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S65006-景观照明设计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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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S65006-景观照明设计评审细则

GTS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GTS65006-2012

景观照明设计评审细则

2012-07-18发布 2012-07-20实施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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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是规范绿城集团项目景观工程管理中照明电气设计工作的强制性企业标准。 本标准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为规范照明电气设计而进行起草,在起草程中,总结了园区景观照明、商业景观照明、道路景观照明、公园景观照明等做法,征求了景观设计管理人员的意见及建议,主要规定的内容有:照明设计阶段管理及评审要点,灯具选型部分管理及评审要点,施工图阶段管理及评审要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2年07月20日起实施,实施时间为2年,下次标准适宜性评审时间为2014年07月20日。

本标准由绿城景观咨询公司品质管理部起草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斌、沈建锋、曹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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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 1

2 术语和符号 ............................................................... 1

3照明设计阶段管理及评审要点 ............................................... 1

3.1管理要点 ............................................................. 1

3.2方案评审要点 ......................................................... 1

4.灯具选型部分管理及评审要点 ............................................. 10

4.1管理要点 ............................................................ 10

4.2评审要点 ............................................................ 10

5.施工图阶段管理及评审要点 ................................................ 12

5.1管理要点 ............................................................ 12

5.2评审要点 ............................................................ 12

6 引用文件 ................................................................ 15

7 附录 .................................................................... 15

附录1 GTR74008-03照明设备样品效果评审记录表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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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照明设计评审细则

1 总则

室外景观照明作为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展现的是景观营造在傍晚及夜间这一休闲时段的景观呈现,同时也是居住业主实现夜间行走、观赏、交流而创造的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是人们夜间室外活动空间构架的主要部分。为了科学、规范、人性化的室外景观照明,提升景观品位和对外形象、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直属项目公司、控股项目公司及参照绿城管控模式执行的非控股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其他项目公司参照执行。

2 术语和符号

光污染、照度、平均照明值、光束角(光束宽度)、光色、显色性、外壳防护等级定义详见《室外景观照明工程实施要点》(GTS74008-2012)

3景观照明设计阶段管理及评审要点

3.1管理要点

项目景观设计管理人员在设计单位递交照明方案后邀请照明电气设计单位(若有)、景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与照明方案及施工图纸相关会审,由项目景观设计管理人员填写《景观专项评审会议纪要》,按照《景观精细化管控流程表》2.9相关评审要求完成流程审批,根据《景观设计与工程资料报备管理细则》(GTS 65001-2012),成果文件交相关部门存档备查。资料及报备内容及流程参见《景观设计与工程资料报备管理细则》。

3.2方案评审要点

3.2.1检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

重要项目方案阶段照明文件:总体灯光效果图、重要节点灯光效果图、灯光总平面图(类似于景观彩平图)、方案说明、灯具选型、工程概算造价、用电功率、智能控制说明、照度计算书、总体布置点位图。

一般项目方案阶段照明文件:总体布置点位图、灯具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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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工程营造强制性条文符合情况评审要点

条文7.3.1:为保证摄像监控效果,园区出入口、人行出入口、单元出入口等部位,夜间应保证足够照度,环境照度不应小于50LUX。

条文7.4.3:经营性泳池区内任何位置照度均不应小于80LUX,应避免从下往上的眩光,避免对周边住户产生影响。

条文5.4.5园区室外照明控制应采用光控结合手动的方式。(此条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3.2.3灯光整体思路评审

灯光整体思路评审内容需结合:

a)灯光总体效果图、总体灯光平面图、总体点位图,在方案内以文字说明其总体思路,各灯光区的分布、定位、主要光色光强、实现方式、灯光对人行路线的功能照明及引导等内容。

图1 总体灯光平面图

图2 总体点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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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各区块灯光氛围的有效营造;灯具布置点位的合理性及安全性;照度、色温的合理分布;灯具造型、材质、高度及尺寸、功率、色温、安装方式、隐蔽程度的确认;眩光的有效控制;灯具及用电安全性论证;控制方式节能性、智能性、合理性论证;造价控制等内容。

