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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受伤 学校是否担责

时间:2021-10-01 19:30:20 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学生课间受伤 学校是否担责

 

学生课间受伤 学校是否担责

 

案例一

    原告程某和被告汪某同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02年3月29日上午课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汪某从原告程某身后将其抱起致程某摔倒,经医院诊断为第十二胸椎、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因医疗费等费用得不到全额赔偿,原告程某便以汪某和某小学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关于被告某小学对该起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应承担事故责任。其理由是:

    1. 本案的原告程某和被告汪某均是小学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他们在学校上学期间所受到的伤害,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原被告父母将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应当在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同时,照顾、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学生在学校内遭到他人伤害,学校没有尽到保护之责,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本案中,学校不能证明其在事发前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足见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缺陷,对本次纠纷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故学校对原告的损失负有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其理由是:

    1.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中的某小学对原告程某和被告汪某在课间游戏中发生的口角、推搡,并致原告被摔伤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行为,也无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故原告程某起诉某小学无法律依据。

    2. 原被告的纠纷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纠纷具有突发性,非学校老师主观所能预见。在本次纠纷中,学校主观上无过错,且学校在日常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活动中已履行了应尽的职责。故学校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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