坏力也大,嘉靖以后,淮水多次破城而入,泗州受灾严重,城内大部分建筑因洪水屡遭损毁,存储、发放月粮的广济仓甚至“尽没于水”。

  泗州有祖陵,是明王朝的“根本”所在,朝廷曾多次投入人力、物力,试图保护祖陵,但均未有成效,以至“水纵陵寝,鱼鳖泗城”。为了抵御水患、保护土地,万历间泗州发起了浩大的“垫城”运动,但人力所能加高的土地面积极为有限,大量土地仍被水淹没瑏灛專农田损失尤其严重,“州土膏腴,全在湖田,而今已沦没于水矣”,加之旱灾、蝗灾,泗州“未有历数年而晏然无患者”。频繁且严重的自然灾害严重打击了泗州的农业经济,直接威胁了百姓的生存,农民的收入常“不足糊口”,知州曾惟诚亦感慨:“泗城水患近二十年,而及其穷也”。

  马俊亚将泗州地区视为“被牺牲的局部”的典型代表,认为明清泗州地区恶劣的自然环境除自然因素外,也是朝廷从整体利益出发,人为形成的结果。泗州官员虽未曾言明,但以泗州疲敝的民生、水旱频发的生态环境,其所承担的'月粮极可能难以足额供应。更重要的是,承担月粮供给的泗州卫、泗州、五河、盱眙、虹县等州县都处于同一地域环境中,普遍存在灾害频发、农业受损的情况。受制于恶劣的自然环境,这些州县赋税常有不足,其中本该供应泗州卫月粮的部分也随之减少,加之屯政败坏等人为因素,泗州卫月粮久缺在所难免。

  三、月粮久缺的影响与旧有平衡的打破

  客观而言,卫所月粮朝廷有要求,州县有责任,军民各有负担。但在晚明,这种各司其职、井然有序的制度设想被打破,泗州卫不仅月粮久缺,与州县间的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明初,月粮供应状态良好,泗州卫与泗州之间少见月粮引发的冲突。明中期以后,冲突因月粮短缺而产生,并在晚明伴随着严重的缺粮而激化。军士领取月粮时的态度极为蛮横,“批领一入其手,则坐索取盈,少不当人意,而怨怒随之矣。”卫所军士更是威胁州官、强索月粮,甚至以失误京操、坑陷漕运相威胁,州官备受其苦,知州甚至哀叹:“泗州官员何罪而遭受此苦?”

  泗州卫还利用机会巧骗月粮,如嘉靖年间因有倭警,朝廷曾减少泗州卫漕运军数量,改在本地操练。本地操练的月粮较之漕运要少,而泗州卫并没有将这一情况通报泗州,试图蒙混过关,仍按运军粮数额支取,事情败露后,引发州官的极大不满。

  由于外县的供应不能及时、足额解送,而军士又索要紧迫,朝廷要求由泗州先行垫付,卫所有急用开支也常向泗州借取。若是外县解送及时,卫所按时归还尚且好办,“而苦于外县之不解,或还而不速”,泗州饱受其苦。特别是卫所欲求无度,肆意借支且不归还,州官极为不满,愤怒地指责泗州卫“岂视本州为该卫之外库耶?”

  泗州不仅要养军,更有爱民的责任,本应是“民农军屯,各有输积,官有俸,军有粮,彼此相安”,但晚明“纪纲渐弛,流弊日滋”,改变了原本彼此相安的状态。一方面泗州百姓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卫所动辄告加,欲求无度,民因军而疲,以至泗州人抱怨“今卫军动辄告改,如取诸寄,当道何不一节制而徒轻信以重民累耶?”