3.2.4设计主要原则

3.2.4.1景观主导原则:必须在景观规划主导下定位照明整体风格,在确定景观照明的总体构思和景观照明设计创意后完成细部规划及各类照明设计。并应遵循被照对象的特征、功能、风格、背景、饰面材料及环境,合理设计景观照明和光环境。

3.2.4.2灯光氛围营造原则:须以灯光强化景观主轴,主轴体现须有多层次灯光营造(沿主轴建筑灯光、景观道路灯光、景观绿化灯光、水景灯光、引导性灯光等);沿街灯光氛围的营造(沿街立面、商铺及广告、步行街及人行道、景观及绿化等);分区块灯光氛围的合理营造(会所、入口、游泳池、小径、绿化等功能性及装饰性灯光)。

3.2.4.3以人为本原则:不破坏人的生活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运用光色、光照度、光亮度,根据功能分区不同,营造舒适宜人的景观夜间环境。

3.2.4.4亮度原则:被照对象的亮度和色彩应与周围环境既有差别,又和谐统一,不应为突出自己而破坏整体周围环境。并应进行重点部位的特征研究,把握光与影的和谐效果。

3.2.4.5慎重使用彩色光:对建构筑物、绿化、道路、泳池、雕塑小品照明谨慎使用彩色光,在使用前应进行充分论证。

3.2.4.6设备选型原则:选用的照明器材、电气设备、控制系统应技术成熟、安全可靠、便于维护,谨慎大批量使用定制产品、非标产品。

3.2.4.7防眩光原则:照明设计中应减少眩光,防止光污染对城市夜空过度渲染。防止过强灯光影响室内住户休息、对夜间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灯光干扰;防止泳池灯光对游泳者

http://www.unjs.com 视觉干扰。

3.2. 4.8分级控制节能原则:应预设按平日、节日、重大节日分级控制,并在同一天内有前半夜(18:00-21:00)、后半夜(21:00-0:00)、节能模式(0:00-6:00)不同模式的开启状况。同时保证在不同控制状态下都应有完整的功能性照明和一定的艺术效果。

3.2.4.9 隐蔽性原则:应顾及白天景观,宜注意灯具的隐蔽和艺术造型。

3.2.4.10绿色照明原则:应采用以荧光灯、节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LED等高光效长寿命作为主要照明光源,减少使用白炽灯、卤钨灯、霓虹灯、冷光灯、PAR灯等低光效短寿命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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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11 安全原则: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安装方式设置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应有利于园林和建构筑等被照对象免受损伤。

3.3效果评审要点

3.3.1 景观主轴

主轴照明需要有较高层次的照度(照度值达15LUX以上),较好的均匀性(0.1-0.3);无明显暗区;无眩光影响;可有街道尺度的灯光层次:沿主轴建筑的天际轮廓线体现、立面体现(若允许)、主轴道路照明体现、景观绿化照明体现、主轴水景照明体现、街道诱导照明体现。灯光布局可根据景观主轴特点呈对称布置。由高至低,光色、照度层次有序过渡,居住区灯光主轴慎用彩色光和动态光,商业区灯光主轴可适当选用动态光和彩色光,合理增加灯光背景音乐。

主轴灯光需要有三种层次以上高中低配合。

3.3.2 建(构)筑物

3.3.2.1 宜根据建构筑物的主要视点所能观看到的部位、建筑造型、风格、功能及结构特征,确定各部位的色度和亮度水平,应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各部分协调舒适。

3.3.2.2 当只存在远距离观望点时,可不必重点设计建构筑物的细节照明。

3.3.2.3 可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两种,也可三种方式综合使用。

3.3.2.4 应用主光突出重点部位,用辅助光照明一般部位,主光和辅助光亮度比例以3:1为宜。

3.3.2.5 光束不宜垂直90°投向被照面,宜倾斜入射,应使不同面亮度有差别。被照面是平面,入射角取60~85°;较大凹凸,入射角取0~60°;显现细部特征,入射角取80~85°。

