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状说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利弊

时间:2022-04-21 09:43:58 作文素材 我要投稿

根据现状说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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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状说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利弊

  根据现状说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利弊

  一、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经营状况比较

  1、规模经济

  银行业的规模经济指的是在费用和投资水平既定的情况下,业务量水平越大,效率就越高,越有规模经济效应。由于混业经营的规模和业务交叉的特性,混业经营往往能够产生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而分业经营在特定的业务和产品上也可以产生规模效应,因此在规模经济这个指标下,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各有其优势所在。

  2、范围经济

  银行业的范围经济主要是对于混业经营来说的,指的是当不同的业务由一个金融机构提供时,这个金融机构可以在不同的业务间分摊成本,如果这个成本比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时产生的成本要低,就成为具有范围经济。由于分业经营的专业性商业银行具有很多业务上的限制,很明显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比分业经营的专业性银行具有范围经济的优势。然而虽然混业经营在范围经济上优先于分业经营,但是正是由于这个优势的存在也使得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存在非常复杂的管理协调问题,这无疑会增加银行的管理成本。因此虽然在范围经济这个角度来看,混业经营在成本收益上比分业经营更有优势,但是由于混业经营所带来的管理成本的上升并不能得出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比分业经营的专业性银行更有成本优势的一般性的结论。

  3、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优势

  混业经营比分业经营能够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这样就省去了公司及个人依赖多个金融机构的麻烦,也就是说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在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方面比专业性银行更具有吸引力,但是分业经营的专业性银行也以其在特定业务上的专业程度和经验吸引客户。但是从现实来看,公司往往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会过分的依赖一家银行,而是与多家银行有业务往来,也就是说在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在提供金融服务上各有其优势。

  4、替代风险

  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往往能够产生一些“大而不倒”的银行,在市场条件改变或者金融服务需求发生改变时,分业经营的专业性银行由于其业务上的限制使其比混业经营的全能型银行面临更大的替代风险。也就是说分业经营比混业经营的银行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

  二、从社会经济的角度分析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利弊

  以上是从银行经营状况的角度分析了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各自的利弊,下面站在整个经济社会的角度从金融稳定、垄断、利益冲突和经济增长四个方面分析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利弊。

  1、金融稳定

  混业经营相对于分业经营来说由于其经营业务范围的扩大,当其面临倒闭的风险时对金融的稳定性造成的威胁也就越大。首先混业经营由于其不同业务单位的收益相关程度很高,当某个业务单位恶化就会引起其他业务的恶化,银行的经营就更容易不稳定,就是说混业经营由于其业务的联动性关系当其中么某个业务出现异常时,银行所面临的风险越大;而一旦风险成为现实由于其经营业务的广泛性又会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的冲击相对于分业经营来说更大;另外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比分业经营的专业性银行的规模要大,而规模越大的金融机构的倒闭对经济造成的影响也越大,因此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倒闭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造成更大的波动,甚至引起金融危机。

  2、垄断

  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由于涉及到各种各样的业务单位,往往给人一种权利集中的印象,而权利的集中就让人想到垄断。但是从实施混业经营的国家比如美国(2008年以前)、德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银行业之间的竞争仍然很激烈;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实行分业经营的中国银行体系倒是受到很多关于垄断的批判。造成垄断的原因有很多,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混业经营比分业经营更容易产生垄断,而要结合各个方面的因素来判断分业和混业是否造成了垄断。

  3、利益冲突

  银行业利益冲突是指作为代理人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和作为委托人的客户之间出现的某种形式的对抗。比如说银行将一个客户的内幕信息通过另一个部门提供给另一个客户,银行的某个部门将公司的内幕信息提供给证券部门以便其买进或抛售。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为这种不道德的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虽然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并不是只有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才存在,但是混业经营无疑增加了这种不道德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并且这种行为的隐蔽性也更强。

