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列表

《生死抉择》适用法律错误论文

时间:2021-10-01 16:11:56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生死抉择》适用法律错误论文

凡是看过上海电影制片厂最新摄制的故事片《生死抉择》的人,大都会产生强烈的震撼。的确,这部影片是近年来涌现出的难得的具有深刻警示作用的反腐倡廉题材的好文艺作品。它通过揭露一些领导干部经不起物欲的诱惑,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耻结局,以及腐败分子极力编织关系网,从领导身边的人打开缺口,直至把领导干部拉下水的丑恶行径,深刻反映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它通过刻画以市长李高成为代表的当代共产党人为党为公、不惧邪恶的浩然正气,鲜明地表现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但《生死决择》和其他好的文艺作品一样,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其中有一个法律问题处理得不十分严谨,使人感到一点遗憾。好在它的这个不足不仅很小,而且能产生很大的社会价值,所以可称得上是一个"美丽的错误"。

《生死抉择》适用法律错误论文

吴霭珍被判刑无法律依据

 

影片《生死决择》的最后——在故事大结局中,一方面以场外音的形式告诉人们李高成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当选为市长,另一方面一行黑底白字却写到:李高成的妻子吴霭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一点,是让人看不明白的。吴霭珍被判刑是因何故?她犯了哪种罪?

 

从影片中知道,吴霭珍的问题是背着李高成干了一些"见不得人"的事。最主要的是同意中央纺织厂下属的特高特公司的头头将李高成及她自己列入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中,并接受了该公司的分红款30万元(对方说这笔钱是给她和李市长的)。吴霭珍曾去退过款,但没有退掉,不得已还是背着李高成藏在了家里(李高成知道后,最终把钱交给了组织)。另外,吴霭珍还背着丈夫,在为弱智女儿学画画、为丈夫老家办事过程中,接受中纺厂的几个领导送的名贵花草、现金等至少8万元。

 

从影片中,我们还知道,吴霭珍是个处长,但她在哪个单位工作?这个单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什么的?影片没有交代,我们不得而知。退一步讲,假若她是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里的处长,但在《生死决择》中,她虽收受他人财物,却并没有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职权、地位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给钱物的人,看中的是她市长夫人的身份,看中的是她丈夫的权力。

 

 

根据吴霭珍接受财物的事实,再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她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无非下列几种之一: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但从这些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吴霭珍并不具备或完全具备,所以,就不能以这些罪名之一定罪,更谈不上判刑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从吴霭珍的情况看,她不符合这两个条件,至少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条件。正如前文所言,"吴处长"不能断定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影片中看不出她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她没有犯受贿罪。

 

再看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吴霭珍可以成为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所解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行贿人的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某种要求、传递贿赂的财物、组织双方会见等等;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行贿人的行贿意图,而故意从中进行撮合、引荐、沟通。而吴霭珍不存在这种客观的行为,也没有这种主观的故意。因为她是背着李高成收受中纺厂方面的财物的,更没有向李高成转达某种要求、传递贿赂的财物、组织双方会见,以及从中撮合、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