3.3.2.6 不宜将光透入夜间有人居住或工作的室内场所。

3.3.2.7 尺度较大的建构筑物立面宜采用黄、白色,不宜滥用蓝、红、绿等彩色光。

3.3.2.8 在建构筑物附近安装投光灯时,投光灯和建构筑物立面距离与被照高度之比以不小于1:10为宜。

3.3.2.9对建构筑物的照明应该是见光不见灯;有些灯具实在无法隐蔽时,灯具的形状、大小、颜色应与建筑、环境协调;使灯具与建筑物、环境融为一体;

3.3.3 生活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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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 景观照明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创造安静、幽雅、舒适的生活环境和意境。

3.3.3.2 灯光不得射入室内或给居住者造成光污染。

3.3.3.3 应以区内雕塑、小品、绿地、花坛等为照明设计重点。

3.3.3.4 灯具、光源、电气设备及控制设备应保证其安全可靠性。

3.3.4 入口区

3.3.4.1 景观照明设计入口区若有较对称的会所及商业建筑,应体现其功能作用,或创造其庄重、壮观的现代居住文化品位,或反映其古朴、典雅的文化内涵。

3.3.4.2 应根据入口区内建筑(主要为商业性建筑及公用性建筑)风格、造型、结构、特征进行单体设计,并注意整体光与色的统一性与协调性。

3.3.4.3 对于保安岗亭区域,要保证水平及垂直照度,水平照度达50LUX以上,垂直照度达40LUX以上,确保辨别车辆及行人,宜在岗亭区内和区外10-15米两侧各设置路灯或庭院灯具,灯杆造型可以区域内庭院灯或路灯造型风格一致,光源需采用高显色性金卤灯,灯具高度根据景观效果设置在3.5米-8米,灯具类型须为宽光束角度以保证一定的垂直照度。

3.3.5 道路、桥梁、立交桥

3.3.5.1 道路照明所选用的灯具、灯杆造型和外观颜色,应体现所在道路和建筑的功能、风格特征。

3.3.5.2 道路照明应考虑周围建筑、环境明亮程度,适当选用截光灯具或半截光型灯具。

3.3.5.3 应确保在任何方向减少对交通车辆驾驶员的眩光。

3.3.5.4 道路、桥梁、立交桥的路面照明设计应按照有关道路照明设计标准。桥体照明应表现其造型艺术风格。

3.3.6 雕塑

3.3.6.1雕塑和景观小品大多体量较小,且与环境关系密切,因此,其照明亮度与环境形成一定的比例关系,才能使景观既有合适的效果又与环境和谐。景观小品的照明一般小功率LED灯具为宜,光束的宽窄与被照明物体面积及高度相关。

3.3.6.2 为产生立体感,可在雕塑一侧用窄光束灯而在另一侧用低功率宽光束灯,两个光源入射线宜保持45~90°夹角。

3.3.6.3 不宜均匀地照亮整个雕塑,应重点加强关键部位照明,如雕塑脸部、整体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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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部位如背部等可不照明。

3.3.6.4 应根据被照目标的位置与周围环境,以及从避免眩光的角度出发设置灯具。

3.3.6.5 从下往上照明时,应避开在雕塑关键部位产生不协调阴影的投光方向。雕塑和小品的照明宜用窄光束的泛光灯或反射型灯泡,其位置可在现场试验后决定,并应避免产生眩光或直接看见光源。

3.3.6.6深色、有光泽表面的雕塑和小品不宜采用直接照明的方式,可用照亮背景反衬轮廓的照明方式。

3.3.6.7 在无雕塑,小品的场合(适用于城市中心广场地段)可用造景灯光或发光雕塑作为一个景点,但应注意设备在白天和夜间的观看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3.7 围墙