  4、经济增长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可以扩大到金融机构和经济增长的关系来讨论。金融机构和经济增长点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很多不同的'因素,各个因素之间的关系也很复杂。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目前还没有一个一般性的结论。但是从以往的例子可以看出,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都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比如德国和日本的混业经营都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增长,美国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后执行分业经营后的经济增长也很快。因此可以说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在特定的历史阶段,都能够起到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这个部分是站在整个社会经济的角度来分析混业经营,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稳定,混业经营在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上造成的威胁比分业经营高,换句话说分业经营的风险小,混业经营的风险大。其实是垄断问题,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混业经营不一定会造成垄断,而分业经营业未必可以解决垄断的问题。再次,混业经营比分业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越大。最后是经济增长,只要在一个经济体系中选择了正确的银行体制,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都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

  任何一种体制都没有绝对的优点与缺点,也不存在谁能够完全替代谁的问题,不能绝对的认为混业经营的全能型商业银行一定比分业经营的商业银行要好,反之也不能绝对的认为分业经营一定比混业经营要好。从现实生活来看,一个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中既有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的存在又有分业经营的专业性的银行的存在;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经营得相当好的专业性银行和经营得一塌糊涂的全能型商业银行的对比,也可以找到成功的全能银行和萎靡不振的专业性银行的对比。因此商业银行要选择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要视其经验、资源和能力而定,不能盲目追求分业或者混业。在我国推进商业银行混业经验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各方面的优势稳步进行,尽量减少风险,促进经济的发展。

  拓展资料:

  银行分业管理基本信息

  所谓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正式推出,始于美国国会通过的1933年银行法。“1933年法案中有4节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16、20、21和32节,这4节通常被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Act)(法博齐等,1996),该法第16节规定:“国民银行从事的证券和股票交易业务只限于按指令无追索权地为客户买卖,不能为自营账户作交易,国民银行不能承销证券或股票发行。”不过第16节也有例外规定,即商业银行虽不能承销债券和股票,也不能在二级市场上作证券的自营商,但可以承销和交易国债和市政债券(市政收益债券除外)。同时,这些限制是针对国内而不是海外的商业银行活动。第20节禁止作为联储系统成员银行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公司,规定成员银行不得附属于“任何组织、协会、商业信托或其他类似的主要参与股票、债券、抵押债券、票据或其他证券发行、流通、承销、公募、批发零售、或联合承销的组织。”第21节禁止任何接受存款的“个人、厂商、公司、协会、商业信托或其他类似组织”即存款机构参与第16节定义的证券业务。第32节进一步禁止银行绕开证券活动的限制,它通过禁止银行将雇员或董事会成员置于与证券行业相关的职位而获得间接但有效的控制。

  银行分业管理发展理念

  投资银行是高风险行业,为了金融安全、经济安全,更好地利用它为经济发展服务,加强对其管理是极其必要的。管理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各国的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

  我国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商业银行法》和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确立了中国现阶段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其中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不得相互间持有股份,参与经营。分业管理是指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管理机构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混业经营经营特征

  混业经营具有两个特征

  第一是业务的混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可以兼营所有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是不分离的;

  第二是管理的混乱,这种混乱既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的管理混乱,又包括监管机构监管的薄弱。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混乱表现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严重的利益冲突与金融企业内部的风险传播。

  混业经营组织形式

  世界各国的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三类:

  全能银行模式

  混业经营金融控股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还包括它的邻居瑞士和荷兰、卢森堡、奥地利等国。这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依法从事包括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各种金融工具和外汇、承销债券和股票经济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在内的广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

  银行母公司模式

  银行母公司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这类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营其他业务。即商业银行要进行投资银行业务,必须以原银行为母公司,另外成立一家子公司。(图1)在此模式下,银行股东要影响证券公司,必须派人员参加该公司的董事会。当证券子公司需要融资时,第一个会找银行母公司帮忙。当子公司因经营不当而亏损时,只影响银行的转投资利益,不会影响银行本业。银行从子公司享受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也是相对的,子公司的收益影响银行业外收入。

  金融控股模式

  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如果商业银行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BankHoldingCompany,BHC),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银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另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图2)例如,有一家H公司,它握有某一银行的25%的股权,同时投资30%到某投资银行。H公司是这家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控股公司。但是被这家公司控股的银行却不能从事证券业,也不可以另立子公司从事证券业。

  混业经营优缺点

  混业经营的优势

  1、全能银行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

  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

  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

  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混业经营的缺点在于

  1、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竞争。

  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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