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时间:2021-11-06 20:05:36 资料 我要投稿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黄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原告:林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告:马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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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被告: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告: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股权转让款600万元;

2、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的抵押金10万元;

3、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00万元;

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送达费用。

2005年7月5日,原告黄某与其妻子即原告林某共同出资成立了某矿业有限公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两原告与2008年12月8日与被告马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某公司的所有股权及公司所有资产(除某市XX路X号某商住高层X座X1、X2、X3三套房产及某XXX皮卡车以外)一次性转让给被告,双方同意以2008年12月8日为本次股权转让、资产交接、债权债务界定的基准日。被告须以现金方式分三次向原告支付转让款即:首次以本协议生效15日内向原告方支付转让费总价的50%,即1000万元(其中预留400万元作为原告处理与某1公司矿权纠纷的补偿费,不足部分从被告第二次付款中扣除);第二次于2009年7月8日再向原告支付转让费总价的25%即500万元;第三次于2009年12月8日支付转让费总价的25%即500万元。如果被告逾期付款,每延迟1日须向原告支付转让款总额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即将某公司的股权全部变更到三被告名下,随后即将公司资产移交给被告。原告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是被告并没有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在扣除与某1企公司矿权纠纷的补偿费800万元后,被告尚有600万元转让费未给原告支付。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从内地前往某地向被告索要剩余款项,被告总是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付。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至贵院,以此保护其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另外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已超过1000万元,但原告只主张其中的300万元。恳请

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予及时、公正的判决,以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住:原被告不在同一地区。

经过法院受理原告黄某、林某与被告马某、刘某男、刘某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马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黄某、林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主体并不包括刘某男、刘某女二人,马某将受让股权部分转让给刘某男、刘某女属另一法律关系,该二人不应属本案被告。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原告中级法院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被告马某市中级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刘某男、刘某女是否属于本案被告及马某与刘某男、刘某女是否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经实体审理后才能确认,故原告有权根据其诉讼请求确定本案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马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原告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经过了上诉,高级法院的民事裁定是: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是终审裁定。

又经过了反诉,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笔者认为,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代理人应该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因为诉讼的时间是很长的,前前后后一年的时间,最后还是达成调解。若及时的与双方当事沟通,或双方的代理人进行沟通,案件最提前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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