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货物生产证明

时间:2021-10-04 16:06:59 证明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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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货物生产证明

从事货物生产证明

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

从事货物生产证明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下发后,市局对原来的转发文件进行了清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75号)自2011年5月1日停止执行,并以公告的形式向纳税人予以告知。现将《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见附件)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及时将总局及市局文件宣传到位。主管税务所须及时向纳税人出具《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并做好台账的登记工作。

三、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溃

附件:《北京市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

货物劳务税处

2

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1.证明开具

(1)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申请审批表》

(2)附报资料:

相关合同资料

(3)流程图

2.合同完成情况备案

(1)业务概述

纳税人在合同完成的次月,必须带《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申请审批表》一份及本合同涉及的销售货物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回原税务机关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备案。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申请审批表》

(2)附报资料:

合同涉及的销售货物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流程图

3

提 货 证 明(样例)

×××站:

我单位到你处提取货物:

现委托我单位 ×××, 身份证及我单位证明前来办理提货手续,请给予办理。

收货单位(公章)

4

出示单位介绍信

提单上收货人栏的公司名称显示为英文或拼音, 收货人应出具加盖公司名称为中英文对照公章的单位介绍信,如果出具的单位介绍信公章只显示公司中文名称,应同时提供附有中英文对照的公司名称之证明文件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我站核实后备案,以方便日后领单、提货。如果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站将不予办理领单提货手续。

单位介绍信须按货站提供的格式书写完整、字迹端正并注明有效期限。

补充回答:

×××提货处:

今有我单位职工×××前往贵处办理提货事宜。

提货人身份证号:******************

货票号:中铁快运托运单×××号

货物名称:玩具

数量:10件

请予接洽并大力协助为盼。(本公函有效期三天)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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