  泗州与泗州卫的职能分工也发生了变化。明初设立卫所的最重要职能在于军事,但晚明泗州卫“行伍空虚,武事日弗兢”,即便是治安巡警的工作,也不能有效履行,全部推诿于泗州,军事防御也转由泗州组织的乡兵、民壮承担。百姓供养卫所,却不得其用,出现了“古代以兵卫民而养于民,今以民养兵而复卫兵”的局面。

  州卫关系正常情况下,州县供应卫所月粮,卫所为州县提供安全保证。但晚明泗州不仅要供应月粮,且还要弥补泗州卫的职能缺失,增加了负担。州县的负担终究是由百姓所承担的,军、民间的不和谐因素也随之产生。

  在基层社会,民户与军户各有所属,各有赋役。民户由州县管理,承担赋税徭役;军户归卫所管理,承担各项任务,二者本应相安无事,但“卫所之屯营,多与各州县之民田犬牙相入”军民杂居,不可避免会发生冲突。明初规定,军民间的冲突需卫所官与州县官共同审理,以保障军、民利益。弘治元年(1488年)又进一步明确了州县具有参与会审的地位,若卫所抗拒州县的司法行动,案件可以被申诉至巡抚等处,以上级文官对卫所加以约束。就制度而言,明代对军、民冲突有着明确的规定,卫所、州县各自保障军、民利益,维持双方势力的平衡,但晚明泗州卫与泗州之间的实际情况却远非如此。

  虽然按规定泗州有权参与军民冲突的司法审理,但晚明在实际执行中,泗州多未能有效参与,民户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军民发生冲突时,军户因“亲管有百户,总管有千兵,而又辖之以指挥,临之以守府”,泗州无法将其捉拿,卫所却能对民户采取行动,甚至“痛比隶胥,穷追保甲”,不仅民户深受其苦,连泗州官员也会受到卫所的责难。

  军民冲突最突出的案例是屯田典卖。虽然朝廷一再明令禁止典卖屯田,但屯田交易早在弘治初年即已普遍存在,晚明典卖屯田之风更为严重。“泗人毋论大小人户,专以买种屯田为利,取其价之亷也。”屯田的典卖在破坏屯政的同时,也造成了军民间的纠纷。

  首先,屯田的税额并未因土地所有权的转变而改变。一些屯军典卖、出佃的屯田已久欠籽粒,这些土地一旦转为民户所有,原本催征无力的粮官顿时改变了态度:“催粮官旗,岁从其承佃者倍加骚扰,否则狱诏繁兴,利不偿害。”许多百姓无力承担积年拖欠的籽粒,“故其人不能甘,随并田与价两弃之”,结果“地财两空”。

  其次,百姓买得土地后勤力耕种,土地状况随之改善,产出也有所增加,随即引起了一些军士的嫉妒,“豪军旁伺,一见膏腴,不借口于同伍之绝业,则驾言于顶差之额屯,公然争夺。”这些人或欲将已垦之田占为己有,或欲提高典价,面对军士的讹诈,百姓只能自认吃亏,奸猾军士坐收其利。面对众多百姓利益受损的屯田纠纷,泗州知州无能为力,只能无可奈何地感叹道:“泗人亦何所利而为此耶?”

  卫所一方面向百姓出典屯田,另一方面却以百姓侵占作为屯田损耗的借口。事实上,泗州民户侵占屯田的情况极少出现,反而军户侵占民户土地的事件常有发生,称百姓侵占屯田,实际是为了掩饰卫所官军侵吞、盗卖屯田的行径,而这种嫁祸于百姓的手段又进一步加深了百姓与卫所的对立,泗州人称“卫所刁悍,为民累者”。知州也认为:“非州之异视乎卫署,实卫署之不能善处者。”泗州官民甚至将泗州屡遭水患归结于泗州卫与州同治一城,此说法虽然荒唐可笑,但足可见他们对卫所的反感。

  总之,在嘉靖、万历间的冲突中,泗州卫、军户的势力明显强于泗州、民户,知州总结为:“民以兵故而疲穷日甚,兵又以民故而骄偾日增”。卫所与州县间旧有平衡被打破,呈现出了军强民弱的状态。这种状态的出现,当是卫所在与州县抗衡各领域占据优势的结果,说明在泗州卫与泗州的能量对比中,优势在卫所一方。将二者的能量稍作对比,可获得更清晰的理解。

