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仍占用工作手机 公司起诉返还电话费

时间:2021-09-08 16:01:06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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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仍占用工作手机 公司起诉返还电话费

肖某辞职后,仍然占用公司配发的手机,公司为其垫付了手机话费,因此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辞职后使用该工作手机产生的话费。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决肖某返还电话费210.55元。

辞职后仍占用工作手机 公司起诉返还电话费

被告肖某原系原告万影城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原告为被告配发了手机,2012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公司递交辞职书并离开公司,但被告离职后未交回公司配发的`手机,直到2012年8月28日才退还原告公司提供的手机。

原告公司为被告肖某垫付了手机话费973.9元,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因原告仅提供了4月的话费单,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4月份手机话费509.25元。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3月份、5月份的话费共计474.65元。

经查,该手机3月份产生话费264.1元,在2012年5月份占用话费210.55元(该款由原告支付)。

被告肖某辩称,2012年3月份自己还在公司上班,产生的手机话费应由公司负担,且公司因同一事项两次提起诉讼,法院应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自2012年3月31日离职后占有并使用原告为其配发的工作手机,事实清楚。被告在离职后应当及时返还手机,但被告并未返还手机,因此,其在离职后使用该手机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由被告自行支付,现原告进行了垫付,使被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双方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原告要求被告返离职后所占用的话费,法院予以支持;但2012年3月份,被告仍在岗,期间产生的话费为正常工作支出,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公司在该案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属于改变了理由,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对被告辩称原告属重复起诉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万影城有限责任公司手机话费21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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