3.3.7.1 可在围墙外用小型投光灯或地埋灯照射,显示墙面形与色。

3.3.7.2 可在围墙上设置围墙灯的形式进行照明。

3.3.8 玻璃幕墙

3.3.8.1 不应用灯光直射玻璃幕。

3.3.8.2 可采用在室内、窗前安装荧光灯管或白炽灯或墙面反射光的内光外透的照明方法,也可用点光源组成图案。

3.3.9 柱廊

3.3.9.1 应根据柱子在建筑中的地位、作用及风格样式而采取相应的照明方式。明装灯具应与建筑风格相吻合,暗装灯具则需有效隐蔽。

3.3.9.2 可照亮背景、显示轮廓呈剪影效果;也可从正面补光,减少对比,增加立体感。

3.3.9.3 可从正面用投光灯分别斜照每一根柱子,使其在相对较暗的背景下显露出来。

3.3.9.4 应注意柱子照明时下照上的方式对人员视线的直射影响,采取有效防眩光措施。在结构允许的前提下尽量以上照下的方式代替下照上的方式。

3.3.10 树木与绿地

3.3.10.1 使用泛光灯照明时,灯具应隐蔽在观赏视线之外,投射光应避开观赏者的视线,防止产生眩光。

3.3.10.2 光色应根据树种不同的色彩精心选择。如红叶类植物可选择暖色调(2000K-3000K),常绿型植物可选择冷色调(4200K-6500K),绿叶、乔木和灌木的照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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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用冷白色光源,忌用彩色光照明。

3.3.10.3 绿地照明可设置低矮草坪灯,或采用大面积投光照明。

3.3.10.4 大型乔木宜从3m一5m外照射,泛光灯宜装在地上,位于树和观赏区之间,但应注意灯的隐蔽,并且避免产生眩光。当泛光灯灯具位置不易隐藏时,宜采用地埋式灯具,灯具角度可调(如图3-1所示)。

3.3.11 水景

图3-1植物照明 3.3.11.1 静止水面可利用周围被照亮的建筑物、雕塑、树、桥等倒影效果,不宜另设照明灯光。

3.3.11.2 可利用喷泉设置水下灯,灯位设计在喷泉水的落点处。又高又细的水柱宜采用窄光束投光灯,喷涌的泉水宜采用宽光束投光灯。

3.3.11.3 大面积静止的水面(如游泳池)在布置泛光灯作功能照明时,不要让水面反映出灯和光源映像而导致眩光。因此对功能性照明的投光灯应与池边保持5米以外的距离。小型的水池在夜间功能性照明不足、无防护围栏的情况下可用侧发光的光纤、光带、点缀型地灯的形式作醒示安全照明。

图3-2A水池日景 图3-2B水池夜景 图3-2C水池建议改造效果

3.3.11.4 动态水景如喷泉、水帘、瀑布等的灯具可安装在喷泉的底部或水柱落下处、水柱发射处,使水成为光的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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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A涌喷夜景效果 图3-3A涌喷安装节点 图3-3A线喷灯光效果

3.3.12 花卉、花钵

3.3.12.1 花卉照明的光线宜自上而下。可设置蘑菇型、倒槽型等草坪灯具照明,具体高度由被照明花木的高度确定。一般高度为0.5—1m。

图3-4 花卉照明效果

3.3.12.2 花卉照明需用良好显色性的光源,其一般显色指数Ra应大于80。如金卤灯、卤钨灯、LED、节能灯等。

3.3.12.3 特定造型花钵,可通过照明花钵形式,形成良好质感。灯具以小功率的LED为主,灯具布置需与花钵边缘0.5米以内布置。

图3-5A 灯具布置距离过大 图3-5B灯具布置距离适宜

3.3.13 小径、台阶

3.3.13.1 小径照明不应破坏景观,光线应柔和,台阶、道路方向变化应设置醒示安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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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6 台阶安全醒示照明

