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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 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

时间:2021-10-01 19:16:03 教育论文 我要投稿

十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 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

十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 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

十种伤害事故学校免责 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

NEWS.SOHU.COM2003年07月17日00:51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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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正在通过立法来澄清一个概念: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而不承担监护责任。在此之前,许多人都认为,学校是学生的临时监护人。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该条例草案明确划分了意外事故发生后,学校、教职工、社会及家庭应承担的责任,并指出事故纠纷可通过协商、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和诉讼等3种途径来处理。

条例草案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学校能证明,校方不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在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校有证据证明,学校及教职员工已经充分履职,但仍没有避免事故发生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事故的。以上四种情形,学校都不承担责任。此外,还有六种情形学校无过失;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学生在学校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的;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非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在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事故的。

条例(草案及修改建议稿)说,学校要保证学生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安全;考查学习和生活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已知有疾病不适宜参加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学生擅自离校时,学校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教职员工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不能体罚学生等。

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预防措施存在隐患是造成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条例(草案)专门设立了《事故的预防》一章。此外,由于学校没有专项的赔偿经费,因此,条例(草案)要求,政府应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经费中列支。

信报记者 白延龙

学校要举“无过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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