  官僚层面,卫指挥使虽然品级高于知州,在晚明重文轻武的环境下并无太大的优势,但重要的是知州皆非本地人,仅任职数年而已,在本地鲜有经济利益,而泗州卫的指挥使、千户、百户等武官世袭罔替,世代居于此地,势力根深蒂固。州官数年即迁转而去,泗州对待卫所的态度和立场常常因州官的调任发生变化,相关的举措亦因难有连贯性而缺乏成效。而对卫所武官而言,各项事务皆直接涉及自身利益,必然世代竭力维护。在官僚层面,泗州难与泗州卫抗衡。

  在社会基层,绅士阶层是极为重要的能量,可通过科贡成绩考察泗州上层绅士的身份构成,对军民势力进行了解。根据现有材料,可明确嘉靖元年至万历二十六年(1522—1598年)泗州的科贡情况。嘉靖、万历年间,泗州科贡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总人数较少,76年间仅有进士、举人和贡生83人,且多数为贡生,进士、举人仅有8人和13人。人数少意味着绅士阶层在泗州所能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难以产生左右地方局势的影响。二是卫所军籍的成绩超过民籍。所统计士人的户籍种类有泗州籍、泗州卫籍和祭祀署籍三类。卫籍总数42人,且所中进士与举人与泗州籍持平。这意味着泗州卫军籍由科贡跻身上层绅士阶层的人数要多于民籍,势力亦当大于民籍。此外,还需考虑到泗州卫军户不仅分布于泗州,也散布于周边各县,并以与泗州仅一河之隔的盱眙最多。其他县的泗州卫军籍绅士也是卫所势力的组成部分。在盱眙县,军籍的成绩也优于民籍,如天顺以后,盱眙共产生过4位进士,其中3人是泗州卫籍。可见,在泗州卫分布密集的地区,军籍有比民籍更多的上层绅士,虽然数量较少,但此阶层内军籍的势力超过民籍,对地方局势的影响也必然更有利于卫所、军户。总之,虽然泗州卫的职能大为弱化,但其在地方具有极大地能量,相较州县具有明显的优势,形成了军强民弱的状态。

  四、调和方式与结果

  面对月粮久缺、军强民弱的局面,当时人并非无动于衷,朝廷和泗州地方官员都有意加以改变。但朝廷与泗州的关注点不完全一致。对朝廷而言,保证泗州卫月粮的有效供应是第一位的。虽然泗州卫军事职能弱化,但在漕运中仍占有重要地位。万历年间,泗州卫有漕军2775人,人数在参与漕运的118个卫所中位列第五,是不可或缺的漕军来源。而泗州卫与泗州军强民弱的状态,对朝廷而言并非重要事务,且在全国并不具有普遍性,同一时期,江西就出现了民户欺压军户,甚至“占屯杀军”的事件。

  为了缓解月粮久缺,朝廷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直接给予补充,调发月粮。二是整顿屯政,力图恢复明初的秩序。三是适当减轻泗州卫的赋役,如有时将泗州卫京操军暂留本地,以省军力,或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减免屯田籽粒。总之,朝廷关注于缓解月粮的短缺,目的在于保证泗州卫执行漕运等军国要务的能力。

  泗州的视角与朝廷有所不同,州官不仅关注缓解月粮久缺,也寻求改变军强民弱等卫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出了标本兼治的设想。治标即改善月粮供应,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整顿屯政。要引入府、州、县的力量,强化对屯政的管理,达到“屯政肃而征输亦完”的效果。二是严格规范发放程序。首先要清理卫所花名册,并送交泗州,由州官和卫所武官共同清查,确定无误后交由道、府盖印确认,再由泗州凭印发放月粮。三是发放月粮时由泗州官员操作,并仿照州县投柜之法。总之,州官希望增加泗州的权力,并借助上级府、道的力量,杜绝月粮的虚报,结合整理屯政,以增收减支的手段,缓解月粮久缺。

