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2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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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办理了医保,参保人在生病住院后医保报销多少住院费用呢?上海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呢?现在聘才小编就为大家解答,详细内容看下文:

一.在职职工

职工门急诊医疗费

1、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首先从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中支付,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负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后,超过部分由个人和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根据职工年龄不同,有所区别: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职工门诊大病费用

职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职工自负20%。

二.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五)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退休人员门诊大病费用

退休人员门诊大病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上海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

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上海退休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上海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为:

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

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55%调整为60%。

上海2014医保报销比例

随着中国医疗水平的提高,看病贵、看病难现象屡屡发生,现有的医保报销比例已经不能满足患者的需要了,位次,上海市调整了医保报销比例。那么2014上海医保报销比例分别为多少呢?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

2014年上海市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具体为:

1、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

2、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

3、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

2014年上海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也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具体为:

1、7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

2、60-69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500元;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680元;

4、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每人每年90元。

报销比例提高: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014年的门诊急诊医疗待遇不变,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为:

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

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

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55%调整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