3.3.13.2 采用照明灯具应不损坏白昼景观,光源光色、照明灯具光分布及照明水平应与小径所在的环境气氛一致。

3.3.13.3 住宅区庭园小径人行道平均照度以5lx为宜,最小照度不小于2 lx为宜。

3.3.13.4 小径灯具布置,草坪灯0.6-1米之间(宜布置于灌木从中,高度以发光口超出灌木20CM以上为宜),布置间距在10米以内,距小径边缘0.5米左右布置。小径弯曲时布置方式随小径走向宜成曲线,不宜成直线。可选择单侧布置或间隔布置,不宜无规律随意排布。

图3-7草坪灯具沿小径曲线隐蔽布置于灌木中

图3-8草坪灯沿道路流线自然排布

3.3.14 广场与人行道

3.3.14.1交通广场的地面最小水平照度为10 lx,最小半柱面照度为8lx,主要出入口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小于20 lx,半柱面照度不应小于16lx,并且必须有明显的导向标志和照明。

3.3.14.2人行道的照明要求见表1。

表1 人行道的照明要求(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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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2 在休息区、告示牌或公用电话等处应另设加强照明。

3.3.14.3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a

不应小于65

3.3.14.4 人行道及园区外的照明设备,必须使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造,防盗防破坏性能好。灯具的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灯具选型部分管理及评审要点

4.1管理要点

项目景观设计管理人员在设计单位递交照明方案后邀请照明电气设计单位(若有)、景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与照明方案及施工图纸相关会审,由项目景观设计管理人员填写《景观专项评审会议纪要》,按照《景观精细化管控流程表》2.9相关评审要求完成流程审批,根据《景观设计与工程资料报备管理细则》(GTS 65001-2012),成果文件交相关部门存档备查。资料及报备内容及流程参见《景观设计与工程资料报备管理细则》。邀请照明设计单位、景观设计单位、设备供货单位、水电施工单位等对主要照明设备的样品确认,填写《照明设备样品效果评审记录表》(GTR74008-03)。

4.2评审要点

4.2.1产品材质说明里包括灯具材质、光束角类型、透光材料、表面处理工艺 、电气绝缘性能等级、防护等级、安装方式说明等内容,并提供相关光学数据:配光曲线图、功率、光通量、显色指数、色温。

图4-1灯具规格资料

4.2.2庭院灯及草坪灯需图示说明灯具的底盘及基础的安装方式和接线方式。需嵌入式安装的壁灯、筒灯,埋地式安装的地埋灯、水下灯需说明预留开孔尺寸,所有灯具需要有安装示意图(结构大样图),图纸内容包含灯具结构的示意(可注明随厂家不同更改外观结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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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安装固定方式、接线方式、基础固定件、支架结构等。

图4-2A地埋灯安装示意图 图4-2A庭院灯基础图

4.2.3特别审核对于地埋式、嵌入式、暗槽式安装灯具,预埋以不破坏景观表面、车库顶板、水景防水层厚度(预埋灯盒后防水层厚度>18CM)并经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审核无误。

4.2.4所有LED产品及水下灯具需说明工作电压,水下灯具必须为安全特低电压产品。并达IP68防护等级。泳池水下灯选型外表光滑,无边角棱角带刺等结构。LED光带需说明为扁几线产品、剪口长度、附带固定件或安装轨道等内容。

4.2.5所有定制型灯具,造型需请景观确认核实,CAD图纸进一步深化结构设计,并需要有电器、光源的安装方式及接线、灯具外壳的`防护、灯具材质、接线方式、光源固定方式、安全措施、灯具固定方式等内容。另须综合考虑其安全性、人性化。

4.2.6照树灯具从灯具的隐蔽性出发,建议选择地埋式可调角灯具代替插泥灯 (如图4-3所示

).

