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研究的论文

时间:2021-08-27 18:21:54 环境保护论文 我要投稿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研究的论文

  [摘要]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构建完善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不但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内容,也是我国提升经济建设水平的必然选择。结合当前我国正在运行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现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如何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行策略探讨。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研究的论文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一直都是国家经济建设中考虑的重点内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我国农业经济实现平稳、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经济建设实力的根本保障。但是,由于不科学的生产和管理,使得环境问题逐渐成为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限制因素,因此,要想有效缓解人口数量增加和经济规模扩大的双重压力,就要构建起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提升农村环境质量,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1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的意义

  1.1使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尽管在现代化建设中,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是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还不够大,相关管理机构建设还不够完善,专业管理人员也比较缺乏。近几年,在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下,尽管很多地区的环保部门和乡镇、村委会开始联手整治农村环境问题,但是由于缺乏标准化要求和相关专业化技术和人才,使得治理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只有构建起完善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才能在标准化要求下,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1.2完善美丽乡村工程建设

  “美丽乡村”建设目标是在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的,特别强调要对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加大治理力度。由于“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距今时间并不长,相关管理工作效率也不高,对于农村环境改善工作的相关标准化制度还比较缺乏,因此,还需要不断完善环境治理工作。而构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能够进一步完善美丽乡村工程建设,能够为项目建设提供标准化要求,提升美丽乡村建设质量,有助于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从而可以使农村生态环境得以有效改善。

  2我国现行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分析

  所谓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就是将各种环境保护标准与现实状况结合起来,构建起各种制度相互依存、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完整的制度框架。在这个制度框架中,各种环保标准相互支持和配合,使整体价值能够最大化的体现出来,以此为环境监督和管理部门开展新一轮的环境治理工作提供参考,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质量。在整个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标准是最重要的内容。我国当前的农村环保体系主要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构成。其中,国家标准设计环节质量、污染物排放等相关内容。“城乡二元化环保法制”是当前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以“以城市为中心”和“以工业发展为中心”的立法思想,将生态环境和工业发展环境的治理工作当成整个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可见,在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下,不但缺乏环保的相关标准要求,还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够重视,使得农村环保问题更加严重。

  2.1现行标准体系与法律规定不相适应

  “规范性”是标准的主要特征,如果对环保标准进行类型划分,可以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我国当前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国际惯例要求,在新形势下,要尽可能的用具有强制效力的技术法规来代替强制性标准,这样不但可以使“标准”符合国际要求,还能使环保标准的法律地位提升,从而树立“超标即违法”的环境质量理念。

  2.2环境检测方法比较落后

  当前,随着时间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监管自动化已经成为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显然我国的人工环境监管方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比如对于原子吸收法和经典化学法,很多技术发达国家在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下,都配备了相应的ICP设备,在环境质量检测中,可以实现多元素共同检测,具有分析速度快、选择性高和线性范围广的特点,以此使得工作效率大大提高[1]。因此在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中,必须引进先进的检测技术,完善标准,尽量适应多样化需求,促进技术进步。

  2.3环境保护标准不能满足时代发展要求

  在我国对于烧碱和聚氯乙烯等工业污染物的排放缺乏有效管理,尽管有些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以及实施,但是由于法规长期得不到,使得技术水平与时代发展要求不能衔接,不能对环境治理技术水平的提高提供保障,只有进行全面修订,才能达到对污染物控制的要求。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例,IV类水属于娱乐用水,一旦与人体直接接触,就会损害人体健康。而V类水的质量标准比IV水低,但是其化学物质和重金属含量却远远大于IV类水。另外,在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将能够对人体生命健康产生直接影响的农业灌溉用水的标准设置的比IV类水和V类水还要低。显然,这种标准的设置令人不能理解,与提高用水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要求背道而驰。

  2.4地方环保标准缺乏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是我国当前现行的主要农业灌溉用水标准[2]。不但数量较少,而且在内容上,这些标准的要求明显较低,在内容条款的设置上也是从全国整体情况进行考虑,在地方实施过程中缺乏针对性,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以2010年实施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为例,其中明确禁止直接向农田灌溉城镇废水和工业污水,但是由于每一与之相匹配的农业灌溉用水标准体系,使得这一条例的适用性不高,农业生态环境并没有明显的好转倾向。

  3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策略

  3.1确立城乡一体化建设思想

  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城乡二元体制为主要建设思想的社会经济结构,但显然,在“三农”问题不断突出的背景下,这一结构与我国社会发展要求已经不相适应。“城乡一体化”建设思想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党和政府要逐渐确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建设思想,尽可能的解决“三农”问题,消除二元体制的弊端,为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为构建全新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3.2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主要目标就是改善我国环境质量。但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比较早,很多内容已经不再满足当前环境的形势需要,不能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3]。因此,要想满足新时期的环保工作需求,提升环境保护工作质量,就要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由于现存的《环境保护法》中涉及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内容比较少,所以,在新《环境保护法》中要增设“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对农村环保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法,以及污染治理和防控等内容进行硬性规定。另外,还要尽量明确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用农民的权利来制约政府权力,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质量。

  3.3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因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在制定时可以根据农村环保问题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能够对国家环保标准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有利于解决特殊问题。以河南省为例,作为我国农业大省,河南省近十年的粮食产量都居于全国之首,不但能够满足河南省人口对粮食的需求,还能对其他省份的粮食需求提供援助。对于这样一个农业大省,灌溉用水十分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河南省的农业灌溉用水与国家粮食安全息息相关。所以,只有结合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地方水质标准,才能保证粮食产量和质量。

  4结语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此,构建完整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是大势所趋,不但能够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现状,还能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对加快农村经济建设脚步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任小铁.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主体现代化治理[N].南方都市报,2014-09-21.

  [2]洪登华,戴继勇,郑玉艳,等.浅析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J].标准科学,2017(04):33.

  [3]张芬霞.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构建[J].青年科学,2014(0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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