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路护路手抄报:公路保护的法律关系

时间:2022-06-30 22:42:02 手抄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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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路护路手抄报:公路保护的法律关系

就公路保护总的法律关系来说,是国家与公众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爱路护路手抄报:公路保护的法律关系

一、以行政相对人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路管理机构和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一类是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公路管理机构和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之间的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主体是公路管理机构和社会公众,这里的社会公众是指与公路发生一定联系的特殊公众,可分为与公路的相邻者、利用者和损害者。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对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公路管理机构享有一定的管理职权,社会公众更多的是负有一定的义务。因其相应角色不同可分为三种义务,一是相邻者义务,比如,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合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所有人只能对其建筑物进行防护性加固而不能进行改、扩建。(此时,公路管理机构对某些退出建控区的建筑物所有人应给予合理补偿。)二是利用者义务,在不影响公路正常的性能下,借助公路及公路用地搭设广告或接道公路等公路的利用者,应征得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并接受其管理。三是损害者义务,公路的损害可分为损坏和破坏,前者主要是公路利用者在利用公路时,比如,公路接道者在接道时对公路路肩不可避免的损坏,后者是指故意或过错破坏。前者应补偿,后者应赔偿。

(3)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本类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公路,包括公路通行的安全性和公路的完好。

(4)法律关系的目的

从目的上看,本类法律关系主要是为了规范与公路发生一定联系的特殊公众的行为,从而保护公路通行安全性,同时也涉及路产保护问题。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是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使用者。

(2)法律关系内容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使用者之间有什么权利义务关系呢?

公路管理机构的职权职责是一致的,即通过管理,提供安全、完好、畅通的公路——一种重要的公益性产品。就公路使用者来说,其义务是交清各项税费、服从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其权利是在安全、完好、畅通的公路上通行。

具体来说,公路管理机构的职权职责分为,一是及时养护,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通行状态;二是对公路使用者的管理,公路是供使用者正常合理的使用,而非破坏性的使用,因此,必须对公路的使用秩序进行管理,比如大件运输车管理、履带车管理、超限车管理等,具体职权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三是对上述“二”中非法使用和特殊使用公路的车辆造成路产的损害进行处理。

对应地,公路使用者的权利是要求公路管理机构提供安全、畅通的公路通行条件,义务包括:合理使用并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确需特殊使用时必须进行申请并给予补偿的义务、造成损坏时赔偿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同样是公路,包括公路的安全、畅通和完好。

(4)法律关系的目的

从目的上看,本类法律关系主要是为了规范公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公路安全、完好、畅通,同时也涉及路产保护问题。

二、以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秩序管理关系和路产管理关系。

下文将要述及,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交警的管理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管理内容包括秩序和路产,而后者只是秩序管理。在公路管理机构日常管理中,两者往往紧密联系、相伴而生,但毕竟属性不同,区别也是明显的。

——秩序管理关系

秩序管理关系的主体双方为公路管理机构和行政相对人,秩序管理内容具体体现为公路管理机构的职权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秩序管理关系的目的侧重于维护公路本身的安全性和公路通行的安全性,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可分为:对破坏公路正常使用性能行为的管理、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对利用公路的许可管理、对特殊使用公路的许可管理、对违法使用公路的管理。行政相对人违反上述秩序管理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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