  从“治标”的设想中可以看出,州官的整顿措施,核心在于引入州县的力量,对卫所施加管理。无论是整顿屯政,还是管理月粮发放,都应由泗州直接参与,并拥有实权。这种以州县制约卫所的设想,与其说是宣德十年(1435年)移交卫所仓储管理权以来州县在卫所事务中影响力增强的延续,不如说是泗州官员长期受卫所压制下的不满与反击。

  治本即彻底改变军强民弱等对州县不利的状态。在州官看来,单纯整顿屯田,控制支出已无法改变大局,必须实施更彻底的改革。知州曾惟诚认为泗州卫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护卫泗州,因此泗州百姓才会竭力供养军士,但如今泗州卫武备松弛,已完全无力护卫泗州,一旦有事,只能是驱市井之民,犹如肉投馁虎。如此而言,泗州卫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呢?从现存的两部明代泗州方志中,都可以找到类似的疑问。嘉靖时,袁淮、侯廷训在《兵防志》的结尾写到:“去食、去兵,可乎哉?”到了万历时,曾惟诚更进一步称:“使民皆业农,农皆知兵,有为兵之利而无养兵之费……若然则卫兵可遂去乎。”明确提出可以通过寓兵于农,代替卫所的职能。至此,泗州官员关于治本的终极想法已显露无疑,即撤销泗州卫,从而彻底解决卫所带给州县的诸多弊病。

  虽然州官们提出了撤销泗州卫的建议,但他们也认识到实践的巨大困难,“何敢言去也? 斟酌损益,而兴革之是非,霍食者之所敢知也?”正如他们所认识到的,撤销卫所是兴革之大事,此建议也仅停留在地方志之中,即未见有上奏,更不见实际的行动。事实上,无论是州官们所设想的“治标”还是“治本”,都未能引起朝廷的重视,只能停留于文本的设想之中,月粮久缺与军强民弱都未能得到改变。

  总之,朝廷与泗州虽然有针对性的采取了一些措施,或提出了改革设想,但最终收效甚微。晚明泗州的自然环境决定了该地的社会经济水平较低,且短期难以提升,加之人为因素的破坏,泗州难以获得足够的收入供给卫所。且泗州自身已税赋沉重,“凤阳所属地粮莫重于泗州,而民贫亦莫甚于泗州”。泗州卫也饱受漕运之苦,“自古转漕极称艰险,而泗卫疲困尤苦斯役”。在自然灾害、漕运劳役等问题未能改变的情况下,朝廷暂时的补贴、调整,都不可能彻底消除月粮久缺。而军强民弱的状态,不仅未受到朝廷的关注,地方势力也不是短期可以改变的。值得关注的是,这种军强民弱的状态在当时虽不是普遍现象,也并非泗州所独有。

  如位于淮河中游的凤阳县,与泗州的情况相似,凤阳卫所同样相较府、县占有优势。较好的土地多被卫所占有,“编民所受皆硗薄田地”。在军民司法中卫所也优势明显,卫所捕官肆意抓捕,甚至以此勒索钱财。军籍绅士也较民籍更多,凤阳县“本县附廓乡绅人等,军籍者十之七,民籍者十之三”。

  研究者认为随着卫所制度的衰落,明代都司卫所、军户的地位都在不断下降。但在泗州、凤阳等地,卫所、军户相较州县、民户处于优势地位,卫所的职能虽然弱化,却有明显强于州县的势力。必须指出的是,泗州所呈现的军强民弱状态并非普遍现象,前文提及的江西民户“占屯杀军”即是截然相反的情况,明代各地州县与卫所的关系不尽相同,其中的特征、原因应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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