图4-3可调角地埋灯

4.2.7所有地埋灯、投光灯、插泥灯、水池灯需根据被照明物体合理选择光束角。严格控制眩光。

4.2.8水下灯材质建议用不锈钢材质,全铜水下灯易生铜锈,塑料材质水下灯易老化。

4.2.9游泳池功能性照明中杆灯,不宜直接采用投光灯,宜采用控照型球场灯或路灯。

4.2.10所有草坪灯、庭院灯、景观灯、泳池中杆灯等室外灯具表面处理需色调一致,风格统一。所有庭院灯、景观灯、壁灯、草坪灯的透光罩尽量统一材质,以达到风格上的统一。所有照树灯如插泥灯、地埋灯、小射灯等表面处理可建议与绿化颜色一致。所有隐蔽安装于石材类灯具如侧壁灯、筒灯、射灯等建议与石材类颜色类似。所有灯具表面颜色可由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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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设计师参与确认。

4.2.11对于园区内功能性照明灯具如庭院灯、草坪灯、景观壁灯、定制景观灯等灯具,透光玻璃需有防眩光结构,如磨砂处理、棱镜结构、凹凸处理等,不宜采用透明玻璃,光源直露。

4.3 照明设备的防护安全要求

4.3.1露天安装的电气箱、美耐灯带和霓虹灯的控制器、某些光源的电源箱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为IP33及以上.

4.3.2直接安装在屋檐下、凉亭内的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为IP41及以上。

4.3.3安装在屋檐下、亭或回廊柱子外侧的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为IP42及以上。

4.3.4安装在柱子上的庭园灯具、露天安装的灯具、发光雕塑,光导纤维的发生器、激光器及其扫描部分和道路灯具的电器箱外壳的防护等级应为IP43及以上.

4.3.5投光灯具、道路灯具的光源、吸壁安装的露天壁灯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为IP54及以上.

4.3.6草地灯或在使用过程中会会受到水喷淋的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为IP55及以上.

4.3.7埋地灯或安装于地沟内的投光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为IP67或以上。

4.3.8水下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为IP68。

4.3.9灯串、美耐灯带和LED灯管应能在露天使用时不致因下雨引起触电和漏电的危险,安全可靠而不致损坏。美耐灯带的接头和LED灯管连接电源的端子应具有足够的防水性能,其外壳防护等级应为IP55及以上。

4.3.10 检验灯具功率规格等是否附合设计要求,要求供货单位提供相应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根据样品安装环境进行相关的点亮泼水、浸水试运行,以检验安全工作状况。 5 施工图阶段管理及评审要点

5.1 管理要点

项目景观设计管理人员在设计单位递交照明施工方案后邀请照明电气设计单位(若有)、景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与照明方案及施工图纸相关会审,由项目景观设计管理人员填写《景观专项评审会议纪要》,按照《景观精细化管控流程表》2.9相关评审要求完成流程审批,根据《景观设计与工程资料报备管理细则》(GTS 65001-2012),成果文件交相关部门存档备查。资料及报备内容及流程参见《景观设计与工程资料报备管理细则》。

5.2评审要点

5.2.1照明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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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表达的内容主要有:电源进线位置、导线根数及敷设方式,灯具位置,型号及安装方式,配电箱的位置等。文字标注主要表达的是照明器的种类、安装数量、灯泡的功率、安装方式、安装高度等。

5.2.2照明配电及控制系统

表示配电线路控制关系的线路图。系统图上需要表达的内容有:开关与熔断器的规格型号、出线回路数量、用途、用电负载功率数,各条照明支路分相情况。配电系统图上,还应表示出该工程总的设备容量、需要系数、计算容量、计算电流、配电方式等;电气系统图中各条配电回路上,应标出该回路编号、电缆型号规格、导线或电缆的敷设方式及穿管管径,系统图中需注明每一回路用电功率及连接的灯具数量和类型,并相应核算电缆线径。水下灯部分因属于低压大电流,低压电源(或变压器)后与灯具连接线应放大电缆线径。常用敷设方式见表2。

表2常用敷设方式

5.2.3 照明控制与设备的选择

5.2.3.1 室外景观照明在设计时应有二种以上灯光控制策略与控制方式,如:

1)时间表控制;

2) 人工控制;

3) 光控制。

5.2.3.2 室外景观照明可采用人工控制。当采用人工控制时,控制设备应安装于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2.3.3 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单相供电半径不宜超过0.3km。

