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时间:2021-11-06 16:15:59 资料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1 范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本着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的原则,强化事故问

责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在所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属员工(含协力)

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生产、设备、运行操作错误,导

致人身伤害、火灾事故、未遂事故,依据本规定实施问责。

2引用标准和术语

2.1引用标准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2.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二十三条

2.1.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监总局

令第115号)第三十七条

2.2术语

2.2.1安全生产事故: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害(含岗薪员工、协力员工、

建设员工)、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未遂事故。

2.2.2问责对象:本办法所指问责对象,指全体员工(含协

力)。

3 管理职责

3.1安全室负责对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及人身、火灾未遂事

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3.2第一文库网生产室负责对生产及生产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

责建议。

3.3设备室负责对设备及设备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

责建议。

3.4工艺室负责对工艺操作及工艺操作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

员提出问责建议。

3.5纪委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异议的申请进行复核。

4 管理内容

4.1 问责程序

4.1.1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

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1.2对员工实施问责,依据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数量及

伤害程度、火灾损失,分别对问责对象实施问责。

4.1.3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责任认定,在5个工作日

内提出问责建议,报送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问责。

4.2问责原则

4.2.1有责问责。按照《基层管理人员安全履职管理办法》

规定的一岗双责履职原则,进行问责。

4.2.2分类问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事故性质及发生

事故累计数量等情况进行问责。

4.2.3分级问责。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中层

管理人员由公司进行问责;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各业务室

主管、专家、专业工程师、现场工程师、一般业务管理人员、

作业长由分公司进行问责;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点检员、

班组长、岗位职工由分厂问责。

4.3问责标准

4.3.1对于出现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中层管理人员的

问责标准执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问责标准》。

4.3.2对于未出现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中层管理人员,

按公司安全绩效指标问责。

4.3.3对于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未遂事故的基层

责任人员问责,按照附件1标准执行。

4.3.4 同一事故涉及二个及以上单位的,对半责以上(含半

责)的单位的事故责任者执行相应考核标准,对半责以下单

位的事故责任者考核下浮一档。

4.3.5在作业活动中,因违反 “安全禁令”的直接责任者和

主要责任者,按照《安全禁令管理暂行规定》问责。

4.3.6管辖区域内协力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责

任认定,各单位相关人员对协力员工工伤负有责任的,可参

照本规定执行。

4.3.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按问责标准上

浮一档实施问责:

a) 干扰、阻碍、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b) 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被举报查实的;

c)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的。

4.3.8直接责任者与主要责任者为同一责任者时,按就高原

则实施问责。

4.3.9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

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处

理下浮一档标准执行。

附件1: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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