5.2.3.4 照明分支线路宜采用单相供电。远距离的分布负荷可采用三相四线供电。

5.2.4电气设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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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配电箱设置说明、管线敷设方式及保护说明、控制说明、安装说明并有设备清单,清单内应有所有照明设备的图号、规格、数量、安装方式说明、光色、光束角、功率及光源规格等内容,还应包括所有照明配件如变压器、接线盒、电缆、保护管、控制器等数量及规格说明。

5.2.5 控制原理图

5.2.5.1 应说明控制箱内各类控制原件的规格及数量;应统一设置平日、节假日、重大节日等不同的开灯控制模式,一是为了营造不同气氛下的景观效果,二是为了节约能源,三是为了根据住户作息时间限制光干扰。同时,照明配电控制箱需有时控、手控功能,必要时预留BA接口接计算机智能控制。对于路灯及庭院灯系列可适当考虑增加光控功能。

5.2.5.2 对较大的综合体夜景照明系统宜采用智能化控制。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实现灯光组合变化和照度变化的灵活控制。

5.2.6 接地、安全与防雷

5.2.6.1 供电系统宜采用TN-S方式供电系统,俗称三相五线制。其中有三根相线(现行国标称L1、L2、L3,即原来的ABC),一根工作零线(N),一根专用保护线(PE)。若采用局部TT制,则每根灯杆(灯具)处单独接地。

5.2.6.2下列电力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份,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与接地装置相连(接PE线).

1)室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等;

2)电缆的金属外皮及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金属外壳等。

5.2.6.3 安装于建筑物顶端或高空外墙上,以及空旷的广场等有可能遭受雷击的景观照明装置,应与避雷装置可靠连接,不在邻近的防雷装置的有效保护范围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直击雷的措施。

5.2.6.4 380V/220V系统中,所有景观照明配电箱应加装电涌保护器(SPD)。

5.2.6.5装置于街道、庭园、广场、水景等公共场所内人员易触及的照明装置,其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5.2.7施工图纸其它评审要点

5.2.7.1小型水景照明考虑池外接线,灯具预留引线一定长度在池外接线盒内完成,需考虑线路走向及池外接线方式,并提供水景照明详图。

5.2.7.2控制回路设置要合理,以灯具类型来划分回路。单相回路供电半径不超过300米,三相回路供电半径不超过500米,若有超出则相应放大供电电缆线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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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S65006-2012

5.2.7.3从便于管理和维护考虑,规定总控制箱宜设在值班室内便于操作处,室外的控制箱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2.7.4由于高强气体放电灯启动电流较工作电流大(一般约为工作电流的150%以上),所以对高强气体放电灯回路计算电流选管径是要适当放大。

5.2.7.5塑料管在户外易老化,且易压弯,受冲击易破裂,故不建议采用。若必须采用塑料管埋地敷设时,应选用重型套管,埋深不小于0.5m。

5.2.7.6所有室外电缆建议采用YJV电缆;水下灯建议用专用水下电缆;所有灯具灯头线(水下灯除外)为RVV电缆;所有灯具与电缆相连需要有接地线。

5.2.7.7需要KX系数为1,不应为0.8;计算功率应比额定功率要大,计算配电箱功率及电流,并选择相应开关及进线电缆规格。

6 引用文件

6.1 CECS218:2007 水景喷泉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6.2 GB 16895.19-200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6.3 GB 16895.19-200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02节:游泳池和其他水池

6.4 GB 16895.28-2008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4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户外照明装置

6.5 CNCEC 建筑物外部装饰灯具、航空障碍标志灯和庭院灯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6.6 CNCEC 普通灯具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6.7 CNCEC 专用灯具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6.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6.9 城市夜景照明技术指南(北京照明学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编)

6.10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备案号1560B—2004上海市地方标准)

6.11 GTS74008-2012室外景观照明工程实施要点

6.12 GTS 65001-2012景观设计与工程资料报备管理细则

7 附录

附录1 GTR74008-03照明设备样品效果评审记录表(详见《室外景观照明工程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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